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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12-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下转B47版)

      证券代码:002649 证券简称:博彦科技 公告编号:2015-102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

      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以专人送达、电话、电子邮件及传真的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的通知。

      2015年12月1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应参会7人,实际参会7人。董事王斌、马强、张荣军、陶伟、谢德仁、吴韬、马殿富以通讯的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监事石伟泽、任宝新、潘毅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共收到有效表决票7张,其中,董事王斌系关联董事回避议案一和议案二的表决,董事马强系关联董事回避议案一、议案二和议案七的表决。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斌主持,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一、经表决,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

      2015年12月7日公司召开了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鉴于激励对象王驰宇、陈晟、崔骥、王姝等4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根据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决定将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305人调整至301人,授予数量不变,仍为1,000万股。

      公司董事王斌先生、马强先生作为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被激励对象,系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经表决,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及《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授予301名激励对象1,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5年12月15日。公司董事王斌先生、马强先生作为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被激励对象,系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相关公告详情请见2015年12月16日刊登于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三、经表决,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6年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一致表决,为有效规避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产生的风险,同意公司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不超过5,500万美元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按照2015年12月14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6.4495计算,约合人民币35,472万元)。

      公司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遵循锁定汇率风险、套期保值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在签订外汇合约时,须完全依据公司与客户报价所采用的汇率的情况,严格与回款时间配比进行交易。同时,对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风险,须严格履行《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董事会同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代表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相关公告详情请见2015年12月16日刊登于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6年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四、经表决,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华夏银行申请1亿元授信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一致表决,同意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支行申请金额100,000,000元(大写:壹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期限为1年。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上述授信额度内代表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五、经表决,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公司同意聘任张志飞先生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历详见附件。

      相关公告详情请见2015年12月16日刊登于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六、经表决,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吴韬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为保证董事会正常运行,董事会提名甘培忠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甘培忠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简历详见附件;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董事会的提名。

      相关公告详情请见2015年12月16日刊登于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公告》。

      七、经表决,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博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彦投资”)拟与公司董事、总经理马强先生共同出资设立北京博瑞慧佳资产管理公司(有限合伙)(以工商登记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博瑞慧佳”)。博瑞慧佳的注册资本为100万人民币,其中博彦投资以现金出资60万元人民币,全部为自有资金,持股比例为60%;马强先生以现金出资40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为40%。博瑞慧佳主要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和投资咨询等业务。

      本次交易涉及公司董事、总经理马强先生,构成关联交易,马强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该议案的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和独立董事意见。本议案不需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公告详情请见2015年12月16日刊登于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八、经表决,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美国全资公司参与投资Wisemont Capital LP的议案》。

      公告详情请见2016年12月16日刊登于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美国全资公司投资海外并购基金的公告》。

      九、经表决,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告详情请见2016年12月16日刊登于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特此公告。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15日

      张志飞先生简历:

      张志飞,男,中国国籍,1983年出生,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曾任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盘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行业分析师、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主管,2014年8月至今任公司证券部经理。截止目前,张志飞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和其他关联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7号楼博彦科技大厦

      联系电话:010-62980335

      传 真:010-62980335

      邮 箱:zhangzhifei01@beyondsoft.com

      拟任独立董事简历

      甘培忠先生,中国国籍,1956年5月出生,博士学历,教授。1983年至今就职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校外兼职有: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部门专家咨询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同时,兼任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止目前,甘培忠先生未持有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649 证券简称:博彦科技 公告编号:2015-103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及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通知。

      2015年12月15日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在本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三人,实际出席监事三人,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全体监事审议一致通过决议如下:

      一、经表决,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

      2015年12月7日公司召开了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鉴于激励对象王驰宇、陈晟、崔骥、王姝等4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根据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决定将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305人调整至301人,授予数量不变,仍为1,000万股。

