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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5-09-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4版)

      由于公司拟进行分立,公司将在本次分立上市方案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债权人通知和告知程序,并将根据各自债权人于法定期限内提出的要求向各自债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同时,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公司已经取得金融债权人的书面同意及已偿还的债务共计314,506.11万元,占本次分立截至审计基准日建发股份母公司的银行贷款总额的100%。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2)召开债券持有人大会

      对于公司、建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厦门禾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联发集团有限公司已发行的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公司债券的债券持有人/证券持有人,各公司将分别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说明书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定通知召开债券持有人大会/证券持有人大会,审议分立、变更担保人等事项。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6、本次分立过渡期安排

      自本次分立基准日起至分立完成日期间,由存续方承继的资产、负债、业务及人员派生的相关资产、负债、业务及人员仍由存续方承继;由建发发展承继的资产、负债、业务及人员在本次分立过渡期派生的相关资产、负债、业务及人员仍由建发发展承继。本次分立过渡期损益,随相关资产、业务进行划分,由存续方和分立方分别享有和承担。在本次分立过渡期内,存续方和建发发展均应遵循以往的运营惯例和经营方式运作,维持好与政府主管部门、客户及员工的关系,制作、整理及保管好各自的文件资料,及时缴纳有关税费,且不会进行任何异常交易或引致任何异常债务。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一方在业务的开展过程中需要另一方予以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资料、出具说明、共同向主管部门开展申报行为等),则另一方对此予以积极配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7、交割确认

      分立后两公司应当及时办理公司相关资产、负债及人员的交接、转移、权属变更登记或备案等手续,具体交割方式为:拟划分进入建发发展的房地产子公司完成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完成视为交割完成。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8、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对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分立决议持异议,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董事会为尊重该部分异议股东的意愿,同意收购异议股东申报的股份。异议股东可就其有效申报的每一股公司的股份,在收购请求权实施日,获得由公司支付的现金对价,并将相对应的股份过户到公司的名下,公司回购后将立即依法予以注销。

      因本次分立不影响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权益,为了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决定回购异议股东股份的价格为分立审计基准日(2015年6月30日)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值,即6.14元/股。

      自公司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收购请求权实施日期间,如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则上述收购请求权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只有在公司股东大会上正式表决时投出有效反对票并持续保留股份至公司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实施日,同时在收购请求权申报期内成功履行申报程序的公司异议股东方能行使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对于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情形的股份,持有该等股份的异议股东无权主张行使收购请求权。在公司审议本次分立上市方案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至收购请求权实施日期间,异议股东发生股票卖出行为(包括被司法强制扣划)的,享有收购请求权的股份数量相应减少;异议股东发生股票买进行为的,享有收购请求权的股份数量不增加。

      上述安排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有权监管部门规定的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份比例的要求。公司将另行公告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方案的实施细则(包括但不限于申报方式、申报期等)。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9、分立实施的后续安排

      本次分立由公司负责办理存续方、分立方因本次分立所涉股份登记及管理等事宜。

      为本次分立上市目的,于分立实施过程中,建发发展将适时召开创立大会选举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第一届监事会成员,审议通过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等各项相关议案,以及批准建发发展申请股票在上交所上市及相关事宜。

      根据前述安排,建发发展将制定并通过《建发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建发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建发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建发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等基本规章制度文件,并于本次分立实施过程中由建发发展创立大会会议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10、上市地点

      根据本次分立上市方案的安排,分立完成后建发发展将根据《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其股票于上交所上市。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11、权利限制股份的处理

      对于截至分立实施日已经设定权利限制的公司的股份,于本次分立上市完成后,相关权利限制状态将在存续方和建发发展相应股份上继续有效,但权利限制股份持有人与相关权利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规定、规则办理。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12、锁定期安排

