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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停车场专项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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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停车场专项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2015-12-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董事会声明

      发行人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及其摘要,发行人领导成员及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部门负责人保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声明

      本期债券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关要求,对本期债券发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充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负责。

      五、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六、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债券名称:2015年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停车场专项债券(简称“15闽投专项债”)。

      发行总额:8亿元整。

      债券期限:10年期,在第5年末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本期债券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票面年利率。簿记建档区间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

      发行价格: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以1,000元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发行方式: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

      发行对象:在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其发行对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的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登记托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债券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

      信用级别: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发行人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为AAA。

      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释 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投资集团:指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期债券:指发行人发行的2015年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停车场专项债券。

      本次发行:指本期债券的发行。

      募集说明书: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制作的《2015年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停车场专项债券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摘要: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制作的《2015年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停车场专项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簿记建档:指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确定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簿记建档区间,投资者直接向簿记管理人发出申购订单,簿记管理人负责记录申购订单,最终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本期债券的最终发行利率的过程。

      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指簿记管理人为本次发行而制作的《2015年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停车场专项债券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

      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权代理人/兴业证券:指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发改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销团:指由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分销商组成的承销团。

      承销协议:指主承销商与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及流通签订的《2015年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停车场专项债券承销协议》。

      承销团协议:指主承销商与承销团其他成员签署的《2015年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停车场专项债券承销团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余额包销:指承销团成员按照承销团协议所规定的承销义务销售本期债券,并承担相应的发行风险,即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将各自未售出的本期债券全部自行购入,并按时、足额划拨本期债券各自承销份额对应的款项。

      债券托管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债券持有人:指持有2015年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停车场专项债券的投资者。

      偿债账户监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

      年度兑付款项:指本期债券应支付的到期本金及利息之和。

      工作日:指在北京市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

      元: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LNG:指液化天然气。

      装机容量:指发电设备的额定功率之和。

      福投燃气:指福建省福投燃气投资有限公司。

      铁投公司:指福建省铁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创投:指福建省大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再担保公司:指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华兴创投:指福建华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中闽能源:指福建中闽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闽水务:指福建中闽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华兴集团:指福建省华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南纸:指福建省南纸股份有限公司。

      中闽物流:指福建中闽物流有限公司。

      华福证券:指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永诚财险:指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指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华能国际:指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海油新能源:指中海石油福建新能源有限公司。

      福建省政府国资委:指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省政府:指福建省人民政府。

      中诚信国际:指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发改财金〔2008〕7号: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

      一、本次发行的审批文件文号

      本期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15〕2523号文件批准发行。

      二、发行人对本次发行债券的批准情况

      1、董事会决议:发行人董事会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关于本期债券发行的决定。

      2、出资人批复:发行人出资人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8亿元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的函》(闽国资函产权〔2015〕357号)。

      第二条 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 发行人: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69号天骜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彭锦光

      联系人:林鸿珍、周天行、叶震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联系电话:0591-87542540、87542014、87810407

      传真:0591-87541849

      邮政编码:350003

      二、 承销团:

      (一) 主承销商/债权代理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蔡虎、陈高威、林颖达、吴晓栋、龙杨华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0楼

      联系电话:021-38565881、38565953

      传真:021-38565905

      邮政编码:200135

      (二) 分销商: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5号7号楼401

      法定代表人:陈永健

      联系人:李卿睿

      联系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488号金融大厦3803室

      联系电话:021-20281137

      传真:021-20281131

      邮政编码:200120

      三、 托管人:

      (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吕世蕴

      联系人:李皓、毕远哲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联系电话:010-88170745、88170731

      传真:010-66168715

      邮政编码:100033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总经理:高斌

      联系人:王博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58754185

      邮政编码:200120

      四、 交易所发行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

      负责人:黄红元

      联系人:李刚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

      联系电话:021-68802562

      传真:021-68807177

      邮政编码:200120

      五、 审计机构: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B座7-9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林宝明

