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53 证券简称:东方银星 公告编号:2015-082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1月1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文心五路海岸大厦东座新桃园酒店四楼多功能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王文胜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蒋华明出席本次会议,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王文胜列席本次股
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审议第六届董事会董事津贴和第六届监事会监事津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是特别决议议案,须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由于公司股东豫商集团有限公司投票反对,本次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17%,该事项未获通过。
2、上述议案1、2需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3、上述议案2、3本次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熊杰、王锋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17日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证,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5年10月31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并发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经核查,会议通知载明了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11月16日在深圳市南山区文心五路海岸大厦东座新桃园酒店四楼多功能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披露的一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文胜先生主持。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日期自2015年11月16日至2015年11月16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按照公告的内容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的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公司股份38,426,5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02%。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8,880,2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56%。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4、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对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的议案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审议第六届董事会董事津贴和第六届监事会监事津贴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有效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未获通过,《关于审议第六届董事会董事津贴和第六届监事会监事津贴的议案》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获得有效表决票通过。会议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熊杰
王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