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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福现金增利货币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2015-11-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11月5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注:-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通过代销机构或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华福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0.0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0.01元。

      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华福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0.01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0.01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0.0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华福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1.2 场外代销机构

      华福证券。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公司将根据《华福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和《华福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本基金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各销售机构的指定营业场所、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媒介及时公布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敬请投资者留意。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5年10月17日《上海证券报》上的《华福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hffunds.cn)进行查询。

      (2)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00-96326)、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客服电话(95561)以及各销售代理机构客户服务电话。

      (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