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90 证券简称:万安科技 公告编号:2015-094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2208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核查和落实,并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对涉及的事项进行了资料补充和论证分析,现根据相关要求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详见公司 2015年11月2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公司将于上述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19日
证券代码:002590 证券简称:万安科技 公告编号:2015-095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自上市以来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
以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经2015年5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15年6月10日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5 年11月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经2015年11月18日召开的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目前,本次非公开发行正处于审核阶段。2015年10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2208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以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自上市以来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自上市以来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其整改情况如下:
(一)监管函
1、2013年6月5日,公司收到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3]第94号),主要内容如下:“你公司2013年2月至5月期间以自由资金累计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共计1.59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4%,你公司对上述事项没有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9.2条、第9.10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此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2、公司董事会自收到监管函后充分重视,就存在的问题制定了以下整改措施:
(1)组织公司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提高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加强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严格按照《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内控制度的要求,确保重大信息的及时传递与沟通,杜绝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3)组织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确保今后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的要求,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关注函
1、2014年10月29日,公司收到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4]第157号),主要内容如下:“2013年12月2日,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并对外披露该事项。
2014年10月24日,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事项。你公司对外披露终止上述事项的原因为“自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公布以来,公司董事会、中介机构等一直积极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工作,公司已用自有资金对项目前期进行了投资建设,后续公司继续以自有资金分期投资进行项目建设。公司结合项目目前实际情况并与相关中介机构的沟通和交流,经公司董事会慎重研究,为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决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终止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我部对此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对以下事项做出说明:
1、请结合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公司现金流变动情况详细说明公司对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来源改为自有资金的合理性。
2、你公司终止本次交易的具体决策过程,包括提议人、协商时间、协商参与人、协商内容等;
3、请提供知悉终止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2、2014年10月31日,公司出具《关于对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的回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相关回复说明。
除上述情况外,自上市以来,公司未发生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