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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H类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5-12-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H类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15年11月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报刊及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上的《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份额类别:本基金设三类基金份额,A类和B类份额为场外基金份额,H类为场内基金份额

      3、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富国货币

      4、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1900

      5、基金场内申购、赎回简称:富国货币

      6、场内申购、赎回代码:511901

      7、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5年12月2日基金份额总额:A类:111,431,609.75份;B类:128,190,459.55份 H类:68,693,723.00份

      8、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5年12月2日基金份额净值:A类和B类1.00元;H类100元

      9、本次上市交易份额(H类基金份额):68,693,723.00份

      10、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1、上市交易日期:2015年12月9日

      12、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11月2日证监许可[2015]2445号。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15年11月11日至2015年11月17日,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认购的发售日期为2015年11月11日至2015年11月17日;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2015年11月13日至2015年11月17日。

      5、发售价格:人民币1.00元。

      6、发售期限:网上现金认购3个工作日。

      7、发售方式:A类和B类为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场外认购方式发售;H类为场内基金份额,通过场内认购方式发售。

      8、发售机构:

      (1)场外认购

      1)直销机构:

      本公司的直销机构: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本公司网址(www.fullgoal.com.cn)

      2)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2)场内认购

      1)发售主协调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证券公司(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包括: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诚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源证券有限公司、万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上述销售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445号文批准,自2015年11月11日起公开募集,截止2015年11月23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募集金额总额为7,105,460,843.61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7,105,460,843.61份;经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结转为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共计48,969.99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48,969.99份,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结算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共计1,765,745.51元,归入基金财产。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11月23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4058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募集期募集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48,969.99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5年11月24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份额折算

      根据《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和《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当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办理份额折算,并由登记机构进行H类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H类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净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11月24日生效。本基金的份额折算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当日。本次募集H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为6,866,014,000.00元,折算前H类基金份额总额为6,866,014,000.00份,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根据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金份额折算方法,本基金折算后的H类基金份额总额为68,660,140.00份,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

      本基金管理人已根据上述折算比例,对H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进行了折算,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进行了变更登记。

      (四)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5】403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5年12月9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富国货币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1900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6、基金申购、赎回简称:富国货币

      7、申购、赎回代码:511901

      本基金管理人自2015年12月9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一级交易商包括: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本公司将适时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及时公告。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H类基金份额):68,693,723.00份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所有的H类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为H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和B类基金份额为场外份额,不上市交易。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5年12月2日,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户数为3601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9,076.29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5年12月2日,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52,001,983.00份,占基金场内总份额的75.70%;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16,691,740.00份,占基金场内总份额的24.30%。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3、总经理:陈戈

      4、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楼

      6、设立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310000400214240

      8、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9、股权结构(截止于2015年10月31日):

      ■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二个部门、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分别是: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研究部、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权益专户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权益研究部、集中交易部、董事会办公室、综合管理部、机构业务部、零售业务部、营销管理部、客户服务部、电子商务部、战略与产品部、监察稽核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信息技术部、运营部、北京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负责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固定收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的研究管理等;量化与海外投资部:负责量化权益投资、量化衍生品投资及境外权益等各类投资的研究与投资管理;权益专户投资部:负责社保、保险、QFII、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权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养老金投资部:负责养老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本养老金、社保等)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权益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集中交易部:负责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董事会办公室: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工作职责,暂与综合管理部合署办公;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董事会日常事务、公司文秘管理、公司(内部)宣传、信息调研、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机构业务部:负责年金、专户、社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零售业务部:管理华东营销中心、华中营销中心、华南营销中心(广州分公司)、北方营销中心(北京分公司)、西部营销中心(成都分公司)、华北营销中心,负责共同基金的零售业务;营销管理部: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品牌建设和媒体关系管理,为零售和机构业务团队、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客户服务部:拟定客户服务策略,制定客户服务规范,建设客户服务团队,提高客户满意度,收集客户信息,分析客户需求,支持公司决策;电子商务部:负责基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分析,拟定并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有效推进公司电子商务业务;战略与产品部:负责开发、维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协助管理层研究、制定、落实、调整公司发展战略,建立数据搜集、分析平台,为公司投资决策、销售决策、业务发展、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风控、法务和信息披露;信息技术部: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运营部: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理;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11、人员情况

      截止到2015年10月31日,公司有员工323人,其中62%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12、信息披露负责人:范伟隽

      电话:021-20361818

      13、基金管理业务介绍

      截至2015年10月31日,本公司旗下共管理66只开放式基金和多个全国社保基金资产组合、企业年金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规模1785.21亿元。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颀亮,硕士。曾任上海国利货币经纪有限公司经纪人,自2010年9月至2013年7月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交易员;2013年7月至2014年8月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高级交易员兼研究助理;2014年8月至2015年2月任富国7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8月起任富国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4月起任富国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目标齐利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2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银行间债券、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产品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是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5年3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328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303只,QDII基金25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2015年12月2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5年12月2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二)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情况。

      (三)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无超过120天的情况。

      2、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2015年12月2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截至2015年12月2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截至2015年12月2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2、截至2015年12月2日,本基金不存在持有的剩余期限小于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20%的情况。

      3、截至2015年12月2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4、其他资产构成

      ■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或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由于A类和B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1元,H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折算后的面值为100元,因此在本部分中,在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案和表决等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基金总份额时,每100份A类和B类基金份额等同于1份H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计提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计提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H类基金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7)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下转B102版)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5年12月9日

      公告日期:201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