      经审核,监事会同意上述调整,并已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

      二、经表决,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的规定,王斌先生、马强先生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资格及获授数量已经2015年12月7日召开的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除前述情况外,监事会对列入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其他人员进行认真核实,认为:公司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且均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该名单人员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获授条件,同意激励对象按照《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有关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

      三、经表决,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博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彦投资”)拟与公司董事、总经理马强先生共同出资设立北京博瑞慧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以工商登记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博瑞慧佳”)。博瑞慧佳的注册资本为100万人民币,其中博彦投资以现金出资60万元人民币,全部为自有资金,持股比例为60%;马强先生以现金出资40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为40%。博瑞慧佳主要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和投资咨询等业务。

      本次交易涉及公司董事、总经理马强先生,构成关联交易,马强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该议案的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和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认为:该议案审议程序合规,同意本议案。

      特此公告。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12月15日

      证券代码:002649 证券简称:博彦科技 公告编号:2015-104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彦科技”)于2015年12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授予301名激励对象1,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并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5年12月15日,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审议情况

      根据《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主要内容及审议程序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博彦科技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3、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12个月内为锁定期。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不得转让。

      4、授予后的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后36个月为解锁期。在解锁期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在授予日起12个月后、24个月后、36个月后分三期分别申请解锁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40%、30%和30%,解锁后的标的股票可依法自由流通。若第一个和第二个解锁期内公司业绩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这部分标的股票可以递延到下一年,在下一年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解锁。若下一年仍未达到解锁条件,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第三个解锁期内,如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5、2015年11月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将王斌、马强作为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15年11月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对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王斌先生、马强先生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尚需根据《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的规定经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前述情况外,列入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其他人员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7、2015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15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并对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了核查,认为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王斌先生、马强先生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尚需根据《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的规定经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前述情况外,列入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其他人员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9、2015年12月7日,公司召开了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将王斌、马强作为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

      10、2015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鉴于激励对象王驰宇、陈晟、崔骥、王姝等4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根据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决定将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305人调整至301人,授予数量不变,仍为1,000万股。

      11、2015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年12月15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00万股,占博彦科技已发行股本总额的5.96%。授予价格为22.45元/股。

      12、2015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对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认为:根据《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的规定,王斌先生、马强先生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资格及获授数量已经2015年12月7日召开的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除前述情况外,列入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其他人员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进行了逐条核对,认为公司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所有301名激励对象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获授条件,具体如下:

      1、博彦科技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 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 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③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3、根据《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激励对象授予日前的考核周期绩效考核合格。

      三、实施股权激励的方式、股票来源

      1、本次实施股权激励的方式系限制性股票;

      2、公司将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作为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来源。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按照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董事会决定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年12月15日。

      2、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301名。

      3、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2.45元。

      4、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301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00万股,具体分配情况详见披露于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博彦科技: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版)》。

      5、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两名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且均为公司董事,其在授予日前6个月均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6、本次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限制性股票筹集的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经审议认为:根据《考核管理办法》,经考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确定的301名激励对象授予日前的考核周期绩效考核结果均达到合格或以上,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个人绩效考核条件,因此授予条件成就。此外,301名激励对象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其他获授条件,同意激励对象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有关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

      2、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5年12月1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授予301名激励对象1,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年12月15日。

      3、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经审议认为:

      (1)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人员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考核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

      (2)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5年12月15日,该授予日符合《考核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同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年12月15日,并同意301名激励对象获授1,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4、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获授限制性股票的301名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后认为:该名单人员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获授条件,同意激励对象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有关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

      六、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锁定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锁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对本次授予1,00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了测算,确认总费用为5,697.53万元,前述费用由公司在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锁定期内按年度分摊。2016年-2018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见下表:

      ■

      说明:

      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是根据授予1,000万股进行的测算。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我们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锁的情况。

      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七、 律师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的结论性法律意见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相关事项出具的结论性法律意见为: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和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1 号》、《备忘录2 号》、《备忘录3 号》以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和《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八、 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2、参与本次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3、除激励对象王驰宇、陈晟、崔骥、王姝等4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导致人数由305人变为301人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4、激励对象以自筹资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博彦科技保证不为公司股权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不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九、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15日