      联系人:童益恭、肖军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B座7-9楼

      联系电话:0591-87858259

      传真:0591-87842345

      邮政编码:350003

      六、 信用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56号北京招商国际金融中心D座7层

      法定代表人:关敬如

      联系人:黎江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北京招商国际金融中心D座7层

      联系电话:010-66428877

      传真:010-66426100

      邮政编码:100031

      七、 发行人律师: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33号八闽大厦三层

      负责人:林福亮

      联系人:尤虹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西洪路33号八闽大厦三层

      联系电话:0591-87501018

      传真:0591-87506818

      邮政编码:350025

      八、 监管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

      营业场所:福州市湖东路东段298号

      负责人:王小剑

      联系人:苏国斌

      联系地址:福州市湖东路东段298号

      联系电话:0591-88019018

      邮政编码:350003

      第三条 发行概要

      一、 发行人: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 债券名称:2015年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停车场专项债券(简称“15闽投专项债”)。

      三、 发行总额:8亿元整。

      四、 债券期限:10年期,在第5年末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五、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本期债券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票面年利率。簿记建档区间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

      六、 发行价格:本期全部债券面值100元人民币,平价发行。以1,000元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七、 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五年末上调或下调本期债券后五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

      八、 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公告日期: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的第五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前的第10个工作日刊登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

      九、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刊登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五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十、 投资者回售登记期: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公告日期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

      十一、 债券形式及登记托管: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登记托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债券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

      十二、 发行方式: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

      十三、 发行范围及对象:在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其发行对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的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十四、 簿记建档日:本期债券的簿记建档日为2015年12月8日。

      十五、 发行首日:本期债券发行期限的第一日,即2015年12月9日。

      十六、 发行期限:本期债券的发行期限为3个工作日,自发行首日起至2015年12月11日止。

      十七、 起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12月11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八、 计息期限:自2015年12月11日至2025年12月10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5年12月11日至2020年12月10日。

      十九、 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首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首日起不另计利息。

      二十、 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5年每年的12月1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12月1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十一、 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25年12月1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首日为2020年12月1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十二、 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的托管机构和其它有关机构办理。

      二十三、 承销方式:承销团余额包销。

      二十四、 承销团成员:主承销商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销商为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十五、 债券担保:无担保。

      二十六、 债权代理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七、 信用级别: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发行人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为AAA。

      二十八、 上市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1个月内,发行人将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二十九、 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 认购与托管

      一、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方式发行,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证券登记机构托管记载。本期债券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发行。投资者参与本期债券簿记、配售的具体办法和要求已在簿记管理人公告的《2015年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停车场专项债券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中规定。

      二、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的债券采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一级托管体制,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查阅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索取。认购方法如下:

      境内法人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境内非法人机构凭加盖其公章的有效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期债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的债券由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具体手续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查阅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商发行网点索取。认购方法如下:

      认购本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部分的投资者须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合格的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在发行期间与本期债券主承销商设置的发行网点联系,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复印件认购本期债券。

      四、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时,不需缴纳任何附加费用;在办理登记和托管手续时,须遵循债券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投资者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债券的转让和质押。

      六、 如果本期债券获准在国家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则上市部分将按照相应证券交易场所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债券发行网点

      一、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均可购买。具体发行网点见附件一。

      二、本期债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发行部分的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中标注“▲”的发行网点。

      第六条 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人和二级市场的购买人,下同)被视为做出以下承诺:

      一、投资者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三、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交易流通,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四、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限内,若发行人将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给新债务人,则在下列各项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投资者在此不可撤销地事先同意并接受这种债务转让:

      (一)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交易(如已上市交易)的批准部门对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变更无异议;

      (二)就新债务人承继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有资格的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出具不次于原债券信用级别的评级报告;

      (三)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后正式签署债务转让继承协议,新债务人承诺将按照本期债券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债务;

      (四)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就债务转让承继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五、投资者同意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代理人与发行人签订本期债券《债权代理协议》(包括《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接受该等文件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六、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和偿债账户监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七、对于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作出的有效决议,所有投资者(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接受该决议。

      第七条 债券本息兑付办法及调整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实施约定

      一、利息的支付

      (一)本期债券在存续期限内每年付息1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每年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5年每年的12月1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12月1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未上市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债券托管人办理;上市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利息支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的付息公告中加以说明。

      (三)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收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本金的兑付

      (一)本期债券到期一次还本。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25年12月1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12月1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未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债券托管人办理;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三、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约定

      (一)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5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

      (二)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第10个工作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和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公告。

