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2015-103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公司股票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20%。
● 经询证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本公司股票在2015年11月27日、11月30日连续两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针对本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本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现将核实情况说明如下:
1、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2、经本公司向控股股东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虞建明先生函证确认,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确认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影响股价异常波动的事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了在指定媒体上已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购买事项外,本公司不存在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3、2015年11月30日,有网络媒体刊登了《新日恒力收购标的“吹大”财务收据,收入不增利润飙涨》报道,本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披露了《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媒体报道情况的说明公告》(具体内容详见:临2015-104号公告)。
4、经本公司核实,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公司股票。
5、本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召开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收购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80%股权的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于2015年11月24日披露了《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股票于2015年11月19日披露了《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截止2015年11月30日涨幅为114.45 %。本公司分别于2015年11月24日、2015年11月27日披露了《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新日恒力2015年11月26日收盘价为19.99元/股,11月27日及11月30日两个交易日后收盘价为24.19元/股,涨幅达到21.01%。同期,上证指数11月26日收盘指数为3,635.55,11月27日及11月30日两个交易日后收盘指数为3,445.41,跌幅达到5.23%。同期,上证工业指数11月26日收盘指数为2,948.63,11月27日及11月30日两个交易日后收盘指数为2,731.99,跌幅达到7.35%。同期,上证医药指数11月26日收盘指数为6,334.39,11月27日及11月30日两个交易日后收盘指数为5,994.85,跌幅达到5.36%。剔除大盘和医药板块因素影响,上市公司新日恒力11月27日及11月30日两个交易日累计涨幅达到26.24%、28.36%、26.37%。
本公司跨界收购了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形成了金属制品和干细胞双主业格局,国内未有相同业务的同类上市公司可比。就收购的干细胞业务与中源协和的干细胞业务比较,截止2015年11月30日,中源协和的总股本3.86亿股,股价49.90元/股,总市值192.614亿元;新日恒力的总股本6.85亿股,股价24.19元/股,总市值165.7015亿元。
本公司金属制品业务2015年9月30日的净利润-1734万元,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收购过程中2015年的承诺净利润为3000万元。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了在指定媒体上已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购买事项及《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媒体报道情况的说明公告》外,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风险提示
本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报刊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2015-104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媒体报道情况的说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媒体报道情况
2015年11月30日,有网络媒体刊登了《新日恒力收购标的“吹大”财务收据,收入不增利润飙涨》报道,报道主要内容涉及:一、收入不增利润飙涨?二、财务数据披露不一致?三、压缩研发支出为粉饰业绩?
二、情况说明
针对上述报道,本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发函向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及许晓椿先生问询,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及许晓椿先生书面予以回复,说明情况如下:
(一)收入不增利润飙涨
博雅干细胞于2013及2014年均存在若干终止经营业务,该等业务所产生的费用(如相关人员的工资薪酬、办公室租金等)及亏损,均记录在无锡博雅2013及2014年的利润表中。随着该等终止经营业务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经全部完成转让,该部分终止经营业务在2013年、2014年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终止经营亏损分别为974.27万元、781.45万元。博雅干细胞2015年上半年的利润表已经完全不包含该等终止经营业务产生的亏损。有关终止经营业务的详细情况,请参见普华永道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5)第25170号《审计报告》的财务报表附注七、(6)。此外,2015年上半年博雅干细胞根据业务需求,调整了广告投放计划,减少部分媒体广告的投放,广告宣传费较2014年亦有约521.92万元的下降。
(二)财务数据披露不一致
无锡产权交易所披露的博雅干细胞财务数据系未经审计的母公司财务数据,媒体引用该数据与本次重组报告书中审计后的合并口径财务数据比较,因此存在较大差异。根据博雅干细胞经审计的母公司财务报表,博雅干细胞2014年营业收入6,060.80万元,净利润290.35万元,与无锡产权交易所披露的博雅干细胞2014年营业收入6,407.45万元、净利润317.95万元之间的差异为审计调整,总体差异比例较小。
(三)压缩研发支出为粉饰业绩
博雅干细胞2013年和2014年利润表中的研发支出除了包含公司主业干细胞及细胞治疗业务的研发支出外,还包含了终止经营业务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如:免疫治疗业务、新药研发业务及美容业务的研发支出)。由于终止经营业务已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转让,自2015年开始,博雅干细胞的利润表中已不再包含该等终止经营业务产生的研发支出。因此,博雅干细胞2015年上半年总体的研发支出呈下降趋势。
三、风险提示
本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报刊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