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28 证券简称:中钢国际 公告编号: 2015-96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于2015年12月2日下午在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26楼会议室以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陆鹏程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2人,代表股份362,675,5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442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总数量为360,783,8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1477%;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48人,代表股份总数量为1,891,7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94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9人,代表股份1,953,6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04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61,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9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8人,代表股份1,891,7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944%。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同意361,958,5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23%;反对717,0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2969%;反对717,0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70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 关于公司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中国中钢集团公司、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中钢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未计入以下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同意1,13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8.1271%;反对817,3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1.8371%;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8%。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1271%;反对817,3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8371%;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8%。
3. 关于重新制订《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同意361,950,5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01%;反对694,3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15%;弃权3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5%。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8874%;反对694,3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5412%;弃权3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71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谭四军、吴俊霞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