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控股 公告编号:2015-076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的通知及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浙富控股”)董事会分别于2015年11月27日、2015年12月1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2月15日下午14:30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2月14日至2015年12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14日下午15:00至2015年12月15日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702号赞宇大厦9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余永清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5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75,052,111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4.01 %。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71,056,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3.81 %。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流通股股东 14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995,511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20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陈楠楠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与上海民星文化传媒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自然人田明签署<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民星文化传媒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梦响强音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72,048,5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 %;反对票 2,882,2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 %;弃权票 121,2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4,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651,7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8 %;反对 2,882,2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91 %;弃权 121,2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4,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61 %。
2、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杭州市桐庐县浙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23%股权的议案》
公司董事长孙毅先生系杭州市桐庐县浙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为关联股东,故回避表决。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76,161,0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4 %;反对票 2,031,9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7 %;弃权票 947,1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47,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676,195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6.01 %;反对 2,031,9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65 %;弃权 947,1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47,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0.34 %。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浙富控股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