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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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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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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5-09-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199 证券简称:江南水务 编号:临2015—043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5年9月21日上午10:30在公司四楼会议室(江阴市延陵路224号)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9月17日以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会议由董事长龚国贤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编号:临2015-045)、《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董事龚国贤、沙建新、朱杰属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此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张铁强、严益民、王荣朝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此议案尚需经国资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董事龚国贤、沙建新、朱杰属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此议案。

      表决结果: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此议案尚需经国资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激励计划的以下事宜:

      1、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授予日后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和解锁条件进行审查确认;

      5、授权董事会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的全部事宜;

      6、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出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列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情况时,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7、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发生了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8、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必需的全部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9、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

      公司董事龚国贤、沙建新、朱杰属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此议案。

      表决结果: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此议案尚需经国资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江阴市恒通排水设施管理有限公司收购江阴市璜塘综合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部分实物资产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46)。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暨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暨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47)。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1199 证券简称:江南水务 编号:临2015—044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5年9月21日在公司四楼会议室(江苏省江阴市延陵路224号)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9月17日以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吴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编号:临2015-045)、《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监事会认为:《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构,建立和完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升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此议案尚需经国资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监事会认为:公司制定的《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确保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和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此议案尚需经国资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监事会对《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认真核实,认为:

      1、列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3、列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试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1199 证券简称:江南水务 编号:临2015-045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228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占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3,380万股的0.98%。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su Jiangnan Water Co.,Ltd.

      注册地址:江阴市延陵路224号

      邮政编码:214431

      公司网址:www.jsjnsw.com

      注册资本:23,380万元

      法定代表人:龚国贤

      上市时间:2011年3月17日

      经营范围:自来水制售;自来水排水及相关水处理业务;供水工程的设计及技术咨询;水质检测;水表计量检测;对公用基础设施行业进行投资(上述经营范围凡涉及专项审批的经批准后方可经营)。

      主营业务:自来水的制售、自来水排水、相关水处理以及供水设施的工程施工等。

      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

      表1:公司近三年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表2:公司近三年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表3:公司主要财务指标

      ■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管理团队利益结合在一起,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公司制定本激励计划。本次股权激励目的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三)有效调动管理者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提高公司管理团队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公司未同时实施其他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其他长期激励机制。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的方式为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的股票来源为江南水务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228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占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3,380万股的0.98%。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试行办法》、《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目前公司的非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以上激励对象中未包含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与直系近亲属。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53人,包括:

      1、公司非外部董事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部门负责人。

      以上激励对象中,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在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限制性股票按照以下比例在各激励对象间进行分配:

      ■

      激励对象中公司部门负责人每人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万股,具体名单如下:

      ■

      以上激励对象中未包含其他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与直系近亲属、公司独立董事、公司外部董事、公司监事。本次激励对象均未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激励对象姓名、职务信息将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情况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授予、锁定和解锁。

      (2)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职务,则已解锁股票不做处理,未解锁股票作废,由公司对未解锁部分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则已解锁股票不做处理,未解锁部分作废,由公司对未解锁部分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主动辞职

      激励对象主动辞职的,已解锁股票不做处理,未解锁股票作废,由公司对未解锁部分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被动离职

      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已解锁股票不做处理,未解锁股票作废,由公司对未解锁部分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的,已解锁股票不做处理,未解锁股票作废,由公司对未解锁部分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5、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1)激励对象因公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已解锁股票不做处理,未解锁股票作废,由公司对未解锁部分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非因公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已解锁股票不做处理,未解锁股票作废,由公司对未解锁部分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6、激励对象死亡

      激励对象死亡的,已解锁股票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未解锁股票作废,由公司对未解锁部分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回购金额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7、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未控股的子公司任职的,已解锁股票不做处理,未解锁股票作废,由公司对未解锁部分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8、股权激励对象正常调动、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授予的股权当年已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使的部分可在离职之日起的半年内行使,尚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行使。股权激励对象辞职、被解雇时,尚未行使的股权不再行使。

      六、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4.31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4.31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股票。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计划公司通过定向增发方式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4.31元/股,授予价格应当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授予价格为下列价格较高者: (1)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的50%,即13.70元/股; (2)草案公告前3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的50%,即14.31元/股; (3)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加权平均价的50%,即14.07元/股; (4)公司标的股票的单位面值,即1元/股。

