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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12-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5-224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3、列入本次会议的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2月14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12月13日~12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13日下午3:00至2015年12月14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西路68号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公司董事局主席林腾蛟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5年12月7日;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的情况

      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711,249,5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6641%。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711,131,9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660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117,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3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明列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做出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厦门置业融资4亿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711,131,9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835%;反对11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1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994,9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4.4334%;反对11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5.56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711,249,4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00%;反对0股;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112,4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953%;反对0股;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047%。

      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董事局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711,249,4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0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112,4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953%;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0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齐伟、陈伟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2、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