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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情修复和调节是为了更好地推进改革
    2015-10-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市场需要稳定,并不等于说我们的市场目前就不适应或不需要市场化改革,相反,正因为股市以往的某些改革措施及相关政策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才使得以往的市场化改革进程不免由于被掺入太多的利益输送和利益掠夺而令效果大打折扣。因此,无论如何不能将“自我修复和自我调节”同《证券法》修订及注册制改革割裂开来,而应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统筹兼顾,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相得益彰。这才是今天推进我国资本市场进步的大方向。

      □黄湘源

      “十一”长假节后沪深股市行情呈现出一派红火的景象,连续上涨让不少投资者收获了较大的红包,抚慰了备受股灾创伤的市场信心。习近平总书记稍早时候在回答《华尔街日报》记者提问时说,“在综合采取多种稳定措施后,市场已经进入自我修复和自我调节阶段。”现在看来,对这段修复和自我调整的时间,恐怕要适当看得更长些。因为潜心自我修复和自我调节,不仅是对过于急功近利情结的拨乱反正,同时,也是为更好地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和发展创造更加切实有效的有利条件。

      “成亦杠杆化,败亦杠杆化”,如果以此作为对前期行情之所以牛转熊的共识,显然是不够的。以为只要《证券法》一修订,就可顺利由审核制过渡到注册制,何尝不也颇有失之于太形而上之虞?作为资本市场根本性的体制改革,“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固然已成改革的根本指导方针,不过,大牛市并不一定就能促进大改革,更何况仅仅在体制转换上来一个以形取胜是根本谈不上大改革的。之前沪深股市上涨过高过快及国际市场大幅波动等因素引起的行情异常波动,之所以必须提升到预防系统性风险的高度来对待,就是因为这种没有业绩支撑的牛市在制造了更大的泡沫之后崩盘不仅是必然的,而且在多种极不对称的杠杆化工具的综合作用之下,一旦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得不到有效维护,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护,市场发生大面积恐慌,国内乃至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以及实体经济的发展也将不可避免地受到极大冲击。

      在监管层及时、有效控制了场内两融和场外融资的杠杆风险后,整体市场所面临的金融风险出现了转危为安的契机,但当前市场的格局仍处于弱市的区间震荡和存量博弈,趋势性投资机会还不免相对有所缺乏,对此,市场理应要有理性的估计。也许我们不应排除超跌的市场在常态情况下理所当然会出现的反弹,甚至在某个较为适宜的时机或出现某种有一定力度的阶段性反弹,但在某些带有体制性机制性倾向性的问题还没有通过根本性的改革得到彻底解决的情况下,指望市场一个早晨就走完“自我修复和自我调节”的必要程序,显然是不现实的。尤其需要提请注意的是,未来市场将如何在“自我修复和自我调节”的基础上推进注册制改革,事关资本市场未来健康持久稳定发展的大局,而目前还未见较为明朗的大局安排。

      面对敏感的市场,监管层对清理配资的态度已从前期的严查严打、“限时完成”,转变为强调“稳定有序”推进清理;而在监管上则不但加大了对内幕交易、信披违法等传统违法类型的查处,还针对股市异动背后的违法减持、短线交易等加强了监管。证监会一再表示,将持续对内幕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信息披露违法、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各类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应当说,清理配资,强化监管,也是市场“自我修复和自我调节”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过,在笔者看来,清理也好,监管也罢,现在需要格外小心的是,行情的修复和调节也有可能再次激起急功近利的投资热情,而拖延改革不仅不会延长稳定状态,从以往的经验来看,问题如果越积越多,改革将会更加困难。而改革的风险越大,市场所将为之而付出的成本势必也就会更高。

      市场需要稳定,并不等于说我们的市场目前就不适应或不需要市场化改革,相反,正因为股市以往的某些改革措施及相关政策缺乏了必要的法律保障,才使得以往的市场化改革进程不免由于被掺入太多的利益输送和利益掠夺,而令效果大打折扣,在某些方面甚至事与愿违,险些走向被利益团体所扭曲和利用的危险的方向。市场化改革需要正名,更需要拨乱反正。市场化改革不能单靠人治,而必须依靠法治。人治难免被掺入人性的弱点,而法治,唯有建立在拨乱反正基础上的法治,才是改革深化经济稳定最可靠的保障。习总书记说:“发展资本市场是中国的改革方向,不会因为这次股市波动而改变。”李克强总理在谈到前期的救市措施时也指出:“这样做不是要代替或削弱市场功能,这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也符合中国国情,下一步将继续推进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而且要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的方向,努力培育公开透明、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也就是说,我们终究必须在“自我修复和自我调节”的基础上,适时通过《证券法》的修改,切实推进注册制改革,加快资本市场的市场化改革进程。

      有必要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市场化,同以往那种脱离了公开、公正、公平准则的市场化,同背弃了投资者保护尤其是对弱势投资者群体的保护,一味向相关团体或同盟输送利益的市场化根本就不是一回事。这是我们在讲到改革,讲到市场化的时候所不能不弄清楚的一个重大的原则性区别。最近,有关兼并重组的政策出现一项新变化:借壳上市业绩承诺不达标的,需补偿投资者。这就在很大程度堵住了利用并购重组中向关联方利益输送的漏洞。笔者认为,将来新股发行也大可借鉴类似这样的规定,这对遏制以往所司空见惯的虚假承诺,当会产生更为实实在在的效果。

      市场化改革不能急于求成,同样的道理,在股市已发生重大波动,且市场“自我修复和自我调节”还没有走完应走过程的情况下,已提上议事日程的《证券法》修改也不得不相应推迟。这不仅是因为修法不能不考虑市场承受力,更重要的是修法本身也需正视并应对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和由此而提出的新问题。市场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迫切地期待新修订的《证券法》。积极总结此次股灾教训,并在相关方面能有更进一步的完善,道理也就在这里。换言之,市场的“自我修复和自我调节”需要适当推迟修法,而更好地切合实际来修法,这也就意味着必须更紧密地结合当前“自我修复和自我调节”的进程,推进未来以注册制为中心的市场化改革。对此,无论相关职能部门还是市场都不应也不能将“自我修复和自我调节”同《证券法》修订及注册制改革割裂开来,而应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统筹兼顾,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相得益彰。这才是今天推进我国资本市场进步的大方向。

      (作者系资深市场观察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