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焦点
  • 3:焦点
  • 4:新闻·市场
  • 5:新闻·财富管理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8:新闻·公司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宏观
  • A4:研究·市场
  • A5:研究·财富
  • A6:数据·图表
  • A7:专栏
  • A8:财富故事
  • B1: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B69:信息披露
  • B70:信息披露
  • B71:信息披露
  • B72:信息披露
  • B73:信息披露
  • B74:信息披露
  • B75:信息披露
  • B76:信息披露
  •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
    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的公告
  •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之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
    取得军用土地使用权竞价转让的公告
  • 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情况的公告
  •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
    年度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预计暨关联交易的
    进展公告
  •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孙公司贸易业务开展情况的进展公告
  •  
    2015年11月4日   按日期查找
    B3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39版:信息披露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
    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的公告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之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
    取得军用土地使用权竞价转让的公告
    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情况的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
    年度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预计暨关联交易的
    进展公告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孙公司贸易业务开展情况的进展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11-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零七股份 公告编号: 2015-107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有新增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11月3日下午2:30;

      ②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11月2日-2015年11月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3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2日15:00至2015年11月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现代之窗大厦A座26楼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叶健勇董事兼总经理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截止股权登记日(2015 年10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数为230,965,363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 205,836,438股,限售流通股25,128,925股。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68

      人,代表公司股份 76,885,1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886 %。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5 人,代表公司股份

      60,735,4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963 %。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共 63 人,代表公司股份 16,149,7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23 %。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深圳德福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

      ■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

      3、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增资协议〉的议案》;

      ■

      4、审议通过了《〈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5、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议案》;

      ■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议案》;

      ■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

      9、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公司股票继续停牌的议案》。

      ■

      前述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股数同意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志新、于涛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