      本次分立完成后,建发发展股票将申请在上交所上市流通,该等股票将根据相关规定确定限售期限。建发发展届时控股股东建发集团承诺如下:1、其将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所持建发发展股份限售流通和锁定期的要求,自本次分立完成后建发发展股票在上交所上市流通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建发发展股份,也不由建发发展回购该等股份。2、根据本次分立上市方案的安排,其于本次分立上市前就公司的股份锁定及转让限制所出具的承诺,在本次分立上市完成后将同样适用于其持有的建发发展相应股份。3、建发集团承诺维持建发发展的控股股东地位5年内不发生变化。

      此外,建发集团就其持有的公司的股份承诺如下:本次分立上市前就公司的股份锁定及转让限制所出具的承诺,在本次分立上市完成后将继续有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13、本次分立上市的生效条件

      本次分立需要满足以下先决条件:

      (1)本次分立上市方案己经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之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分立上市方案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3)本次分立上市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分立完成后,建发发展股票的上市需要取得其股东大会的批准以及证券交易所的核准。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三)本次分立上市方案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分立上市方案决议的有效期为12个月,自股东大会批准本议案之日起计算。

      本议案内容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分立上市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就本次分立上市事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2014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了《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分立上市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分立上市报告书(草案)》已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分立上市报告书(草案)摘要》已于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内容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分立上市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拟按照供应链运营和房地产开发两个不同的业务板块对公司的资产、负债及人员进行划分,并以存续分立的方式实施分立。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分立上市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议案内容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分立上市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经对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认为,本次分立上市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分立上市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除已在《厦门建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立上市报告书(草案)》中披露的尚未取得许可或批准文件的情形外,均已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取得相应的许可或批准文件。本次分立上市涉及的有关各方股东大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中国证监会等政府部门审批事项,已在《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分立上市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二) 本次分立完成后,建发股份(存续方)作为上市公司继续合法存续,分立方建发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工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建发发展”)将在本次分立上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依法设立,均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分立完成后,建发发展将成为持股型公司,持有主要标的资产的企业股权为控股权,具体包括联发集团有限公司95%的股权、建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54.654%的股权、天津金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南宁联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0%的股权(直接持股30%,通过联发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股66.5%,合计持股96.5%)以及成都建发置业有限公司49%的股权(直接持股49%,间接持股27.87%,合计持股76.87%)。

      (三) 本次分立完成后,建发股份(存续方)与建发发展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仍然为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集团”)及厦门市国资委,本次分立完成后的建发股份(存续方)和建发发展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

      (四) 本次分立完成后,建发股份(存续方)和建发发展财务状况良好、持续盈利能力较强,主业突出、抗风险能力强。本次分立完成后,建发集团将避免与建发股份(存续方)和建发发展之间的潜在同业竞争,也将继续规范必要的关联交易。”

      本议案内容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分立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本次分立上市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酌情及全权办理与本次分立上市一切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在不违反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原则下,制定和组织实施本次分立上市项下本次分立的具体方案、路线图、时间表,及对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和调整;

      2、决定并聘请参与本次分立上市的中介机构,签署与本次分立上市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

      3、在不违反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原则下,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组织执行与本次分立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文件、《分立决议》等;

      4、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就本次分立上市事项的实施事宜向具有审批、审核等权限的国家机关、机构或部门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申请股票发行等手续;

      5、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批情况和市场情况,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全权负责办理、执行及落实本次分立上市具体事宜;

      6、在本次分立上市决议有效期内,若与本次分立上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事项外,对本次分立上市的具体方案等作相应调整并继续本次分立上市事宜;

      7、本次分立上市完成后,办理分立方建发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工商登记为准)资产、债权债务转移及人员转移等相关事宜,并配合完成分立上市所涉及股份的登记、管理、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8、本次分立上市完成后,根据发行股份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有关备案手续等相关事宜;

      9、在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办理与本次分立上市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10、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十二个月内有效。如果公司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分立上市完成日。

