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81 证券简称:金螳螂 公告编号:2015-085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5年11月14日发出通知,并于2015年11月29日至2015年11月30日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15年11月30日(星期一)下午 14:30在公司设计研究中心大楼六楼会议室召开;2015年11月30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15年11月29日下午15:00 至 2015年11月30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倪林先生主持。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共计25人,代表股份913,026,9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116%,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2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51,751,0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67%。
1、参与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人,代表股份总数861,275,9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749%。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22人,代表股份51,751,0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67%。
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无修改提案的情况,也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与会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3,000,7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1%;反对2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724,8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4%;反对2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3,000,7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1%;反对2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724,8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4%;反对2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3,000,7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1%;反对2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724,8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4%;反对2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新加坡金螳螂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3,000,7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1%;反对2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724,8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4%;反对2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法律顾问上海方本律师事务所指派居兆律师、茅春雨律师到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公司参会董事签字的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方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