      (三)投资者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有权按回售实施办法所公告的内容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四)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公告日期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作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并接受发行人对利率的调整。

      (五)投资者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或办理回售登记手续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投资者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完成后,即视为投资者已经行使回售选择权,不得撤销。

      (六)投资者回售本期债券,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七)发行人依照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进行兑付,并公告兑付数额。

      (八)投资者未选择回售的本期债券部分,债券票面利率以发行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内容为准。

      第八条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企业名称: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69号天骜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彭锦光

      注册资金:1,000,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对电力、燃气、水的生产和供应、铁路运输等行业或项目的投资、开发;对银行、证券、信托、担保、创业投资以及省政府确定的省内重点产业等行业的投资;对农业、林业、酒店业、采矿业的投资;房地产开发;资产管理。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股本变动情况

      发行人系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于2009年4月由原7家省属投资公司合并组建的省属大型国有独资公司。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省属企业整合重组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08〕32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部分省属企业整合重组的通知》(闽国资企改〔2008〕149号)的精神,福建投资开发总公司、福建投资企业集团公司、福建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福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合并重组新设立本公司;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与注册资本问题的批复》(闽国资企改〔2009〕59号),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9.5808亿元,于2009年4月27日取得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50000100028716的营业执照。同时根据省政府上述文件精神,福建华投投资有限公司(原名:福建华侨投资(控股)公司)、福建省华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铁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全资子公司划入本公司。截止2010年底,上述三家公司的划入工作已经完成并办理了相应的股东变更工商登记手续。

      2011年,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和实收资本的决定》(闽国资规划〔2011〕165号),本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由原人民币59.5808亿元增加至人民币100亿元(资本公积转增)。

      2013年,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公司增加了“对农业、林业、酒店业、采矿业的投资;房地产开发”等经营范围。

      三、股东情况

      发行人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为福建省人民政府,由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公司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四、公司治理和组织结构

      (一)公司治理

      发行人依照《公司法》及现代公司制度要求,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科学合理设立组织机构。构建了由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专门委员会及综合与业务职能管理部室各层级构成的集团总部组织机构,并充分发挥投资集团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同时,按照以制度管人、管事与管资产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建章立制,建立和完善战略决策、经营管理和风险管控制度体系,保障出资人的权益。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3-9人,现董事会成员为3人。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福建省政府国资委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会执行福建省政府国资委的决定,并向福建省政府国资委报告工作。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4、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5、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6、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8、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9、福建省政府国资委授权的其他职权。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5人以上(人员暂缺,待按有关程序产生),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福建省国资委委派;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由福建省国资委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为常设的监督执行机构,行使以下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福建省政府国资委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有关法律、法规及福建省政府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未经福建省政府国资委同意,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公司组织结构

      发行人组织结构图

      ■

      发行人总部设置6个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招投标管理委员会、预算管理委员会、薪酬管理委员会、安全管理委员会;14个部室:办公室、人力资源部、战略发展部、资金财务部、法律事务部、纪检监察部、审计部、党群工作部、安全生产工程采办部、能源投资经营管理部、金融投资资本运营部、综合投资经营管理部、工业投资部、资产管理部。

      五、发行人主要控股子公司情况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发行人直接和间接控股的公司共100家,其中一级公司24家,二级公司59家,三级公司15家,四级公司2家,业务范围主要涵盖电力、燃气、水务等产业;参股公司18家,业务范围主要分布在电力、燃气、水务、铁路建设、金融与金融服务等行业。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发行人一级子公司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翁若同先生,董事

      1954年11月出生,本科学历;现任发行人董事、党委书记;历任福建省林业厅纪检组、办公室副科长、人劳处副处长、办公室副主任、主任,福建省林业总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福建投资开发总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福建投资开发总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法人代表,福建投资开发总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法人代表。先后获得2009年“福建省突出贡献企业家”、“2009海西经济年度杰出人物”、“2010年度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2009年1月至2015年4月任发行人董事长、法人代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翁若同免职的通知》(闽政文【2015】99号),翁若同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长一职。