      同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在获得上述授权的条件下,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将上述授权转授予公司董事长及/或总经理行使,且该等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议案内容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聘请本次分立上市独立财务顾问、专项审计机构和专项法律顾问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实施本次分立上市事宜,公司拟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公司本次分立上市的独立财务顾问,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本次分立上市的专项审计机构,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本次分立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协助办理本次分立上市的相关事宜。

      本议案内容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八、审议通过《关于批准本次分立上市相关审计报告和备考财务报告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聘请的本次分立上市专项审计机构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就本次分立上市编制了《建发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筹)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及2015年1-6月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15)第350ZA0201号)、《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及2015年1-6月备考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15)第350ZA0203号)、《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1-6月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15)第350ZA0204号)。根据本次分立上市方案,前述有关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系在假定本次分立已完成、公司业务框架已划分的基础上分别编制。

      本议案内容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分立上市符合<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对公司、分立方建发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条件进行核查及参考对照后,董事会认为:

      在本次分立上市项下,作为本次分立的存续方,公司在本次分立上市完成后仍符合《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股票上市的相关规定和条件;作为本次分立上市的主体,分立方符合《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股票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性条件。

      本议案内容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昌富利(厦门)有限公司为昌富利(香港)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新设立的子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含贸易经济与代理、供应链管理和房地产开发经营等业务。

      为满足昌富利(厦门)有限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为其提供8亿元人民币担保限额(担保事项包括银行贷款、信用证、承兑汇票、保函、保理及其他授信额度、履约担保、信托贷款、信托计划、债券、资产证券化、股权基金融资、结构化融资、资产管理计划、专项理财计划、以自有资产抵押为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等),担保限额有效期至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

      建议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根据子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确定具体担保金额并签署相关担保文件。

      本议案内容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项议案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临2015-041”号公告)。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拟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如下议案:

      1、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

      2、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分立上市方案的议案;

      3、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分立上市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本次分立上市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5、关于本次分立上市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分立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7、关于批准本次分立上市相关审计报告和备考财务报告的议案;

      8、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分立上市符合《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议案;

      9、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为2015年10月23日,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由董事会另行发出。

      本议案内容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此项议案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临2015-042”号公告)

      特此公告。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30日

      证券代码:600153 证券简称:建发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40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以书面及通讯方式向各位监事发出了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5年9月25日以现场方式在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1699号建发国际大厦44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叶衍榴女士召集并主持,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及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经过审议并表决,本次会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分立上市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条件,经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及论证,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条件。

      本议案内容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监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分立上市方案的议案》

      就公司本次分立上市相关事宜,监事会逐项审议通过如下方案内容:

      (四)本次分立上市方案概述

      公司拟按照供应链运营和房地产开发两个不同的业务板块对公司的资产、负债、及人员进行划分,并以存续分立的方式实施分立。公司将持有的房地产业务子公司的股权划分至分立后新设立的建发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工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建发发展”),由其作为本次分立的分立方持有并继续运营房地产的资产和业务,建发发展全部股权由公司于分立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作为本次分立的存续方,建发股份(存续方)将承继公司剩余的供应链运营相关资产、负债和人员,并继续运营供应链的资产和业务。公司的所有股东在分立实施股权登记日持有的每股公司股票将转换为一股建发股份(存续方)的股份和一股建发发展的股份。本次分立实施后建发发展将申请其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五)本次分立上市方案具体内容

      1、划分方案

      (1)基本原则

      2)本次分立上市的审计基准日为2015年6月30日。

      2)本次分立方式为存续分立,按照业务板块对公司截至分立基准日的相关资产、负债及人员进行划分,其中,与房地产业务相关的资产、负债、人员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等将划分至建发发展,与供应链运营业务相关的资产、负债、人员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等将保留于建发股份(存续方)。

      3)基准日存续方和拟分立出的房地产子公司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的,该等担保应在分立前解除并变更担保人为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集团”)。