      证券代码:002649 证券简称:博彦科技 公告编号:2015-105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的公告

      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11月19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吴韬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吴韬先生因教育部和中央财经大学的有关文件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同时辞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及委员职务。吴韬先生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由于吴韬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吴韬先生仍将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直至新任独立董事就任为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甘培忠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届满之日止。甘培忠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简历详见附件。公司独立董事对该提名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详细内容请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甘培忠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15日

      附:甘培忠先生简历

      甘培忠先生,中国国籍,1956年5月出生,博士学历,教授。1983年至今就职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校外兼职有: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部门专家咨询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同时,兼任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止目前,甘培忠先生未持有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649 证券简称:博彦科技 公告编号:2015-106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交易涉及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总经理马强先生,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和独立董事意见,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和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事项不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本次交易不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规定的风险投资。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博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彦投资”)拟与公司董事、总经理马强先生共同出资设立北京博瑞慧佳资产管理公司(有限合伙)(以工商登记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博瑞慧佳”),博瑞慧佳主要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和投资咨询等业务。

      博瑞慧佳的注册资本为100万人民币,其中博彦投资以现金出资60万元人民币,全部为自有资金,持股比例为60%;马强先生以现金出资40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为40%。

      本次交易涉及公司董事、总经理马强先生,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马强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该议案的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和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同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代表公司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二、博彦投资及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1、北京博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8号二层2105室

      法定代表人:王斌

      注册资本:68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计算机技术培训;应用软件服务、基础软件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博彦投资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份。

      2、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马强先生:中国国籍,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持有公司14,246,13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8.50%。

      三、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北京博瑞慧佳资产管理公司(有限合伙)(以工商登记核准的名称为准)。

      2、合伙人:马强和北京博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普通合伙人:北京博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有限合伙人:马强

      5、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7号楼博彦科技大厦。

      6、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帐)。(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为准)

      7、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有限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经营期限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0年。

      8、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9、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1)普通合伙人以现金方式缴纳出资,于签署本协议后的3年内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

      (2)有限合伙人以现金方式缴纳出资,于签署本协议后的3年内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

      (3)本有限合伙企业总出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10、利润分配方式: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11、亏损分担与债务承担方式

      (1)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产生的亏损或本金亏损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2)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应先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博彦投资与公司董事、总经理马强先生本次共同投资设立北京博瑞慧佳资产管理公司(有限合伙),出资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均以现金方式出资,并按各自的出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五、交易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是为了满足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充分利用各方优势寻找符合公司战略转型的投资标的,提升公司价值,为公司股东创造更好的回报。本次投资是公司在投资模式方面的探索,短期内对生产经营没有实质影响,长期看将有助于公司在遴选优质并购标的,加快公司转型步伐,对公司未来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

      六、交易的风险分析

      本次设立的合伙企业主要从事股权投资、资产管理和资产咨询等业务,存在投资不及预期的风险。公司拟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公司已充分论证了本投资事宜,公司对本次投资的风险及不确定性有充分认识,未来将谨慎经营博瑞慧佳资产公司,及时控制风险,确保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5 年1月1日至今,除关联人马强先生作为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获授160万股股份及及出资40万元人民币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博彦投资共同投资设立博瑞慧佳之关联交易外,公司与关联人马强先生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在将《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给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前,已将该议案提交我们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和公司高管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公司高管以现金方式出资,按出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投资发起设立合伙企业有利于推进公司战略转型的步伐,有利于公司的未来发展,本次关联交易公开、公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本议案。

      九、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此次拟与公司董事、总经理马强先生共同出资设立博瑞慧佳,截至目前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新设立的公司双方均以现金方式出资,并按各自的出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基于上述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2、《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北京博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15日

      证券代码:002649 证券简称:博彦科技 公告编号:2015-107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美国全资公司