      彭锦光先生,副董事长

      1962年8月出生,本科学历,高级讲师、高级会计师。现任发行人法人代表、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历任福建宁德财经学校教研室副主任、主任、教务科科长、校党总支宣传委员、教师党支部书记,福建投资开发总公司会计核算中心主任、副总会计师、总经理助理兼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福建投资开发总公司总会计师、党组成员,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党委委员。2013年获得“福建省劳动模范”称号。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彭锦光同志为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通知》(闽国资干【2015】86号),发行人于2015年6月1日办理完毕工商变更和备案手续,变更后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彭锦光。

      陈国发先生,董事

      1960年12月出生,中央党校研究生。现任发行人纪委书记、董事、党委委员;历任共青团南平地(市)委副书记、光泽县委副书记,南平市农业委员会副主任,南平市农业局历任总支书记、局长,南平市农办副主任,南平市政府副秘书长,浦城县委副书记兼代县长、副书记兼县长,浦城县委书记。

      (二)高级管理人员

      彭锦光先生,总经理

      个人简历见“(一)董事会成员”。

      王比先生,副总经理

      1958年5月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讲师、高级经济师。现任发行人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历任福建银行学校教务科副科长,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教务处副主任,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工会办副处级调研员,福建证券交易中心副主任,福建省华福证券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福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广发华福证券)董事长、党委书记,福建省华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

      李松女士,副总经理

      1957年10月出生,本科学历,会计师。现任发行人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先后在屏南县财政局,福建华兴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任职,历任福建华兴信托投资公司扶贫基金开发部、贷款部副经理、租赁贷款部经理、副总经理、福建省华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李春女士,总会计师

      1969年3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管理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现任发行人总会计师、党委委员;历任福建省石油化学工业公司计财处财务科长、副处长、福建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资产部主任助理兼省石化公司计财处副处长、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会计核算中心(财务处、资金管理处)副处长、内部监控处处长。

      王非先生,副总经理

      1966年10月出生,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发行人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历任办公室副科长、科长、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发展研究部总经理、金融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0年6月任福建投资集团总经理助理兼创投公司董事长。

      第九条 发行人业务情况

      发行人以建设福建、服务海西为宗旨,以实业与金融投资为主业,采用双轮互动、协调发展的经营模式,主要承担福建省政府赋予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金融及金融服务业的投资、股权管理和资本运作职能。公司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对电力、燃气、水的生产和供应、铁路、工业区、开发区等项目的投资开发,银行、证券、信托、创业投资、再担保、担保、典当、小额贷款、融资租赁等金融及金融服务业投资经营,以及省政府确定的省内重点产业的股权投资,资产管理业务等。

      一、发行人所在行业的基本情况

      (一)电力行业

      1、电力行业政策

      (1)电力体制改革相关政策

      电煤市场化改革持续深化。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煤炭订货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价格逐步放开,对纳入订货范围的电煤实行政府指导价和重点合同管理,对保障经济发展曾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重点合同电煤与市场煤在资源供给、运力配置和价格水平上存在着明显差异,限制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造成不公平竞争,合同签订时纠纷不断,执行中兑现率偏低,不利于煤炭和电力的稳定供应。2012年,煤炭供需形势出现了近年来少有的宽松局面,重点合同电煤与市场煤价差明显缩小,一些地方还出现倒挂,电力企业经营状况有所改善,改革的条件基本成熟。

      2012年12月2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解除发电用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决定从2013年1月1日开始,解除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电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电煤由供需双方自主协商定价,此举被认为是电煤价格并轨政策出台的铺垫。2012年12月25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自2013年起,取消重点合同,取消电煤价格双轨制,发展改革委不再下达年度跨省区煤炭铁路运力配置意向框架。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自主衔接签订合同,自主协商确定价格。鼓励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煤电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干预。这意味着电煤价格并轨终落地。

      总体来看,电煤市场化改革作为能源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是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重要举措和具体体现,对实现煤炭、电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能源需求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目前我国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仍由政府部门审批决定,在形成新的电煤价格传导机制之前,煤电矛盾有可能再度升级。因此,为保证电煤价格市场化改革顺利推进,仍需继续深化能源体制改革,推进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电力体制改革,逐步从根本上理顺煤电关系。