      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七、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解锁期安排

      (一)激励计划的锁定期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即行锁定,不得转让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锁定期,分别为24个月、36个月和48个月,均自授予之日起计算。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激励对象因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应限制性股票相同。

      激励对象因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二)激励计划的解锁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分3期解锁,每期解锁的比例分别为40%、30%、30%,实际可解锁数量应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具体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

      八、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及解锁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1、本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业绩条件:2014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公司近3年(2011-201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及同行业平均水平。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除满足上述条件1、2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解锁:

      1、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的业绩条件如下:

      (1)在每一个生效年度的前一年,江南水务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下表所述的目标值,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

      以上“净利润增长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2)在每一个生效年度的前一年,江南水务每股收益不低于下表所述的目标值,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

      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增发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事宜,所涉及的公司股本总数将做相应调整,每股收益目标值随公司股本总数调整做相应调整。

      (3)在每一个生效年度的前一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不少于9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4)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若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达成,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逐年解锁;反之,若解锁年度未达成当年解锁条件,则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按未达解锁条件当年的解锁比例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按日计算,下同)。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3、对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评估结果进行评价,当年可解锁股数比例与绩效评估结果相关,具体如下表:

      ■

      若解锁期内公司业绩考核达到解锁条件,激励对象个人解锁比例为其个人考核结果对应的解锁比例,激励对象个人未解锁的部分,由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按未达解锁条件当年的解锁比例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期及限售相关规定

      (一)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年。

      (二)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应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30日内,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授予日由董事会另行确定。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三)激励计划的锁定期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即行锁定,不得转让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锁定期,分别为24个月、36个月和48个月,均自授予之日起计算。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激励对象因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应限制性股票相同。

      激励对象因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四)激励计划的解锁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分3期解锁,每期解锁的比例分别为40%、30%、30%,实际可解锁数量应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具体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

      (五)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最后一批限制性股票解锁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职务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及就该等股票分配的股票股利),应锁定至任期期满后,根据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职务的任期考核确定是否解锁。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限制性股票数量和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配股

      P=P0×(P0+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数量和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十一、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解锁的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的实施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本计划草案;

      2、董事会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的本计划草案;

      3、独立董事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4、监事会核实股权激励对象名单;

      5、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本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

      6、公司聘请律师对本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聘请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7、本计划有关申请材料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审核同意;

      8、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审核同意后,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9、独立董事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10、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本计划,监事会应当就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说明;

      11、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公司应当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本计划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审核同意,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30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3、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否则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5、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情况制作限制性股票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及《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6、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实施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锁程序

      1、在解锁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锁条件,对于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锁事宜,并向其发出《限制性股票解锁通知书》;对于解锁年度未达成当年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按未达解锁条件当年的解锁比例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解锁的资格;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将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3、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股票解锁。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锁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锁定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锁定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5、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6、激励对象因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公司出现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况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均对未解锁部分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当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分立或合并时,本激励计划不作变更。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授予、锁定和解锁。

      (2)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职务,则已解锁股票不做处理,未解锁股票作废,由公司对未解锁部分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则已解锁股票不做处理,未解锁部分作废,由公司对未解锁部分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主动辞职

      激励对象主动辞职的,已解锁股票不做处理,未解锁股票作废,由公司对未解锁部分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被动离职

      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已解锁股票不做处理,未解锁股票作废,由公司对未解锁部分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的,已解锁股票不做处理,未解锁股票作废,由公司对未解锁部分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5、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1)激励对象因公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已解锁股票不做处理,未解锁股票作废,由公司对未解锁部分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非因公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已解锁股票不做处理,未解锁股票作废,由公司对未解锁部分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6、激励对象死亡

      激励对象死亡的,已解锁股票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未解锁股票作废,由公司对未解锁部分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回购金额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7、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未控股的子公司任职的,已解锁股票不做处理,未解锁股票作废,由公司对未解锁部分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8、股权激励对象正常调动、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授予的股权当年已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使的部分可在离职之日起的半年内行使,尚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行使。股权激励对象辞职、被解雇时,尚未行使的股权不再行使。

      (三)其他情况

      若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满足规定的解锁条件,但解锁时公司股价较草案公告时下跌幅度较大,继续实施当期激励计划丧失了预期的激励效果,为了消除业绩达标但公司股价下跌带来的负面影响,则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终止该期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锁,由公司对当期未解锁部分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锁定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锁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锁定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在解锁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锁日