      4)基准日存续方和拟分立出的房地产子公司之间存在往来款项的,该等款项应在分立前偿还完毕。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2)资产划分

      公司划分其持有的房地产子公司股权——联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发集团”)的95%股权、建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54.654%股权、天津金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100%股权、南宁联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30%股权以及成都建发置业有限公司的49%股权进入分立后新设立的建发发展;公司除上述房地产股权资产之外的其他所有资产均为供应链运营业务形成的资产,将继续归属于建发股份(存续方)。

      联发集团项下两个原经营贸易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厦门联信诚有限公司和厦联发有限公司因业务规模很小,其股权将由联发集团继续持有。自分立完成之日起,该等公司主营业务限定为只为联发集团的房地产和物业运营提供配套业务,待截至分立完成之日尚未执行完毕的贸易合同完成之后不再经营其他与供应链业务相关的业务。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3)负债划分

      根据“负债随资产及业务划分”的原则,拟分立至建发发展的房地产公司自身的负债由其继续承担,而建发股份母公司和下属供应链子公司的负债均为供应链运营业务形成的负债,将全部由建发股份(存续方)承担。存续方和分立方对彼此债务互不承担连带责任。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4)权益划分

      在实施本次分立的同时,公司将以分立实施股权登记日的股本为基数实施每10股转增9股送红股1股并现金分红0.15元的分红转增方案,在假设没有异议股东行使收购请求权的情形下,方案实施后公司的股本将变为56.70亿元,使得分立后两公司的股本均可设为28.35亿元。建发股份母公司除因分立而股本相应减少28.35亿元外,其因分立不再持有的房地产子公司股权账面价值与上述减少股本之间的差额将依次扣减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建发发展因分立取得的房地产子公司股权按照账面价值入账,其对应的权益扣除股本后转入资本公积。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2、存续方及建发发展的股本设置

      本次分立的股本设置原则为:本次分立完成后,建发股份(存续方)的股本与建发发展的股本之和等于本次分立前公司的股本。为避免分立出现零碎股,公司拟在实施本次分立的同时实施每10股转增9股送红股1股并现金分红0.15元的分红转增方案,在假设没有异议股东行使收购请求权的情形下,方案实施后公司的股本将变为56.70亿元,使得分立后建发股份(存续方)的股本与建发发展的股本均可设为28.35亿元。公司的所有股东在分立实施股权登记日持有的每股公司股票将转换为一股建发股份(存续方)的股份和一股建发发展的股份。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3、员工安置

      根据“人随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员工将依照分立方案随所属公司分别进入建发股份(存续方)及建发发展的人员体系内,由分立后两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接收、安置和管理,其劳动关系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关系自交割日起均由分立后两公司承继。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公司将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上述员工安置方案。

      4、有关资产、负债、业务等的承继与承接

      自分立完成日起,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将由建发股份(存续方)和建发发展按分立方案承继和承接。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5、债权人保护

      (1)债权人通知及公告

      由于公司拟进行分立,公司将在本次分立上市方案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债权人通知和告知程序,并将根据各自债权人于法定期限内提出的要求向各自债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同时,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公司已经取得金融债权人的书面同意及已偿还的债务共计314,506.11万元,占本次分立截至审计基准日建发股份母公司的银行贷款总额的100%。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2)召开债券持有人大会

      对于公司、建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厦门禾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联发集团有限公司已发行的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公司债券的债券持有人/证券持有人,各公司将分别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说明书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定通知召开债券持有人大会/证券持有人大会,审议分立、变更担保人等事项。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6、本次分立过渡期安排

