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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2合兴债”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5-09-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228 股票简称:合兴包装 公告编号:2015-071号

      债券代码 :112134 债券简称:12合兴债

      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2合兴债”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根据《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的票面利率为6.25%,在本期债券的第3年末,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前的市场环境,公司选择不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仍维持6.25%不变。

      2、根据《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12134,简称“12合兴债”)的投资者有权选择在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者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 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2合兴债”。投资者参与回售“12合兴债”可能会带来损失,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4、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5、回售申报日:2015年9月28日至2015年9月30日。

      6、回售资金到账日:2015年11月16日。

      现将公司关于“12合兴债”票面利率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安排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12合兴债”基本情况及本次利率调整情况

      1、债券名称: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合兴债(112134)

      3、发行总额:3亿元。

      4、票面金额:100元/张。

      5、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25%。

      6、债券期限: 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在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还本付息方式: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公司按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将到期的利息和/或本金足额划入登记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后,不再另计利息。

      9、起息日: 2012年11月16日。

      10、付息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11月16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1、兑付日期: 2017年11月16日,如果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5年11月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2、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3、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4、担保人及担保方式:由控股股东新疆兴汇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为本次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次债券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15、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6、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7、登记、托管、委托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8、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12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9、本次利率调整情况:在“12合兴债”存续期的第3年末,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前的市场环境,公司选择不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仍维持6.25%不变。

      二、“12合兴债”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2合兴债”,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回售申报日:2015年9月28日至2015年9月30日。

      4、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5、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申报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6、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日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不回售,同意继续持有“12合兴债”。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款到账日:2015年11月16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4年11月16日至2015年11月15日期间利息,利率为6.25%。

      付息每手债券面值1,000元的“12合兴债”派发利息为62.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6.25元。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12合兴债”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回售申报日的交易

      “12合兴债”在回售登记日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将在回售登记截止日收市后被冻结。

      五、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六、相关机构

      1、发行人: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梧侣路19号

      邮编:361100

      联系人:康春华、王萍萍

      联系电话:0592-7896162

      传 真:0592-7896162

      2、主承销商: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5、6楼

      邮政编码:100033

      联系人:刘艳辉

      电话:010-88091694

      传真:010-8809179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邮政编码:518031

      联系人:谢 露

      联系电话:0755-25938008

      特此公告。

      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