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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次级债券
    2015年付息公告
    2015-09-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69 证券简称:西南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5-072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次级债券

      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4年10月15日发行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次级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10月15日开始支付自2014年10月15日至2015年10月14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次级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14西南债,代码123342

      3、发行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本期债券总额为人民币30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次级债券为5年期(2+3),附第2年末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5.88%,发行人有权于次级债券第2个计息年度行使赎回选择权。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利,则该次级债券将被视为第2年全部到期;若发行人未行使赎回权利,则该次级债券将继续在第3年至第5年存续,且从第3个计息年度开始,后3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年利率在初始发行利率的基础上提高300Bp。

      8、计息期限:本期次级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4年10月15日至2019年10月14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次级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4年10月15日至2016年10月14日。

      9、付息日:本期次级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10月15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次级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5年至2016年每年的10月15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0、兑付日:本期次级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10月15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次级债券的兑付日为2016年10月15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信用级别:根据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出具的《信用等级公告》(联合[2014]266号)及《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次级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次级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11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4年10月15日至2015年10月14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5.88%。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10月14日。截至上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2015年10月15日。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1)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2)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次级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4西南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发行人、主承销商、托管人:

      1、发行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刘胤

      联系电话:023-63786433

      邮政编码:400023

      2、主承销商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010-57631234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