      (2)电力行业投资相关政策

      可再生能源行业获利好政策支持。为加快国内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促进光伏产业持续稳定发展,2012年2月1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12 年金太阳示范工作的通知》。金太阳示范工程是由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等三部门于2009年共同实施的,旨在支持光伏发电技术在各类领域的示范应用及关键技术产业化。近年来在相关政策的支持与引导下,光伏发电技术进步取得显著进步,国内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步伐加快。《通知》的下发,意味着2012年金太阳示范工程的启动,将进一步促进光伏发电技术进步,逐步改变我国光伏电池组件过度依赖国际市场的现状,加快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步伐。

      电监会鼓励民间资金进入电力市场。2012年6月19日,国家电监会发布《加强电力监管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电力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在市场准入、监督电网公平调度、电价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等方面提出具体意见。《实施意见》强调加强市场准入监管,支持和引导符合资质条件的不同所有制企业进入电力市场,对民间资本投资的电力企业及承装、承修、承试的电力设施企业依法颁发许可证。

      (3)电力节能减排相关政策

      扶持火电行业升级改造。近年来,电力工业快速发展,电源结构调整步伐加快,但清洁能源所占比重依旧偏低,火力发电仍是我国电力供应的主要力量,并成为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的重点领域。进入“十二五”之后,火电行业大规模“上大压小”的空间逐渐缩小,清洁能源发电份额的上升还需要一个时间过程,相对而言,做好发电机组的优化运行还有着巨大的空间。2012年9月17日,针对解决部分机组仍存在的技术粗放、管理不善、能耗偏高等问题,国家发改委、能源局、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工作的通知》,部署开展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工作,鼓励对供电煤耗高出同类机组平均水平5 克/千瓦时以上的煤电机组实施综合升级改造,对纳入国家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中央财政根据实际改造成果,给予奖励资金,并可享受国家开发银行的优惠信贷支持,而对于对完成综合升级改造的机组,还可给予优先调度。

      (4)电力价格相关政策

      电煤价格并轨迈出实质性步伐。2012年12月2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解除发电用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决定从2013年1月1日开始,解除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电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电煤由供需双方自主协商定价,此举被认为是电煤价格并轨政策出台的铺垫。2012年12月25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自2013年起,取消重点合同,取消电煤价格双轨制,发展改革委不再下达年度跨省区煤炭铁路运力配置意向框架。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自主衔接签订合同,自主协商确定价格。鼓励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煤电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干预。这意味着电煤价格并轨终落地。

      垃圾发电实施标杆电价。为引导垃圾焚烧发电产业健康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2年3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通知》要求以生活垃圾为原料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均先按其入厂垃圾处理量折算成上网电量进行结算,每吨生活垃圾折算上网电量暂定为280千万时,并执行全国统一垃圾发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65元(含税)。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标准进一步明确。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于2012年4月6日联合发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对象的要求、审核步骤、补助标准以及资金拨付方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均被涵盖其中。根据《暂行办法》,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补助标准,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等因素确定;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系统而发生的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按上网电量给予适当补助。《暂行办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发展基金的使用方式和支持对象,有利于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的使用效率;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障电网公司的利益,激发其吸纳新能源上网的积极性,促进可再生能源项目并网发电率的进一步提高。

      (5)电力行业技术相关政策

      国家能源科技“十二五”规划出台。2012年2月10日,国家能源局编制印发了《国家能源科技“十二五”规划》,《规划》明确了2011年至2015年能源科技的发展目标,将已具备一定基础并在“十二五”期间能够实现产业化的重大科技工作作为主要任务,部署了未来10年有望取得突破的重大前沿科技项目。规划的出台利于为推进能源行业科技进步,用无限的科技潜力解决有限的资源环境约束,满足能源可持续发展和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的要求。

      特大型风电场和海上风电将是未来国内风电发展的方向。2012年4月24日,科技部发布《风力发电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指出“十二五”期间国家规划建设6个陆上和2个海上及沿海风电基地,特大型风电场和海上风电将是未来国内风电发展的方向。另外,我国海上风电已经起步,“十二五”期间潮间带和近海风电将进入快速发展、规模化开发阶段。

      智能电网产业化进程加快。2012年5月4日,科技部正式发布《智能电网重大科技产业化工程“十二五”专项规划》,指出“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建成20~30项智能电网技术专项示范工程和3~5项智能电网综合示范工程,建设5~10个智能电网示范城市、50个智能电网示范园区;建设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核心竞争力强、主业突出、行业领先的大企业。

