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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11-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科技 公告编号:2015-147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议案 1 、2 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议案2属于需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1月12日(星期四)下午14点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1月11日~2015年11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1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1日15:00 至11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柏兴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cninfo.com.cn)刊登了《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15-13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7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4,426,996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3.1999%。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3,896,538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1.3597%。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0,530,458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8402%。

      (二)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2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994,6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456%。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柏兴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预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增加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530,458票。同意票为8,432,458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0768%;反对票为0票,占0.0000%;弃权票为2,098,000票,占19.9232%。关联股东王柏兴、王伟峰、常熟市中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龚茵、周建新、詹祖根、陈波瀚、胡常青、沈恂骧、程娴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8,432,4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076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2,09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232%。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追加融资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04,426,996票。同意票为302,335,796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31%;反对票为2,091,200票,占0.6869%;弃权票为0票,占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1,903,4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572%;反对2,09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4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陈洋律师、高珊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