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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信中小盘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09-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49版)

      ■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该报告期内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11.3 其他资产构成

      ■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至日为2015年6月30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十三、基金的费用概览

      (一)申购费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日累计申购金额确定申购费率,以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二)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

      注:N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年指365天。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50%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25%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三)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15=42835.72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5元,则其可得到42835.72份基金份额。

      2、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赎回净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3个月,赎回适用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四)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五)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七)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1、更新了“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人概况”中监事的信息;

      2、更新了“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业务经营情况;

      3、更新了“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的“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信息;

      4、更新了“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中的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5、更新了“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6、更新了“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添加了自上次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披露以来涉及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上述内容仅为本更新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投资人欲查询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正文,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cbfund.cn。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