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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吸收合并浙江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申报的提示性公告
    2015-10-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704 股票简称:物产中大 编号:2015-076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吸收合并浙江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申报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物产中大”)于2015年9月24日披露了《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吸收合并浙江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申报公告》(详见2015年9月2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本提示性公告仅对本次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相关事宜进行说明,不构成对本公司投资者申报行使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的建议。

      一、 特别风险提示

      行使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等同于以9.69元/股的价格卖出本公司股票,2015年10月8日(本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15.41元/股,相对于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溢价59.03%。若本公司异议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将可能导致一定亏损,请投资者慎重判断行使现金选择权的风险。

      二、 异议股东

      异议股东为在本公司2015年5月7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对《关于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浙江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方案的议案》投出有效反对票(其中沪股通投资者的有效反对票通过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投出)、反对本次吸收合并方案并且一直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份直至本次现金选择权实施股权登记日(即2015年10月8日)收市时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该等异议股东同时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成功履行申报程序方能行使现金选择权;非异议股东的申报无效。

      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中持有公司股票且需要进行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申报的投资者,应最晚于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2015年10月8日)将相应股票从信用证券账户划转至其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并于申报期通过普通证券账户进行相关申报。

      在本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对本公司吸收合并方案投出有效反对票的异议股份合计数为217,950股。

      (一) 申报时间:2015年10月9日9:00-12:00、13:30-16:00,期间公司股票停牌。

      (二) 收购价格:9.69元/股。

      (三) 申报方式:

      本公司本次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采用网下申报的方式。

      1. 本公司异议股东将有关证明材料(法人股东:包括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法人股票账户卡复印件、《现金选择权行权申请书》(详见本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披露的《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吸收合并浙江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申报公告》附件二);个人股东:包括身份证复印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现金选择权行权申请书》)在申报日规定的申报时间内以传真或快递或现场方式提交给本公司(联系方式详见本公告),传真到达时间或快递方式的到达签收时间需在有效申报时间内。上述资料提交不全的,视为无效申报。

      2. 如以传真或快递等方式申报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至本公司公告的现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地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其申报视为无效。

      3. 投资者在申报过程中出现的差错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责任。

      (四) 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时间

      1. 在申报日成功申报现金选择权的股东须在2015年10月12日在本公司的统一协调安排下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2. 异议股东在现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时,应当携带《现金选择权行权过户登记授权委托书》(原件)、《现金选择权行权申请书》(原件)和有关证明材料(法人股东:包括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法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如非法定代表人本人现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还需携带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个人股东:包括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如非个人股东本人现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个人股东的代理人还需携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个人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未在规定时间内携带规定资料供本公司以及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和公证机构验证并现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及通过上交所审核的股东,其申报视为无效申报。

      3. 在申报时间内成功申报且在规定时间内至上交所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异议股东,可以签署《现金选择权行权过户登记授权委托书》(详见本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披露的《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吸收合并浙江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申报公告》附件一),委托本公司向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五) 申报数量

      1. 于申报日,异议股东可以全部或部分申报现金选择权。

      2. 本公司异议股东申报现金选择权股份数量的上限为该异议股东在本公司2015年5月7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对《关于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浙江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方案的议案》投出有效反对票,且持续持有该股份至本次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即2015年10月8日)收市时登记在册的,且未被冻结、质押的股份数量。

      3. 申报现金选择权的异议股东不得就其已被冻结或质押的股份申报现金选择权;就被冻结或质押股份申报现金选择权的,其申报无效。若已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被司法冻结、设定质押或第三方权利,被司法强制扣划的,则该部分股份的现金选择权申报自司法冻结、设定质押或第三方权利、被司法强制扣划发生时无效。

      4. 对在申报日内同一股票账户进行的多次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申报与(或)撤回,将以最后一次申报(与/或撤回)意思表示为准,并确认有效申报的股份数量。

      5. 股东以传真或快递等方式申报的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与现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时实际持有的股份数量有差异的,以其中较低数量为准。

      6. 若已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在向上交所和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确认、过户事宜前转让的,则已转让股份的现金选择权申报无效。

      (六) 申报联系方式和申报地点:

      1. 传真申报联系方式:0571-85778008

      2. 快递申报联系方式:杭州市中大广场A座29楼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 联系人:颜亮、胡立松、何枫、狄世英

      4. 联系电话:0571-85777029

      5. 现场申报地点:杭州市中大广场A座29楼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6. 现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地点: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上海证券交易所

      (七) 现金选择权的提供方为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异议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相当于以9.69元/股将股份出售给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八) 行权对价的支付

      异议股东成功申报现金选择权,并经上交所确认后,本公司将安排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在代扣行权相关税费后向投资者指定的银行卡号(对法人股东则为银行账号)支付现金对价净额,同时本公司协助向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该部分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过户至现金选择权提供方。

      三、 关注事项

      (一) 异议股东申报前应与质权人或司法机关协商解除质押或司法冻结;清算时仍存在质押或司法冻结的股份,其现金选择权申报属于无效申报。

      (二) 对于同一账户中的股份,股东可部分申报卖出。

      (三) 本公司在现金选择权申报当日刊登行使现金选择权提示性公告。

      四、 费用

      异议股东在办理行使现金选择权股份的转让确认及过户手续时,转受让双方各自按股票交易的相关规定支付股票交易印花税、过户费等税费。提供方将根据上交所、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相关规定代扣代缴相关税费。

      异议股东在网下申报现金选择权及现场签署协议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住宿费、交通费、餐饮费、通信费等均由股东自行承担。

      五、 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实施时间安排

      ■

      六、 风险提示

      2015年10月8日(本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15.41元/股,相对于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溢价59.03%。若本公司异议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将可能导致一定亏损,敬请注意投资风险。

      七、 后续事宜

      (一) 本次申报有效期满后,本公司将另行发布申报结果公告,请投资者关注资金到账日。

      (二) 刊登“现金选择权申报结果公告”后本公司股票于公告当日复牌。

      特此公告。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