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股票代码:002727 股票简称:一心堂 公告编号:2015-123号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解禁的限售股总数为2,986,5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474%。
2、本次解禁的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5年12月7日(星期一)。
3、本次解禁后限售流通股剩余数量为164,467,591股。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情况及股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573 号文批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5,100,000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4]224号文件批准,公司股票于2014年7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260,300,000股。公司上市后进行了一次现金分红,以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总股本 260,3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6.0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仍为260,300,000股。
2015年8月28日,公司发布了《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司首发前限售股股份195,2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74.9904%,并按条件申请解除部分限售股41,125,289股。详见巨潮资讯网相关公告。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为赵飚。赵飚做出的各项承诺的具体内容如下:
本公司股东赵飚承诺:
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如未履行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赵飚承诺: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该等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之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不履行该承诺,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格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出现该等情形时,有权主体可依法自行将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延长6个月,本人不会对此提出异议。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承诺。
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赵飚承诺:
1、锁定期满两年内,本人每年所累积减持的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的100%。
该等减持方式为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等法律允许的方式。该等减持行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2、本人如未履行上述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内容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种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5年12月7日,本次解禁的限售股总数为2,986,5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47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1名自然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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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15年11月12日出具的一心堂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注:1.赵飚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 根据2015年7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8号)的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从2015年7月8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即赵飚所持股份至2016年1月9日不减持。
3. 根据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赵飚承诺,赵飚解禁后两年内,每年所累积减持的股份总数将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的100%。
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中,股东所持有公司股票解除限售后,所冻结股份保持冻结状态不变。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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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初数据来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15年11月12日出具的发行人股本结构表(按股份性质统计)。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作出的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信达证券对一心堂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事项无异议。
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