      自本次分立基准日起至分立完成日期间,由存续方承继的资产、负债、业务及人员派生的相关资产、负债、业务及人员仍由存续方承继;由建发发展承继的资产、负债、业务及人员在本次分立过渡期派生的相关资产、负债、业务及人员仍由建发发展承继。本次分立过渡期损益,随相关资产、业务进行划分,由存续方和分立方分别享有和承担。在本次分立过渡期内,存续方和建发发展均应遵循以往的运营惯例和经营方式运作,维持好与政府主管部门、客户及员工的关系,制作、整理及保管好各自的文件资料,及时缴纳有关税费,且不会进行任何异常交易或引致任何异常债务。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一方在业务的开展过程中需要另一方予以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资料、出具说明、共同向主管部门开展申报行为等),则另一方对此予以积极配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7、交割确认

      分立后两公司应当及时办理公司相关资产、负债及人员的交接、转移、权属变更登记或备案等手续,具体交割方式为:拟划分进入建发发展的房地产子公司完成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完成视为交割完成。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8、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对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分立决议持异议,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董事会为尊重该部分异议股东的意愿,同意收购异议股东申报的股份。异议股东可就其有效申报的每一股公司的股份,在收购请求权实施日,获得由公司支付的现金对价,并将相对应的股份过户到公司的名下,公司回购后将立即依法予以注销。

      因本次分立不影响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权益,为了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决定回购异议股东股份的价格为分立审计基准日(2015年6月30日)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值,即6.14元/股。

      自公司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收购请求权实施日期间,如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则上述收购请求权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只有在公司股东大会上正式表决时投出有效反对票并持续保留股份至公司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实施日,同时在收购请求权申报期内成功履行申报程序的公司异议股东方能行使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对于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情形的股份,持有该等股份的异议股东无权主张行使收购请求权。在公司审议本次分立上市方案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至收购请求权实施日期间,异议股东发生股票卖出行为(包括被司法强制扣划)的,享有收购请求权的股份数量相应减少;异议股东发生股票买进行为的,享有收购请求权的股份数量不增加。

      上述安排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有权监管部门规定的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份比例的要求。公司将另行公告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方案的实施细则(包括但不限于申报方式、申报期等)。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9、分立实施的后续安排

      本次分立由公司负责办理存续方、分立方因本次分立所涉股份登记及管理等事宜。

      为本次分立上市目的,于分立实施过程中,建发发展将适时召开创立大会选举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第一届监事会成员,审议通过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等各项相关议案,以及批准建发发展申请股票在上交所上市及相关事宜。

      根据前述安排,建发发展将制定并通过《建发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建发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建发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建发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等基本规章制度文件,并于本次分立实施过程中由建发发展创立大会会议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10、上市地点

      根据本次分立上市方案的安排,分立完成后建发发展将根据《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其股票于上交所上市。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11、权利限制股份的处理

      对于截至分立实施日已经设定权利限制的公司的股份,于本次分立上市完成后,相关权利限制状态将在存续方和建发发展相应股份上继续有效,但权利限制股份持有人与相关权利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规定、规则办理。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12、锁定期安排

      本次分立完成后,建发发展股票将申请在上交所上市流通,该等股票将根据相关规定确定限售期限。建发发展届时控股股东建发集团承诺如下:1、其将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所持建发发展股份限售流通和锁定期的要求,自本次分立完成后建发发展股票在上交所上市流通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建发发展股份,也不由建发发展回购该等股份。2、根据本次分立上市方案的安排,其于本次分立上市前就公司的股份锁定及转让限制所出具的承诺,在本次分立上市完成后将同样适用于其持有的建发发展相应股份。3、建发集团承诺维持建发发展的控股股东地位5年内不发生变化。

      此外,建发集团就其持有的公司的股份承诺如下:本次分立上市前就公司的股份锁定及转让限制所出具的承诺,在本次分立上市完成后将继续有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13、本次分立上市的生效条件

      本次分立需要满足以下先决条件:

      (1)本次分立上市方案己经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之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分立上市方案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3)本次分立上市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分立完成后,建发发展股票的上市需要取得其股东大会的批准以及证券交易所的核准。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六)本次分立上市方案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分立上市方案决议的有效期为12个月,自股东大会批准本议案之日起计算。

