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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2沪交运”公司债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5-11-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76 股票简称:交运股份 编号:临2015-047

      债券代码:122205 债券简称:12沪交运

      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2沪交运”公司债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回售代码:100913

      2. 回售简称:交运回售

      3. 回售价格:100元/张

      4. 回售申报期:2015年11月9日

      5.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5年11月16日

      特别提示:

      1、根据公司于2012年11月14日披露的《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作为“12沪交运”(债券代码:122205)的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三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两年的票面利率。本次债券在存续期前三年票面利率为5.05%,在债券存续期前三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三年末,公司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为5.05%,并在本期债券后续期限固定不变。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2沪交运”公司债票面利率不调整的公告》。

      2、根据《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在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三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12沪交运”债券持有人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回售申报期内(2015年11月9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2沪交运”债券申报回售。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本次回售的无条件放弃,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本公司关于不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决定。

      4、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2沪交运”。截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交易日,“12沪交运”的收盘价为102.90元/张,高于回售价格,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5、“12沪交运”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6、本公告仅对“12沪交运”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7、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本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2沪交运”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2015年11月16日。

      为保证本公司利率上调选择权和债券持有人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含义如下:

      ■

      二、“12沪交运”基本情况及票面利率调整事项

      1、债券名称: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沪交运(代码:122205)。

      3、发行总额:人民币8亿元。

      4、债券期限:5年,附发行人第3年末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利率: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5.05%,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两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两年执行新利率;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两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6、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2年11月16日。

      7、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11月16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11月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8、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7年11月16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5年11月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9、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2年11月16日至2017年11月15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2012年11月16日至2015年11月15日。

      10、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1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本公司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次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本期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第3年的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2、计息期限(存续期间):本次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2年11月16日至2017年11月15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2012年11月16日至2015年11月15日。

      13、还本付息方式: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次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4、担保条款:上海交运(集团)公司为本次公司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5、信用级别:经上海新世纪综合评定,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6、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12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7、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8、票面利率调整:在“12沪交运”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在“12沪交运”存续期后两年票面利率保持5.05%。

      三、“12沪交运”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回售申报期:2015年11月9日。

      3、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4、回售申报办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

      5、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申报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5年11月16日。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7、发行人转售权:如果投资者回售债券,发行人有权转售回售债券。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5年11月16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当期2014年11月16日至2015年11月15日期间利息,利率为5.05%。付息每手(面值1,000元)“12沪交运”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0.50元(含税)。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申报登记结果对“12沪交运”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本次回售申报期的交易

      “12沪交运”债券在本次回售申报期将继续交易。

      六、回售的价格

      根据《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的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

      七、本次回售申报期

      本次回售申报期为2015年11月9日。

      八、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2沪交运”债券持有人应在2015年11月9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回售的代码为100913,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2沪交运”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2沪交运”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2沪交运”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5年11月16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九、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

      十、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2沪交运”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5年11月16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2沪交运”债券。截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交易日,“12沪交运”的收盘价为102.90元/张,高于回售价格,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2沪交运”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一、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次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2沪交运”债券(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0.4元(税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12沪交运”债券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于持有“12沪交运”债券的居民企业股东,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2沪交运”债券(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0.5元(含税)。

      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QFII取得的本次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十二、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

      名称: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恒丰路288号十层

      联系人:徐以刚

      联系电话:021-32109588

      传真:021- 63174620

      2、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上市推荐人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联系人:支洁

      联系电话:021-38676902

      特此公告。

      3、托管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楼

      联系人:王瑞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