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12 证券简称:三泰控股 公告编号:2015-143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242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不超过226,695,451股。
公司本次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45,700,693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0.1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40,239,984.74元,扣除股票发行费用人民币71,67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868,569,984.74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瑞华验字[2015]第51040016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4小时自助便民服务网格及平台”项目、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24小时自助便民服务网格及平台”项目由控股子公司成都我来啦网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来啦公司”)实施,公司会同我来啦公司(以下合称“甲方”)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河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河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以下亦称“乙方”)共7家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截止2015年12月3日,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完毕。
一、 本次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账户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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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三方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1、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丽君、左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 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 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照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 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6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