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15-101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15年12月3日下午2:00在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中央大道海亮商务酒店二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12月2日—2015年12月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2日下午3:00至2015年12月3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曹建国先生主持现场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5名,其中现场参加表决的股东、股东代理人10人,通过网络参加表决的股东35人。参加表决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47,764,3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65%,其中现场参加表决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47,096,6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61%;通过网络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67,6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3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83,5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2%。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现场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赵寻、吕卿列席了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署委托加工等事宜之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47,445,508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反对278,800股;弃权40,00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涉预付款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7,445,508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反对318,800股;弃权0股。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764,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4.70%;反对3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3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章靖忠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7,445,508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反对318,800股;弃权0股。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764,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4.70%;反对3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3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赵寻、吕卿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