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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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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12-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11版)

      (二)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四)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或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与保本周期到期相关事项的公告;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随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一同公告。

      11、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八、保本周期到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但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二)保本周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5个工作日(含第5个工作日)。

      1、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2)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3)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变更后的“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三种处理方式之一,也可以选择部分赎回、转换转出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在到期操作期间,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变更后的“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4、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何种方式做出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符合保本条件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操作期间的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费用和转换费用中的赎回费部分等交易费用。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转为“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其他费用,适用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用、费率体系。

      5、到期操作采取“未知价”原则,即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或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或转出金额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操作日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对于保本周期到期日次日起(含该日)至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6、在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接受赎回、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转换转入申请。

      7、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保证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保本周期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相应款项仍未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2、本基金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进行公告。

      (四)过渡期申购

      1、过渡期及过渡期申购

      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起(含该日)至转型为“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首日(不含该日)的期间为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过渡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在过渡期内,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或者转换转入本基金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

      (1)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相应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购申请确认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3)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费的具体费率在届时的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中列示。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4)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2、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继续持有变更后的“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五)变更后的“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1、保本周期届满后,本基金变更为“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过渡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变更后的“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正式变更为“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的前一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为该基金份额转入“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资产。

      3、变更后的“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六)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后,本基金将变更为“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型日期及相关业务规则。

      2、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十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如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投资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亦存在着无法收回本金的可能性。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主要由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和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组成,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的各项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各行业和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等,并导致证券市场价格的变动,进而对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指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或者由于基金数量模型设计不当或实施差错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偏离业绩基准的风险。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也可能产生管理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2、本基金采用CPPI保本策略将资产配置于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CPPI保本策略在理论上可以实现保本的目的,该策略的重要前提之一是投资组合中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的仓位比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做出适时、连续地调整。但在实际投资中,可能由于流动性影响或者市场环境急剧变化的影响导致CPPI保本策略不能有效发挥其保本功能,并产生一定的风险。

      3、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4、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第一年不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开始的一年内将面临无法变现的风险。

      5、保证风险

      本基金在引入保证人机制下也会因下列情况的发生而导致保本期到期日不能偿付本金,由此产生担保风险。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在保本期内本基金更换管理人,而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亏损或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或在保本期内保证人因经营风险丧失保证能力或保本期到期日保证人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变化而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等。

      6、不适用保本条款的风险

      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如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投资者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亦存在无法收回本金的可能性。

      7、保本周期后未知价风险

      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投资者进行到期操作,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的到期期间按照公告规定方式进行到期操作。当保本周期到期日(不含该日)之后,投资者未赎回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可能受证券市场波动,产生未知价风险。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转型为“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后,若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形时;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但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或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因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除外;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基金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7)变更基金类别;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基金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保本周期内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或某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保本周期内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因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更换新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转型为“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后,若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形时;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成立日期:2004年3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2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46666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成立时间:1987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伍拾壹亿贰仟叁百叁拾伍万零肆佰壹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各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境外借款;从事同业拆借;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贸易、非贸易结算;办理国内结算;国际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贷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收付款项;黄金进口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外币兑换;结汇、售汇;信用卡业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1、保本期内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划分为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其中债券、现金、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及资产支持证券等属于安全资产,股票、权证等属于风险资产。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债券回购、短期融资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债券、现金、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及资产支持证券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在保本周期的前6个月、到期操作期以及过渡期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在开放申购赎回期间,本基金持有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保本周期的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2、变更后“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

      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后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95%,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保本期内的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债券、现金、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及资产支持证券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在保本周期的前6个月、到期操作期以及过渡期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保本周期的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变更后“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股票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95%;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银行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型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6)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托管专户的开立、销户、变更工作,本基金托管账户无需预留印鉴,具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管理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托管人保存协议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时,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1、账户资料:基金投资者开户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后(T+2日后),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基金账户开户确认资料。基金成立后的3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投资者寄送包含基金账户信息在内的对账单。

      2、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后(T+2日后),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该项交易的确认资料。基金成立后的3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投资者寄送包含基金认购确认信息在内的对账单。

      3、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该季度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有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年度对账单。

      4、对于未主动定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统一提供电子对账单(包含电子邮件或短信形式,按账户资料完善程度,优先提供电子邮件对账单)。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24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基金产品与传真服务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热线咨询服务。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400-888-9788或021-38789788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寄送地址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hfund.com办理“网上开户”和“网上交易”业务,适用银行卡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hfund.com网上交易平台。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支持其他银行卡种的网上交易业务。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hfund.com)和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数额限制、业务规则等请参见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相关公告。

      (六)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提供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电子对账单、每周基金净值、交易确认信息、投资者服务刊物、基金管理人公告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基金管理人网站留言栏目、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客服热线电话投诉、电子邮件投诉、信函投诉、网站留言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管理投诉电话、投诉邮箱。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管理。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投诉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两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完成回复。

      客户服务中心邮箱:service@zhfund.com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zh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住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住所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