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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非公开发行股票
    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2015-11-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63 证券简称:华东医药 公告编号: 2015-041

      公司债代码:112247 公司债简称:15华东债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非公开发行股票

      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告之假设分析仅作为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之用,并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措施说明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假设前提如下:

      (1)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于2015年11月末实施完成,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2)本次非公开发行数量不超过51,998,217股,发行价格为67.31元/股,假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35亿元全额募足,不考虑发行费用等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仅为估计, 最终以经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为准。

      (3)公司2015年度净利润增长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15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4)在预测公司发行后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5)测算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6)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基于以上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

      (二)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股东收益的风险提示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将相应增长。若本次发行后,公司净利润不能得到相应幅度增长,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存在下降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三)公司为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所采取的措施

      为了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用途、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主要措施如下:

      1、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将在规定时间内与保荐机构和募集资金存管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保障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中规定的用途。

      3、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将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4、保荐机构将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做好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四)公司为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回报能力的措施

      1、合理运用募集资金,增强公司主营业务发展、降低公司财务费用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将显著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并使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债务融资的能力提高,公司有机会获得融资成本更低的资金,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从而有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进一步拓展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空间。同时,资产负债结构得到改善、偿债能力得以提升,风险抵御能力显著提高。

      2、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股东权利,董事会能够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合理的各项决策,独立董事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保护公司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科学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

      3、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公司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加强投资者合理回报,保障股东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经营发展情况,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公司已建立了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情况下,积极实施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提升对投资者的回报。

      特此公告。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12日

      证券代码:000963 证券简称:华东医药 公告编号: 2015-042

      公司债代码:112247 公司债简称:15华东债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避免同业竞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大集团”)及实际控制人胡凯军先生分别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1、公司控股股东远大集团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

      (1)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将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的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华东医药产品相同、相似或可以取代华东医药产品从而与华东医药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即不会直接或间接的从事或参与生产与华东医药国家药品通用名相同、国家药品通用名不完全相同但组分或组成完全相同、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完全相同从而可以相互替代的产品。

      (2)本公司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总经理)以及控股地位促使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控股的公司或企业履行上述承诺中与本公司相同的义务,并承诺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华东医药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即有机会生产与华东医药国家药品通用名相同、国家药品通用名不完全相同但组分或组成完全相同、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完全相同从而可以相互替代的产品,则本公司将立即通知华东医药,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华东医药。

      (3)将继续保持华东医药现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保持华东医药在资产、人员、业务、机构、财务方面的独立性,确保华东医药按上市公司的规范独立自主经营,确保华东医药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及直接面向市场的独立经营能力。

      (4)将公允地对待各被投资企业,并不会利用作为控股股东地位或利用这种地位获得的信息,作出不利于华东医药而有利于其他公司的决定,若因本公司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获得的信息来直接干预有关企业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而致使华东医药受到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实际控制人胡凯军先生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在其作为华东医药的实际控制人期间:

      (1)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本人将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的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华东医药产品相同、相似或可以取代华东医药产品从而与华东医药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即不会直接或间接的从事或参与生产与华东医药国家药品通用名相同、国家药品通用名不完全相同但组分或组成完全相同、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完全相同从而可以相互替代的产品。

      (2)本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总经理)以及实际控制人地位促使本人直接和间接控股的公司或企业履行上述承诺中与本人相同的义务,并承诺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华东医药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即有机会生产与华东医药国家药品通用名相同、国家药品通用名不完全相同但组分或组成完全相同、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完全相同从而可以相互替代的产品,则本人将立即通知华东医药,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华东医药。

      (3)本人将继续保持华东医药现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保持华东医药在资产、人员、业务、机构、财务方面的独立性,确保华东医药按上市公司的规范独立自主经营,确保华东医药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及直接面向市场的独立经营能力。

      (4)本人将公允地对待各被投资企业,并不会利用作为实际控制人地位或利用这种地位获得的信息,作出不利于华东医药而有利于其他公司的决定,若因本人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获得的信息直接干预有关企业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而致使华东医药受到损失的,本人将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公告。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12日

      证券代码:000963 证券简称:华东医药 公告编号: 2015-043

      公司债代码:112247 公司债简称:15华东债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远大集团、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华东医药集团

      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医药”))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受理,目前该事项处于中国证监会审核阶段。2015年11月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2901号)。根据该反馈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杭州华东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出具《关于不减持华东医药股份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公司确认:从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2015年8月5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没有减持华东医药股份的情况或减持计划;

      (2)本公司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公司不存在减持计划,不减持华东医药股份;

      (3)本公司将公开披露上述承诺事项。

      特此公告。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12日

      证券代码:000963 证券简称:华东医药 公告编号: 2015-044

      公司债代码:112247 公司债简称:15华东债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未被证券监管部门和

      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情况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受理,目前该事项处于中国证监会审核阶段。2015年11月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2901号)。根据该反馈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公司现将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情况公告如下:

      自上市以来,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规范经营管理,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12日

      证券代码:000963 证券简称:华东医药 公告编号: 2015-045

      公司债代码:112247 公司债简称:15华东债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

      审查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 年 11 月 3 日,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2901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核查和落实,并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对涉及的事项进行进行了资料补充和论证分析,现根据相关要求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华东医药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公司将于上述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