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33 证券简称:*ST申科 公告编号:2015-083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形发生。
2、《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在2015年09月22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已经披露。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时间:2015年10月9日下午14:00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全波先生
4、召开地点:浙江省诸暨市望云路132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0月8日至10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0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0月8日下午15:00至2015年10月9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84,352,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35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4,07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77,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且不包括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577,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5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会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的议案》,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公司关联股东何全波、何建东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股份数82,575,000股未计入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会议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1,777,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577,700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为0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因原评估机构浙江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不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公司委托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其出具的《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上海申科滑动轴承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评估报告》(浙中企华评报字【2015】第232号)进行了复核,并出具了评估复核报告(天源评报字【2015】第0272号),认为原《资产评估报告》所记载的评估过程和报告内容、格式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评估程序基本完整实施,评估报告中所附的评估依据基本可靠,选用的评估方法符合资产特点,评估结果的确定过程符合评估原理及准则要求,评估结果未见重大差异。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会议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84,35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577,700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为0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见证律师: 胡振标 俞婷婷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为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