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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类以及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
    2015-09-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根据《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原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5年9月21日起对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实施份额分类,调整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全部自动成为分类后本基金的A类份额(基金代码050027,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保持一致),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基金份额类别,并将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告知如下: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公司对原基金合同中有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现将有关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新增C类基金份额类别基本情况

      原有的收取申购费(前端)和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类别更名为A类基金份额,新增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命名为C类基金份额。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A类或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所适用的费率分别如下:

      1、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50027

      申购费适用以下费率标准: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见下表:

      表: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

      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表: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适用以下费率标准:

      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所收取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总额的100%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率见下表:

      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

      注:1年指365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C类基金份额(新增加的基金份额类别)基金代码:001661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二、关于《基金合同》的修订

      (一)《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中对《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的释义进行了更新,即: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中增加第“45、46、47”项释义,后续释义序号相应调整,即:

      45、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46、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7、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二)《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增加“八、基金的份额类别”,即: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三)《基金合同》“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中“二、基金份额的认购”,中“1、认购费用”修改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率不得超过5%。

      (四)《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修改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五)《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中“2”修改为: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2、3、4、6”修改为: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一、基金管理人”中“法定代表人”修改为:张光华;“注册资本”修改为:2.5亿元人民币。

      (八)《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修改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一、召开事由”中“1-(5)、2-(3)”修改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中“3、4”修改为: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八、生效与公告”中前两段修改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十)《基金合同》“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中“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之“(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中“4、5”修改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之“(一)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中“4、5”修改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中“3”修改为: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十一)《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四、估值程序”之中“1、2”修改为: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修改为: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二)《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中“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增加“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并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增加内容,即:

      3、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十三)《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中“4”修改为: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十四)《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五、公开披露的信息” 中“(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修改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公开披露的信息” 中“(七)临时报告”的“11、16”修改为: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五、公开披露的信息” 中“(七)临时报告”增加“26”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五、公开披露的信息” 中“(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修改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中第三段修改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十五)《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中“2”修改为: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上述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原基金合同的规定。同时,对基金合同摘要进行了相应修订。

      二、关于《托管协议》的修订

      (一)《托管协议》“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中“(一)基金管理人”中“法定代表人”修改为:张光华;“注册资本”修改为:2.5亿元人民币;“联系人”修改为:王娟

      (二)《托管协议》“五、基金财产保管”中“(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中“1”修改为: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三)《托管协议》“九、基金收益分配”中“(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中“4”修改为: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托管协议》“十一、基金费用”中增加“(三)”,增加内容,即:

      (三)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六)”修改为: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七)”修改前两段并增加销售服务费相关条款,修改及增加内容如下: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率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率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五) 《托管协议》“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中修改“(一)、2”,中“(4)、(5)”,修改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2”,中“(4)、(5)”,修改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中“(3)”修改为: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上述对于基金托管协议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办理C类份额销售业务的销售机构

      目前,本公司直销机构可办理本基金C类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公司可根据情况增加C类份额的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将根据新修订的基金合同对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进行更新。上述修订自2015年9月21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