      在解锁日,如果达到解锁条件,可以解锁,结转解锁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锁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并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股份总数为228万股。公司选择BS期权定价模型以及适当的金融理论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测量,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当年、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将按照各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比例和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总额分别确认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并相应减少当期利润。假设公司将228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一次性授予,且公司每年均达到本计划所设定的业绩考核指标,经模拟测算,预计实施股权激励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1199 证券简称:江南水务 编号:临2015—046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江阴市璜塘综合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部分实物资产

      ●投资方: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江阴市恒通排水设施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金额:人民币4450万元。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为更好地实现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发展战略,延伸公司水务产业链,拓展污水处理业务,公司全资子公司江阴市恒通排水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拟收购江阴市璜塘综合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璜塘综合污水公司”)部分实物资产。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5年9月2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江阴市恒通排水设施管理有限公司收购江阴市璜塘综合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部分实物资产的议案》,同意恒通公司收购璜塘综合污水公司部分实物资产,协议收购金额为人民币4450万元。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对外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二、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收购方

      1、公司名称:江阴市恒通排水设施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沙建新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4、注册资本:3600万元

      5、注册地:江阴市延陵路224号

      6、经营范围:提供排水管网和泵站的管理、建设、维护和疏通服务;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工业净水加工。

      (二)出让方

      1、公司名称:江阴市璜塘综合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庄松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资本:100万元

      5、注册地址: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工业园区金凤北路66号

      6、经营范围:工业污水、生活污水的处理;污水泵站、污水管理设施、雨水管网设施的施工、维护(凭有效资质经营)。

      7、公司股东:庄松持股95%,王维娜持股5%。

      出让方与上市公司或子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主面的其他关系。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所涉及的江阴市璜塘综合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部分实物资产价值评估报告》(苏中资评报字(2015)第C4033号)中江阴市璜塘综合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所申报的低值易耗品、房屋构筑物、设备及土地使用权等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6月30日。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所涉及的江阴市璜塘综合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部分实物资产价值评估报告》(苏中资评报字(2015)第C4033号)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四、对外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交易双方:收购方(甲方):江阴市恒通排水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出让方(乙方):江阴市璜塘综合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2、目标资产的标的以及相关税费

      根据前期对目标资产评估、审计等工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对乙方拥有的目标资产一次性作价人民币4450万元,该价格包含乙方转让所涉的全部资产价款。目标资产收购产生的税费,均由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资产移交日前目标资产的经营管理及办证产生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

      3、目标资产收购价款的支付

      甲方与乙方签订正式《资产转让协议》时,约定款项支付方式。

      4、目标资产的交付

      乙方应将目标资产交付甲方,并开具出售资产的正规发票。目标资产全部过户至甲方名下,视为目标资产交付完毕。

      4、职工安置

      甲方接受目标资产相关的原有职工(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并符合职业健康体检要求和相关职业技能要求),乙方与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择优与原有职工重新建立劳动用工关系。甲方未聘用的其余职工由乙方按相关规定妥善处置,与甲方无关。

      5、债权债务处理

      鉴于本次资产转让限于实物资产,目标资产交付完毕前乙方的债权债务由乙方享有与承担,与甲方无涉。

      五、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项目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要求,项目实施后进一步延伸公司水务产业链,公司将利用现有技术优势,提高乡镇污水处理能力,围绕建设成为乡镇污水处理标杆企业的目标,做强做优做大水务产业。

      本项目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新增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新增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同业竞争。

      六、上网公告附件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所涉及的江阴市璜塘综合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部分实物资产价值评估报告》(苏中资评报字(2015)第C4033号)

      特此公告。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1199 证券简称:江南水务 编号:临2015—047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

      暨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9月21日,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暨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现根据发展需要,拟将公司注册地址由“江苏省江阴市延陵路224号”变更为“江苏省江阴市扬子江路66号”,并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

      除上述条款进行修订外,其余条款均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1199 证券简称:江南水务 编号:临2014—048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复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股权激励事项,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公司股票于自2015年9月18日起停牌,并于2015年9月18日发布了《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股权激励事项停牌的公告》(编号:临2015-042)。

      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5 年9 月2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9月22日起复牌交易。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