      2、我国电力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

      (1)电力建设现状

      2013年,我国电源工程建设完成投资3,717亿元,同比下降0.4%,在电力投资中所占的比重为48.84%;电网工程建设完成投资3,894亿元,同比增长6.36%,在电力投资中所占的比重为51.16%。2014年上半年,我国电源工程和电网工程分别完成投资1,227亿元和1,649亿元,分别比上年同期下降12.67%和0.6%。

      2013年,全国电力供应能力进一步增强,全国基建新增发电设备容量9,400 万千瓦。其中,水电新增2,993万千瓦,火电新增3,650万千瓦,并网风电新增1,406.42万千瓦,并网太阳能发电新增1,130.46万千瓦。截至2013年底,全国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24,738万千瓦,同比增长9.0%。

      (2)电力供应现状

      截至2013年底全国全口径发电设备容量12.47亿千瓦,同比增长9.0%,增速较上年同期增长1.2个百分点。其中,水电28,002万千瓦,占全部装机容量的22.45%;火电86,238万千瓦,占全部装机容量的69.14%;核电1,461万千瓦,并网风电7,548万千瓦。2013 年,全年发电设备平均利用小时数为4,511小时,为近三年来最低水平,比上年减少61小时。水电设备平均利用小时3,318小时,比上年减少237小时;火电设备平均利用小时5,012小时,比上年增加47小时;核电7,893小时,比上年增加55小时;风电2,080小时,比上年增加187小时。

      2014年以来,受电力需求总体不足影响,整体下滑。1~6月,全国发电设备累计平均利用小时2,087小时,比上年同期降低86小时,其中,水电设备平均利用小时1,430小时,比上年同期减少102小时;火电设备平均利用小时2,375小时,比上年同期降低37小时。

      (3)电力需求现状

      2013年,全国全口径发电量52,451亿千瓦时,比去年增长7.62%。2014年上半年,国内经济弱式复苏,发电量增速回落,全国累计发电量为26,163亿千瓦时,同比增长5.8%。

      2013年,在全国全口径发电量中,水电发电量7,891亿千瓦时,比上年增长7.19%;火电发电量42,153亿千瓦时,比上年增长6.89%;核电、并网风电发电量分别为1,106亿千瓦时和1,401亿千瓦时,分别比上年增长13.59%和36.35%。2014年上半年,水电发电量为3,713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14.19%,与上年同期相比提高0.67个百分点;火电发电量为20,995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为80.25%,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1.73个百分点。

      (4)行业发展趋势

      2012年,随着煤炭价格的不断下跌,火电盈利显著改善;加上汛期来水偏丰,水电业绩也普遍回升,整个电力行业景气指数不断攀升,四季度的景气指数达到140.7,较上年四季度提高15.7个点,处于“较为景气”区间。2014年,我国经济将继续趋稳回升,带动用电需求增速回升,预计电力行业仍将维持较高景气度。

      电力需求的空间仍然较大。从各国一般的发展态势看,发达国家在工业化完成时,其人均用电量4,500~5,000千瓦时、人均装机1千瓦左右、人均生活用电量900千瓦时左右,第二产业用电比重低于65%,第三产业用电比重高于18%。2000年以来,我国工业化发展加速,2001~2009年工业用电年均增长12.4%,人均用电量2006年超过2000千瓦时,2012 年达到3,542千瓦时。从发达国家的经历看,我国当前的人均用电量水平,属于重化工业加速发展阶段的工业化中期后段。中长期看,电力将成为能源的核心,需求空间仍然较大,但增速明显下降;预测2015年、2020年、2030年全社会用电量分别约为6万亿、8万亿千瓦时和11万亿千瓦时;2030年或为中国电力需求的峰值和拐点,之后全社会用电量会下降。新的周期开始:2012~2020年全社会用电量平均增速约6%,2021~2030年全社会用电量平均增速约3%。2030年后,随着全社会用电量达到峰值并由升转降,我国电力供需压力明显降低并逐步消失。

      3、福建省电力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

      “十二五”是福建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新阶段。根据福建省“十二五”规划目标,GDP年均增长率高位指标13%,低位11%。相对应,根据福建省“十二五”电力规划,我省用电量年均增长11.5%-8.9%,预测2015年全省需电量为1,855-2,170亿千瓦时,比2010年高出52%-78%。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十二五”电力规划以高方案负荷增长预测为基础,规划全省电力总装机容量约5,300万千瓦,比2010年增加51%,市场空间巨大。

