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8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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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2年-2014年及2015年1-10月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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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2年-2014年及2015年1-10月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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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钜盛华2012年度财务报表经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分所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13年度、2014年度及2015年1-10月财务报表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014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审计了钜盛华2014年财务报告,并出具了瑞华深圳审字【2015】4836002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14年12月31日公司的财务状况及2014年度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审计了钜盛华2015年1-10月财务报告,并出具了瑞华深圳审字【2015】4836018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15年10月31日公司的财务状况及2015年1-10月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钜盛华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未变更的声明;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二十四个月内未发生相关交易的声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自查报告;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维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实际控制人姚振华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实际控制人姚振华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2012-2014年度及2015年1-10月审计报告;
(十一)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人: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叶伟青
年 月 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
谭笑 吴杨佳君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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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