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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公告
    2015-11-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11月5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第二个封闭期为2014 年11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15年11月16日起(含该日)至2015年11月20日(含该日)期间的工作日,本基金接受投资者的赎回及转出申请。自2015年11月16日起(含该日)至2015年12月11日(含该日)期间的工作日,本基金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及转入申请。

      自2015 年12月12日至2016 年12月11日止,为本基金的第三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业务,届时将不再另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销售机构在此最低金额基础之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2 申购费率

      ■

      注: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逐级递减,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4.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 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0 份时,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2 赎回费率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的,补差费为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的,补差费为零。

      (2)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A=[B×C×(1-D)/(1+H)+G]/E

      F=B×C×D

      J=[B×C×(1-D)/(1+H)]×H

      其中,

      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数量;

      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数量;

      C 为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E 为转换当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F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G为转出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若转出基金为非货币市场基金的,则G=0;

      H 为申购补差费率,当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则H=0;

      J 为申购补差费。

      特别提示:

      (1)由其他基金转入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时,如果投资者的转入金额在500万(含)到1000万之间,在收取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时,将直接按照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的申购费收取,不再扣减申购原基金时已缴纳的1000元申购费。

      (2)上述基金转出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资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转入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

      举例:一投资者将持有不到30天的的10000份海富通一年定开债券基金份额转换到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基金,假设转换申请日海富通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和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基金的份额净值分别为1.100和1.050元,则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0.75% , 相应的该笔转换所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为1.4%,则有:

      A=[B×C×(1-D)/(1+H)+G]/E

      =[10000×1.100×(1-0.75%)/(1+1.4%)+0]/1.050=10254.06份

      F=B×C×D=10000×1.100×0.75%=82.50元

      J=[B×C×(1-D)/(1+H)]×H

      =[10000×1.100×(1-0.75%)/(1+1.4%)]×1.4%=150.73元

      即,该投资者承担82.50元赎回费和150.73元申购补差费后,将获得10254.06份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基金份额。

      5.1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适用基金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可办理本基金与本公司如下基金的相互转换业务,具体包括:

      海富通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海富通中小盘混合”)、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海富通精选混合”)、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海富通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海富通股票混合”)、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海富通风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海富通风格优势混合”)、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海富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海富通领先成长混合”)、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简称“海富通中证100指数(LOF)”)、海富通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海富通稳健添利债券”,含A类和C类)、海富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海富通货币”,含A级和B级)、海富通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海富通稳固收益债券”)、海富通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海富通国策导向混合”)、海富通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海富通养老收益混合”)、海富通内需热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海富通内需热点混合”)、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海富通纯债债券”,含A 类和C 类)、海富通稳进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简称“海富通稳进增利债券(LOF)”)、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和海富通新内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海富通新内需混合”)。提示:仅在海富通直销中心开通跨TA转换业务。

      2、可办理转换业务的本基金销售机构

      投资人可通过如下场外销售渠道办理本基金的转换业务: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和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3、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办理,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拟转换出基金及拟转换入基金的销售。

      (2)单笔转换入申请不受转换入基金最低申购金额限制。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某笔基金转换将导致其在该销售机构所持有的剩余基金份额低于规定限额的(具体限额参见相关公告和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应申请一并转换。

      (3)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本基金的单笔转换申请份额最低为10份。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换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换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否则,转换申请将确认为失败。

      (4)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换出、转换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5)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对投资者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办理转换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换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确认情况。

      (6)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基金转换中净转换出申请份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况,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换出或部分转换出,并且对于基金转换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确认比例。在转换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换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7)持有人对转换入基金的份额持有期限自转换入确认之日算起。

      (8)转换和赎回业务均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和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6.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本公司网站(www.hftfund.com)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

      (2)对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及希望了解本公司旗下管理基金其他

      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40099)垂询相关事宜。

      (3)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11月5日

      海富通双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A份额第一个运作周期内第三个

      折算基准日次日起年约定收益率的

      公告

      根据《海富通双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关于海富通双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之A份额(以下简称“双福A”)年约定收益率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运作周期起始日前及每个开放期(第 4 个开放期除外)前的第二个工作日设定,并在每个运作周期起始日及每个开放期(第 4 个开放期除外)的首日公告。

      计算公式如下:

      双福 A 的年约定收益率(单利)=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2+利差

      双福A的年约定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其中,计算双福 A 的年约定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是指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运作周期起始日)前的第二个工作日或双福 A 的每个开放期(第 4 个开放期除外)前的第二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当时适用税率)。该年约定收益率适用于双福 A 折算基准日次日(运作周期第一次开放期前,为每个运作周期起始日或基金成立日)(含)到下个双福 A 折算基准日(含)的时间段。

      视国内利率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在下一个运作周期开始前公告该运作周期适用的双福 A 的约定收益的利差值。利差的取值范围从 0%(含)到 2%(含)。双福 A 的年约定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结合国内利率市场情况,双福A第一个运作周期的利差值确定为1.35%。

      此次为本基金第一个运作周期内双福A的第 3个开放期,开放期首日为2015年11月5日,折算基准日为2015年11月6日。鉴于2015年1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为1.50%,因此双福A在本次折算基准日次日(即2015年11月7日)起适用的年约定收益率为3.15%(=1.50%×1.2+1.35%)。

      风险提示:

      双福A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是,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双福A的约定收益,在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双福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4-0099 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ftfund.com 了解详细情况。

      特此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