      按照福建省“十二五”各电源发展比例要求,到2015年,煤电下降到50%,水电下降到21%,核电站15%,气电占7%,风电占5%,抽蓄占2%;清洁能源发电比重从40%提高到50%,这将有利于发行人以新能源为导向的电力投资板块快速成长。

      (二)液化天然气(LNG)行业

      发行人以液化天然气(LNG)的进口、接收、输配、销售为该行业的主要业务。

      1、行业政策分析

      (1)政府管理机构

      目前,我国能源管理模式是相对高级别分散式的,管理机构由综合协调部门、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能源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构成,其中综合协调机构是国家能源委员会,综合管理部门是国家发改委下设的国家能源局,相关能源监管部门包括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国资委等。

      石油天然气行业的具体管理部门是国家能源局石油天然气司,主要辅助承担石油、天然气行业管理工作;拟订油气开发、炼油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承担国家石油储备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储备。

      (2)“十二五”期间能源政策导向及影响

      2012年以来,能源领域“十二五”规划密集出台,引导油气产业科学发展;按照不断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油气价格、矿权、进口等各项市场化改革深入推进;天然气业务获大力发展,在天然气利用、非常规天然气开发和管网建设等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新政;安全、清洁、环保的理念不断深化,监管力度得到加强;十八大报告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为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等进一步明确了政策导向。

      2、国内天然气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

      (1)天然气储量变化情况

      我国天然气正处于快速发展期,近十年来天然气剩余可采储量快速增长。2011 年达4.2万亿立方米,年均增长12.6%。2012年又有多项重要发现,储量继续较快增长。全年全国新增探明地质储量9,612.2亿立方米,同比增长33%,居我国历史最高水平。2012年我国油气勘探向非常规进军取得了瞩目的进展,首次发布《页岩气发展规划(2011~2015年)》,实施了第二轮页岩气探矿权招标,油气矿权市场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煤层气开发和综合利用加快,非常规将成为我国后石油时代的重要战略补充能源。

      2002-2013年我国主要石油公司天然气剩余可采储量

      单位:亿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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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上市公司年报,中经网整理。

      分地区来看,西部地区天然气剩余可采储量在全国占绝对优势,主要集中在塔里木、鄂尔多斯和四川盆地,占全国总量的70%以上,2001-2010年年均增长率为8.6%;海域天然气储量基本保持稳定,以珠江口盆地深层天然气潜力最大。

      2001-2010年我国天然气剩余可采储量盆地分布

      单位:亿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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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来源:上市公司年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中经网整理。

      (2)天然气勘探情况

      2012年,国内各大石油公司均强化勘探、增加投入,以实现资源的良性接替。中石油继续实施储量增长高峰期工程,加大松辽、鄂尔多斯、塔里木、四川、渤海湾盆地等重点油气区域的工作力度,连续6年年新增石油探明地质储量6亿吨以上、天然气4,000亿立方米以上。中石化以胜利、塔河、鄂南等石油及鄂尔多斯等气田为重点,加大新区勘探力度,深化老区勘探,强化组织实施,加强页岩油气资源的评价,新增油气探明地质储量首次突破8 亿吨油当量。中海油加大深水和非常规能源的勘探力度,并拓展新区和新领域。通过强化勘探,各大石油公司在各主要盆地均获得重要油气发现。

      (3)天然气供应情况

      2013年,我国油气公司在西部和海上投产了一些新天然气生产项目,在中东部以稳定并提高单井产量为主线,夯实老油田稳产基础,使天然气产量继续保持增长。全年天然气产量达1,129.39亿立方米,同比增长9.1%,增速比上年上升2.39 个百分点。

      2001-2013年我国天然气产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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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来源:Wind资讯

      目前,随着全国供气管网的形成和保证供气安全的需要,我国天然气供给已经形成多气源供气的局面,但西部仍是最主要的供应地。2012年,西部地区天然气产量占全国天然气总产量的81.6%,比上年上升0.5个百分点,主要是陕西和新疆占比明显上升;东部地区占6.8%;中部占11.6%。从省市看,2012年,陕西继续保持全国最大天然气生产省的地位,且占比进一步上升;新疆从上年的第三位上升为第二位;四川从第二位降为第三位;广东和青海继续分列第四、五位。以上五个地区的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89.2%。