      本议案内容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监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分立上市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就本次分立上市事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2014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了《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分立上市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分立上市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见附件。

      本议案内容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监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分立上市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拟按照供应链运营和房地产开发两个不同的业务板块对公司的资产、负债及人员进行划分,并以存续分立的方式实施分立。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分立上市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议案内容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监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分立上市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经对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认为,本次分立上市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分立上市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除已在《厦门建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立上市报告书(草案)》中披露的尚未取得许可或批准文件的情形外,均已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取得相应的许可或批准文件。本次分立上市涉及的有关各方股东大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中国证监会等政府部门审批事项,已在《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分立上市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二) 本次分立完成后,建发股份(存续方)作为上市公司继续合法存续,分立方建发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工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建发发展”)将在本次分立上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依法设立,均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分立完成后,建发发展将成为持股型公司,持有主要标的资产的企业股权为控股权,具体包括联发集团有限公司95%的股权、建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54.654%的股权、天津金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南宁联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0%的股权(直接持股30%,通过联发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股66.5%,合计持股96.5%)以及成都建发置业有限公司49%的股权(直接持股49%,间接持股27.87%,合计持股76.87%)。

      (三) 本次分立完成后,建发股份(存续方)与建发发展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仍然为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集团”)及厦门市国资委,本次分立完成后的建发股份(存续方)和建发发展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

      (四) 本次分立完成后,建发股份(存续方)和建发发展财务状况良好、持续盈利能力较强,主业突出、抗风险能力强。本次分立完成后,建发集团将避免与建发股份(存续方)和建发发展之间的潜在同业竞争,也将继续规范必要的关联交易。”

      本议案内容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监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分立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本次分立上市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酌情及全权办理与本次分立上市一切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在不违反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原则下,制定和组织实施本次分立上市项下本次分立的具体方案、路线图、时间表,及对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和调整;

      2、决定并聘请参与本次分立上市的中介机构,签署与本次分立上市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

      3、在不违反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原则下,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组织执行与本次分立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文件、《分立决议》等;

      4、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就本次分立上市事项的实施事宜向具有审批、审核等权限的国家机关、机构或部门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申请股票发行等手续;

      5、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批情况和市场情况,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全权负责办理、执行及落实本次分立上市具体事宜;

      6、在本次分立上市决议有效期内,若与本次分立上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事项外,对本次分立上市的具体方案等作相应调整并继续本次分立上市事宜;

      7、本次分立上市完成后,办理分立方建发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工商登记为准)资产、债权债务转移及人员转移等相关事宜,并配合完成分立上市所涉及股份的登记、管理、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8、本次分立上市完成后,根据发行股份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有关备案手续等相关事宜;

      9、在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办理与本次分立上市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10、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十二个月内有效。如果公司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分立上市完成日。

      同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在获得上述授权的条件下,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将上述授权转授予公司董事长及/或总经理行使,且该等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议案内容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监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批准本次分立上市相关审计报告和备考财务报告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聘请的本次分立上市专项审计机构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就本次分立上市编制了《建发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筹)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及2015年1-6月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15)第350ZA0201号)、《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及2015年1-6月备考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15)第350ZA0203号)、《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1-6月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15)第350ZA0204号)。根据本次分立上市方案,前述有关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系在假定本次分立已完成、公司业务框架已划分的基础上分别编制。

      本议案内容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监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分立上市符合<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对公司、分立方建发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条件进行核查及参考对照后,监事会认为:

      在本次分立上市项下,作为本次分立的存续方,公司在本次分立上市完成后仍符合《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股票上市的相关规定和条件;作为本次分立上市的主体,分立方符合《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股票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性条件。

      本议案内容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监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9月30日

      证券代码:600153 股票简称:建发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41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被担保人:昌富利(厦门)有限公司。