      投资海外并购基金的公告

      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全资公司Beyondsoft Consulting Inc.(以下称“博彦美国”)拟与WISEMONT CAPITAL GP, LLC签订合伙协议,博彦美国作为有限合伙人,投资150万美元现金认购Wisemont Capital,LP(以下简称“WISEMONT基金”)的权益,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基金的日常运营与管理,但有权同步了解其潜在的投资标的并跟投。WISEMONT基金主要投资企业软件和服务及相关产业,包括大数据、数据分析、信息安全、云计算、人工智能、IOT平台软件等领域。

      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美国全资公司参与投资Wisemont Capital LP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上述投资,同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代表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机构合作投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与前述机构亦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上述投资,且未在以上单位任职。

      二、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Wisemont Capital, LP

      2、注册地址:美国特拉华州多佛市.杜邦高速公路1679 号南100号

      3、公司类型:有限合伙

      4、成立日期:2015年9月

      5、存续期限:合伙存续年限为8年,其中4年为投资期,4年为退出期。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可以延长退出期2年。

      6、基金规模:1,500万美元

      7、投资金额:博彦美国以现金认购该基金150万美元的权益。

      8、投资领域:大数据、数据分析、信息安全、云计算、人工智能、IOT平台软件等领域。

      9、普通合伙人:Wisemont Capital GP, LLC,一家注册在美国特拉华州多佛市的有限责任公司。

      10、基金管理人:Wisemont Capital, Management LLC,一家注册在美国特拉华州多佛市的有限责任公司,普通合伙人委托其管理WISEMONT基金的日常事务。

      11、管理费:在投资期内,每年支付基金管理公司相当于基金承诺总数的2.5%的管理费;投资期后,每年支付基金管理公司相当于剩余的基金投资额的2.5%的管理费。

      12、管理模式:由普通合伙人全权负责,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及全资公司博彦美国无一票否决权。

      13、收益分配的优先次序:1、收益100%分配给有限合伙人,直至有限合伙人收回总出资额;2、收益100%分配给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收回总金额为总出资额110%;3、收益10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直至普通合伙人分配的收益占前述第2条有限合伙人与第3条普通合伙人分配收益的20%;4、完成第1条、第2条和第3条的分配后,若有剩余,则余额的80%分配给有限合伙人,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

      14、有限合伙人的转让:除非普通合伙人书面同意,有限合伙人不可以退出合伙公司或将其在合伙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权益转让给他人。

      三、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美国全资公司参与上述投资的主要目的:1、借助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及其先进的投资管理经验,提升公司在海外投资并购的能力,并发挥和利用各方优势寻找符合公司转型战略的投资标的;2、扩大公司在海外的影响力,拓展新客户;3、寻找潜在的合作伙伴,甄别优秀的技术和行业解决方案和产品,并引入国内市场。上述投资短期内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的影响不明显,长期将有助于提升公司对外投资水平,实现一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公司投资海外并购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另外,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将受美国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技术创新与市场匹配度以及投资标的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面临投资后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该基金的设立及后续运作情况,并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2、有限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15日

      证券代码:002649 证券简称:博彦科技 公告编号:2015-108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同意聘任张志飞先生担任证券事务代表职务,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张志飞先生简历:

      张志飞,男,中国国籍,1983年出生,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曾任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盘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行业分析师、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主管,2014年8月至今任公司证券部经理。截止目前,张志飞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和其他关联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

      张志飞先生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7号楼博彦科技大厦

      联系电话:010-62980335

      传 真:010-62980335

      邮 箱:zhangzhifei01@beyondsoft.com

      特此公告。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15日

      证券代码:002649 证券简称:博彦科技 公告编号:2015-109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6年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6年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为有效防范汇率风险,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开展累计金额不超过5,500万美元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情况如下:

      一、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

      目前,随着业务不断发展,公司日元和美元结算业务占比不断攀升,为了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使公司保持稳定的利润水平,并基于经营战略的需要,进一步使公司专注于生产经营,公司计划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等业务,以减少汇率波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远期结售汇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避险金融服务。其交易原理是,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协议,约定未来结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期限及汇率,到期时按照该协议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售汇业务,从而锁定当期结售汇成本。外汇期权是指合约购买方在向出售方支付一定期权费后,所获得的在未来约定日期或一定时间内,按照规定汇率买进或者卖出一定数量外汇资产的选择权。公司在具体操作上,以套期保值合约约定的汇率为基础向客户报价,同时根据外币回款预测与银行签订合约等,从而锁定公司的汇率风险。

      二、外汇交易币种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相同的币种,开展交割期与预测回款期一致,且金额与预测回款金额相匹配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主要结算外币有日元和美元等。

      三、业务期间、业务规模及拟投入资金

      1、业务期间及规模

      自2016年01月0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预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总额不超过5,500万美元(按照2015年12月14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6.4495计算,约合人民币35,472万元)。

      2、预计占用资金

      在2016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需要依照与银行签订的协议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及期权费外,不需要投入资金。该保证金将使用公司的自有资金,缴纳的保证金比例根据与银行签订的具体协议确定。

      四、外汇套期保值的风险分析

      套期保值操作可以缓解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使公司专注于生产经营,在汇率发生大幅波动时,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仍保持一个稳定的利润水平,但同时套期保值操作也会存在一定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在汇率行情变动较大的情况下,银行套期保值汇率报价可能低于公司对客户报价汇率,使公司无法按照对客户报价汇率进行锁定,造成汇兑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套期保值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客户违约风险: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货款无法在预测的回款期内收回,会造成远期结汇、外汇期权等套期保值操作延期交割导致公司损失。

      4、回款预测风险:公司根据客户订单和预计订单进行回款预测,实际执行过程中,客户可能会调整自身订单和预测,造成公司回款预测不准,导致套期保值交割风险。

      五、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会遵循锁定汇率风险、套期保值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因此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时进行严格的风险控制,完全依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客户报价所采用的汇率的情况,严格与回款时间配比进行交易。 具体风险控制措施风险如下: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会根据银行远期结汇汇率向客户报价,以便确定订单后,公司能够以对客户报价汇率进行锁定;当汇率发生巨幅波动,如果远期结汇汇率已经远低于对客户报价汇率,公司会提出要求,与客户协商调整价格。

      2、公司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引导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的汇率风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了《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规定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目前仅限于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规避风险为主要目的,禁止投机和套利交易。制度就公司套期保值额度、套期品种范围、审批权限、内部审核流程、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该制度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所制定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切实有效的。

      3、为防止套期保值延期交割,公司高度重视应收账款的管理,积极催收应收账款,避免出现应收账款逾期的现象从而降低客户拖欠、违约风险。

      4、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国际服务贸易业务收入,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出口业务收入预测量。

      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会计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核算和披露。

      七、相关审批程序

      本议案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八、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围绕公司业务来进行的,不是单纯以盈利为目的远期外汇交易,而是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以保护正常经营利润为目标,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公司已制定了《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并完善了相关内控流程,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是可行;同时,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保证金将使用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6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九、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2、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针对套期保值业务内部管理的制度较为完备,具有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3、保荐机构同时提请各投资者关注:虽然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采取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但套期保值业务固有的汇率波动风险、内部控制固有的局限性,存在可能导致的内控失效风险,同时存在由于相关款项的实际回款规模和时间与预测出现偏差而导致的延期交割等方面的风险,都有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4、保荐机构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6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无异议。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2、《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6年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15日

      证券代码:002649 证券简称:博彦科技 公告编号:2015-110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现就提名 甘培忠 为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 二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 二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被提名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被提名人符合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被提名人不是为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被提名人不在与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被提名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被提名人最近三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最近一年内,被提名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一、被提名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七、包括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同时在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超过六年。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八、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九、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被提名人在本次提名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__0__次, 未出席 __0___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一、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二、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