      (4)天然气消费情况

      2001-2013年我国天然气消费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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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来源:Wind资讯

      一方面,随着进口基础设施的陆续建成投产和不断完善,管道气和LNG 进口实现双快增长,供应能力有效提升;另一方面,2012年以来,陕京三线、西气东输二线、中贵联络线等干线工程陆续投产,城市配气管网等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加上各地节能减排压力不断加大等,天然气需求规模不断扩大, 2013年全年表观消费量1,631.48亿立方米,比上年增长12.07%。中国已成为世界第四大天然气消费国。

      从燃气消费结构分析,城市燃气依然是主要消费构成。2000~2012年,我国城市燃气消费量由43亿立方米增至超过500亿立方米,占消费总量的比重由17.6%上升至超过1/3;发电用气由10亿立方米增至270 亿立方米,所占比重由4.1%上升至18.7%;化工用气量由91亿立方米增至212亿立方米,所占比重由37.2%下降至14.7%。

      (5)天然气市场供求平衡

      2013年,我国天然气产量稳定增长,进口量大幅上升,供应能力有效提升,但全国天然气市场供需仍处紧平衡状态,局部地区和局部时段供气紧张状况仍然存在。从全年分季度供需形势看,一季度受取暖用气增加影响,国内天然气产量处于高位,供需处于紧平衡。二季度取暖季节结束,天然气消费下降,供应紧张形势有所缓解;三季度,长三角和珠三角等地区发电用气大幅增加,局部地区供应趋紧;四季度以来,北方提前进入取暖季节,取暖用气大幅增加,部分地区出现高峰时段用气紧张状况。

      2006-2014年9月我国天然气供需平衡情况

      单位:亿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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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来源:Wind资讯

      3、福建省天然气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

      据调查,目前我省全社会年用气量约50万吨液化石油气(LPG),工业用少量的LNG。目前我省大部分地区和城市以零散瓶装LPG形式供应,成本及价格都相对较高,安全性也较差;城市管道燃气目前仅福州、厦门等少数中心城市区内使用。城市及工业管道供气市场发展前景广阔。另据统计,福建省工业燃料结构中的煤炭比例仍高达70%以上,清洁能源的占比较低。根据《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福建省将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加强能源基地建设,积极引进天然气、石油、煤炭资源,完善天然气管网,积极开展福建与粤东、浙南、赣东南天然气输气主干线对接,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

      福建LNG项目一期工程规划供气规模260万吨/年,已于2009年9月进入全面正式供气阶段。2011年全年共采购45船LNG,其中现货9船,印尼气36船,共计约273万吨,销售天然气258.54万吨,较2010年同期增长33%,销售收入700,922万元,实现利润102,000万元。福建省LNG消费量约为190万吨,其中直供燃气电厂134万吨,社会消费50万吨左右。从目前全省的发展形势看,天然气需求量增长较快,特别是工业燃料需求增长快,一期工程规划的供气规模已远远不能满足福建市场发展的需求,迫切需要开辟新的气源,扩大天然气供气规模,以满足市场需求。

      根据《福建省天然气管网规划》的测算,未来福建省天然气需求量为:2015年400.1万吨,2020年557.8万吨。从目前福建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天然气市场预测情况看,未来天然气供需缺口较大,尤其是工业用户潜力巨大,今后将是福建省天然气消费增长最快的群体之一。

      (三)水务行业

      1、我国水务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

      (1)城市供水能力

      近年来,随着人口及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国城市供水行业发展迅速,城市供水能力逐步提高。2012年全国城市自来水生产能力达到2.72亿立方米/日,比上年增长了1.91%;城市供水管道长度持续增加,2012年达到59.19万公里,较上年增加1.81万公里。

      (2)城市供水消费情况

      城市供水消费量。进入新世纪以来,由于城市规模的不断膨胀,我国城市用水人口总体上呈持续上升趋势。2012年,我国城市用水人口达4.1亿。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预计未来城市人口必然会继续增加,对于水资源稀缺的我国,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城市供水需求,必将面临更大的供水压力。

      (下转B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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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