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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10重钢债”付息公告
    2015-12-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005 股票简称:重庆钢铁 公告编号:2015-061

      债券代码:122059 债券简称:10重钢债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10重钢债”付息公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10重钢债”按票面金额从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12月8日止计算年度利息,票面年利率为6.20%

      2、每手“10重钢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62元(含税)

      3、付息债权登记日:2015年12月8日

      4、除息日:2015年12月9日

      5、兑息日:2015年12月9日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0年12月9日发行了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0重钢债”),根据《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公司债券的利息自发行之日起每年支付一次,现将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

      按照《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10重钢债”的票面利率为6.20%。每手“10重钢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62元(含税)。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2015年12月8日

      2、除息日:2015年12月9日

      3、兑息日:2015年12月9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截止2015年12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0重钢债”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一)根据《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的有关规定,本期“10重钢债”的利息支付以付息债权登记日为准,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10重钢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本期利息。

      (二)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10重钢债”的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权持有人可于兑息日后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对未办理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的利息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

      (三)纳税事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10重钢债”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请截至2015年12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10重钢债”的QFII,最晚于2015年12月14日前(含当日)填写本公告所附“10重钢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并签章后传真至本公司,传真号码:023-68873189,原件寄送至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地址为:重庆市长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钢城大道一号之管控大楼,邮编:401258。

      请上述QFII最晚于2015年12月14日前(含当日),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银行账户,收款人户名为: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收款银行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收款人银行帐号为:3100085019022506302。用途请填写“10重钢债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室确认。如上述QFII未提供或逾期未提供资料及划出税款,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如有)由上述QFII自行承担。

      五、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联系机构: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人:彭国菊 董长华

      电话:023-68983482、68873300

      传真:023-68873189

      联系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00,下午1:00—4:00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10重钢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本公司于2010年12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的《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上述募集说明书及摘要。

      特此公告。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2日

      附件:

      “10重钢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证券代码:601005 股票简称:重庆钢铁 公告编号:2015-062

      债券代码:122059 债券简称:10重钢债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53386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本公司提交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尚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