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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复牌提示性公告
    2015-09-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ST新亿   证券代码:600145   公告编号:2015—103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复牌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涉及披露控股股东新疆万源稀金资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重大事项,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15年9月21日停牌一天。

      2015年9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权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15—103),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依据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2015年9月22日复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证券简称:*ST新亿   证券代码:600145   公告编号:2015—104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下午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称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送达了(2015)通中商初字第000164-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已根据上述《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司法机关就本公司控股股东新疆万源稀金资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源稀金”)持有的本公司35,500,000股股票(简称:*ST新亿,代码:600145)进行了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从2015年9月18日至2017年9月17日。

      公司目前正在核实相关情况,同时请控股股东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将相关文件报与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证券简称:*ST新亿   证券代码:600145   公告编号:2015—105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9月20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邮寄的(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311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涉及诉讼事项概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2014年11月11日已对此诉讼披露了2014—062号《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原告:深圳市德高汇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一:成清波

      被告二: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一于2011年5月10日签订居间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一提供居间服务,服务内容为2011年5月9日至2011年8月8日期间,原告应促成被告一与中瑞信投资担保(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信公司”)签订借款期限为90天、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0%的借款合同。双方对居间服务报酬的约定为300万元,被告二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共同签署了该居间合同。(上述借款涉及诉讼事项详见于2014年7月30日披露的编号为2014-054号公告)

      2011年5月19日,中瑞信公司向被告一发放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原告已履行合同约定全部业务,被告一未支付原告任何居间服务报酬,据此,原告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报酬300万元人民币;

      (2)判决被告二就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二)法院判决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一成清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德高汇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居间服务报酬300万元;

      2、被告二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一成清波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二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成清波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308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采取有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31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