      2、本次担保计划:拟提供8亿元人民币担保限额,担保限额有效期至本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

      3、截至2015年6月末,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180.39亿元(折合人民币)。

      4、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5、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额: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为满足昌富利(厦门)有限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为其提供8亿元人民币担保限额(担保事项包括银行贷款、信用证、承兑汇票、保函、保理及其他授信额度、履约担保、信托贷款、信托计划、债券、资产证券化、股权基金融资、结构化融资、资产管理计划、专项理财计划、以自有资产抵押为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等),担保限额有效期至本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

      (二)本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本担保事项已经2015年9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根据子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确定具体担保金额,并签署相关担保文件。

      二、被担保人情况

      (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

      (二)担保人与被担保人股权关系

      ■

      (三)被担保人2015年8月末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

      注:昌富利(厦门)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注册成立,目前尚未开展业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待实际贷款担保或授信额度担保等情况发生时再签订相关协议。

      四、董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昌富利(厦门)有限公司是公司全资子公司昌富利(香港)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新设立的重要子公司,公司为其申请授信额度等事项提供担保有利于其顺利开展业务,有利于促进公司主营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昌富利(厦门)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孙公司,为其提供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且对公司今后的发展有利,一致通过以上担保议案。

      独立董事意见:昌富利(厦门)有限公司为公司新设全资孙公司,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有助于促进其筹措资金、拓展业务,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在本次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全资孙公司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并直接分享其经营成果,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五、累积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2015年6月末,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180.39亿元(折合人民币),其中:公司实际对子公司及孙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80.12亿元人民币,对其他单位提供担保0.27亿元,均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30日

      证券代码:600153 证券简称:建发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42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10月23日

      ●股权登记日:2015年10月2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10月23日 14点 30分

      召开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1699号建发国际大厦23层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10月23日

      至2015年10月2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5年9月2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已于2015年9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将另行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1、2.01、2.02.、2.03、2.04、2.05、2.06、2.07、2.08、2.09、2.10、2.11、2.12、2.13、2.14、2.15、2.16、2.17、2.18、2.19、3、4、5、6、7、8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01、2.02.、2.03、2.04、2.05、2.06、2.07、2.08、2.09、2.10、2.11、2.12、2.13、2.14、2.15、2.16、2.17、2.18、2.19、3、4、5、6、7、8、9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 参会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登记时需提供以下文件: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附件1)。

      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附件1)。

      3、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应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出具的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投资者为机构的,还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附件1)。

      (二) 参会登记时间:2015年10月21日(9:00一12:00,14:30一18:00)。

      (三) 现场会议登记地址及联系方式:

      1、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1699号建发国际大厦30层证券部

      2、联系电话:0592-2132319

      3、传真号码:0592-2592459

      (四) 股东可以在登记时间截止前用传真或信函方式办理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股东请留下联系电话,以便联系。

      六、其他事项

      (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费自理。

      (二) 公司联系部门及联系方式: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联系电话:0592-2132319。

      特此公告。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10月23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600153 证券简称:建发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43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披露分立上市报告书暨公司股票

      继续停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股份”或“公司”)因推进分立上市事宜,经公司申请,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临时停牌一天,并自2015年6月30日起连续停牌,2015年7月7日,公司发布了《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临2015-019);2015年7月14日,公司发布了《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临2015-054),确认重大事项为重大资产重组与重大无先例事项,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不超过1个月;2015年8月14日,公司发布了《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暨继续停牌公告》(临2015-028),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不超过1个月;2015年9月12日,公司发布了《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暨继续停牌公告》(临2015-036),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不超过1个月。停牌期间,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有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2015年9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分立上市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于2015年9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相关公告。

      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停牌期间,上海证券交易所需对公司本次分立上市项目的相关文件进行事后审核。公司股票自 2015 年9月30日起继续停牌,待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事后审核意见,且公司予以回复后另行披露停复牌事项。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