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财经新闻
  • 4:公司
  • 5:市场
  • 6:市场
  • 7:评论
  • 8:艺术资产
  • 9:信息披露
  • 10:信息披露
  • 11:信息披露
  • 12:信息披露
  • 13:信息披露
  • 14:信息披露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17:信息披露
  • 18:信息披露
  • 19:信息披露
  • 20:信息披露
  • 21:信息披露
  • 22:信息披露
  • 23:信息披露
  • 24:信息披露
  • 25:信息披露
  • 26:信息披露
  • 27:信息披露
  • 28:信息披露
  • 29:信息披露
  • 30:信息披露
  • 31:信息披露
  • 32:信息披露
  • 33:信息披露
  • 34:信息披露
  • 35:信息披露
  • 36:信息披露
  • A1:基金周刊
  • A2:基金·基金一周
  • A3:基金·私募
  • A4:基金·投资
  • A5:基金·视点
  • A6:基金·焦点
  • A7:基金·互动
  • A8:基金·封面文章
  • A10:基金·特别报道
  • A11:基金·投资者教育
  • A12:基金·投资者教育
  • A13:基金·晨星排行榜
  • A14:基金·专访
  • A15:基金·专访
  • A16:基金·海外
  • 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2康得债” 票面利率不调整暨
    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
    宁波银行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 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分红公告
  •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5年中期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 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  
    2015年11月16日   按日期查找
    3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32版:信息披露
    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2康得债” 票面利率不调整暨
    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
    宁波银行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分红公告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5年中期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2康得债” 票面利率不调整暨
    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5-1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康得新 公告编号:2015-095

      债券代码:112137 债券简称:12康得债

      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2康得债” 票面利率不调整暨

      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下称“《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注:原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发行人”)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的票面利率为5.90%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的第3年末,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上调后2年的票面利率,公司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年利率仍为5.90%。

      2、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公告后本期债券的投资者有权选择在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者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回售价格:100.00 元/张

      4、回售登记期:2015年11月16日、2015年11月17及2015年11月18日

      5、回售资金到账日:2015年12月14日

      6、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2康得债”。截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交易日,“12康得债”的收盘净价为103.4元/ 张,高于回售价格,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7、投资者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4年12月14日至2015 年12月13日期间利息。

      一、“12康得债”基本情况及利率调整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康得债(债券代码:112137)。

      3、发行规模: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本金总额为9亿元人民币。

      4、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5、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为5年,第3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年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5.90%,在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保持不变。在本期债券的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5.90%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5.90%不变。

      7、计息和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8、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2年12月14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12月14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12月1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7年12月14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5年12月1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在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上调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1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的第3个付息日前的第20个工作日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

      12、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3、债券担保:康得集团为本期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4、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2月8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

      15、债券信用等级: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联合 [2012]097 号),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在本期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资信评级机构每年将对公司主体信用和本期公司债券进行一次跟踪评级。

      16、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的3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

      (二)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 5.90%,在债券存续期限前 3 年保持不变。在本期债券存 续期的第 3 年末,公司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 率仍为 5.90%,并在债券存续期内后 2 年(即 2015 年 12 月 14 日至 2017 年 12 月 13 日)固定不变。

      二、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风险提示: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2 康得债”。截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交易日,截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交易日,“12康得债”的收盘净价为103.4元/ 张,高于回售价格,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回售登记期:2015年11月16日、2015年11月17及2015年11月18日

      4、 回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以 10 张(即面值合计 1,000 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 1,000 的整数倍且不少于 1,000 元。

      5、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6、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不调整的决定。

      7、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5年12月14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情况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5年12月14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4年12月14日至2015年12月13日期间利息,票面年利率为5.90%。每手“12 康得债”(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9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7.2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3.1元。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按照结算公司的申报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结算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发放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回售登记期间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登记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登记截止日收市后将被冻结。

      五、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 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六、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 称: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昌平科技园区振兴路26 号

      联系人: 钟凯

      联系电话:010-89710777

      传 真:010-80107261

      2、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 称:中信建投证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2层

      联 系 人:郭严、崔璐迪

      联系电话:010-85130636

      传 真: 010-85130542

      3、托管人

      名 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电话:0755-25938081

      传 真:0755-25988122

      特此公告。

      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