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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中期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5-09-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99 证券简称: 招商证券 编号: 2015-09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中期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04元(含税)。

      ●扣税后现金红利: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04元;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536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10月9日(星期五)

      ●除权除息日:2015年10月12日(星期一)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10月12日(星期一)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2015年9月18日召开的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9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上半年。

      2、发放范围:截至2015年10月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以总股本5,808,135,529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04元(含税),分配现金股利总额2,927,300,306.62元。

      4、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因此,公司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04元。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4536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财税[2014]81号通知》”)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536元。

      (4)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504元。(对于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也可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10月9日(星期五)

      2、除权除息日:2015年10月12日(星期一)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10月12日(星期一)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10月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以下5名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深圳市招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集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局轮船股份有限公司。

      2、除以上5名股东外,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45楼

      电话:0755-82943285 孙女士

      传真:0755-82944669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