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新闻·市场
  • 4:新闻·财富管理
  • 5:新闻·公司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8:广告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宏观
  • A4:研究·市场
  • A5:研究·财富
  • A6:数据·图表
  • A7:专栏
  • A8:人物
  • B1: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B69:信息披露
  • B70:信息披露
  • B71:信息披露
  • B72:信息披露
  • B73:信息披露
  • B74:信息披露
  • B75:信息披露
  • B76:信息披露
  • B77:信息披露
  • B78:信息披露
  • B79:信息披露
  • B80:信息披露
  • B81:信息披露
  • B82:信息披露
  • B83:信息披露
  • B84:信息披露
  • B85:信息披露
  • B86:信息披露
  • B87:信息披露
  • B88:信息披露
  • B89:信息披露
  • B90:信息披露
  • B91:信息披露
  • B92:信息披露
  • B93:信息披露
  • B94:信息披露
  • B95:信息披露
  • B96:信息披露
  • B97:信息披露
  • B98:信息披露
  • B99:信息披露
  • B100:信息披露
  • B101:信息披露
  • B102:信息披露
  • B103:信息披露
  • B104:信息披露
  • B105:信息披露
  • B106:信息披露
  • B107:信息披露
  • B108:信息披露
  • B109:信息披露
  • B110:信息披露
  • B111:信息披露
  • B112:信息披露
  •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摘要)
  •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选职工监事的公告
  •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进展公告
  •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的更正公告
  •  
    2015年12月16日   按日期查找
    B6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62版:信息披露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摘要)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选职工监事的公告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进展公告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的更正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摘要)
    2015-12-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行人全体董事声明

      本发行人全体董事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字:

      夏曙东 屈 山 夏曙锋

      周 洲 王业强 HE NING

      慕丽娜 刘霄仑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特别提示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46,680,497股,发行价格为38.56元/股,将于2015年12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99,999,964.32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73,873,283.82元。

      本次发行中,除夏曙东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36个月以外,其他投资者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6年12月17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释 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ina TransInfo Technology Co.,Ltd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千方科技

      股票代码:002373

      上市时间:2010年3月18日

      法定代表人:夏曙东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0日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9号1幢唯实大厦901A室

      注册资本:505,507,719元

      互联网地址:http://www.chinatransinfo.com/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软件开发;计算机维修;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五金、交电、广播电视设备、机械设备、文化用品、金属材料、电子产品、自行开发的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专业承包;工程勘察设计;设备租赁;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呼叫中心业务和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09月30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过程

      1、2014年12月16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关于重庆中智慧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重庆中智慧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并通过《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15年1月5日,发行人通过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关于重庆中智慧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重庆中智慧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具体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3、2015年5月20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4、2015年7月3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重庆中智慧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5、2015年7月6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6、2015年8月7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夏曙东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夏曙东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夏曙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7、2015年8月26日,发行人通过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的议案》、、《关于夏曙东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夏曙东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夏曙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等议案。

      (二)本次发行的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2015年10月16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2015年11月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458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4,364,240股新股。该批复自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三)募集资金到账和验资情况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11月26日出具的致同验字(2015)第110ZC00582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99,999,964.32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6,126,680.5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73,873,283.82元。公司将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5年12月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16年12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三、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类型、面值和数量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发行A股共计46,680,497股,全部采取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

      (二)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5年8月10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发行价格不低于33.11元/股(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发行人和华泰联合证券根据价格优先的原则,并遵循了《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为38.56元/股,该发行价格相当于发行底价33.11元/股的116.46%,相当于申购报价截止日(2015年11月19日)公司前一交易日收盘价47.38元/股的81.38%,相当于申购报价截止日(2015年11月19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41.77元/股的92.32%。

      (三)募集资金金额

      根据本次发行46,680,497股的股票数量及38.56元/股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99,999,964.32元,扣除发行费用(包括保荐承销费、律师费、验资机构审验费、股份登记费等)人民币26,126,680.5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73,873,283.82元。

      (四)股份登记托管情况

      本次发行的A股已于2015年12月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股份的股权登记及股份限售手续。

      四、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对象及认购数量

      2015年11月16日,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邮件或快递的方式共向112个发送对象发出了《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23家,证券公司11家,保险机构10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公告后提交认购意向书的各类投资者86家(其中27家投资者同时也在前述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前20大股东、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之列),以及截至2015年10月30日收市后发行人前20名股东中的9名股东(不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剔除重复股东)。剔除重复计算部分,上述投资者共计112家,其中共收到14家投资者提交的申购报价(其中12家投资者采用传真方式,2家投资者以现场送达方式),有效申购金额为727,800万元。根据认购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收到《申购报价单》传真时间优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的原则,8名投资者最终获得配售,配售数量总计为44,087,137股。原承诺认购的控股股东夏曙东接受最终申购报价结果,获配数量分别是2,593,360股。最终总发行数量为46,680,497股。各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及获得配售情况如下:

      ■

      (二)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青岛城投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3、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5、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6、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7、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8、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

      9、夏曙东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2年出生,2003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地理学与地理信息系统专业,获博士学位。2000年10月至今担任北京北大千方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2007年10月至今担任北京掌城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8年6月至今担任北京掌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2014年7月至今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公司总经理。

      (三)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前,除夏曙东外,上述发行对象与公司均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规定的关联关系。

      (四)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以及未来交易安排的说明

      1、关联交易

      最近一年,除夏曙东外,上述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

      2、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的交易安排

      目前,除夏曙东外,上述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没有关于未来交易的安排。

      五、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二)发行人律师

      ■

      (三)审计机构

      ■

      (四)验资机构

      ■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15年9月30日,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二)本次发行后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截至2015年9月30日,公司股份总数为505,507,719股,夏曙东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57,201,84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1.10%;通过控股重庆中智慧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41,210,22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8.15%。夏曙东先生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39.25%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将变更为552,188,216股;夏曙东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59,795,204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8.94%,通过控股重庆中智慧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41,210,228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7.46%。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会导致公司股本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除夏曙东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将发生变化,公司将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结果,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二)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73,873,283.82元,对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及资产负债率等方面的影响情况如下: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将大幅增加,同时资产负债率将明显降低,流动比率与速动比率将显著提高。本次发行可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进一步提升盈利能力,增强未来的持续经营能力。

      本次发行对公司截至2015年9月30日的资产结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三)本次发行对最近一年及一期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的影响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46,680,497股,发行前后公司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如下表所示(发行后数据为模拟测算数据):

      ■

      (四)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完成及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有助于公司发展战略的实现,增强公司防范风险的能力,促进公司业务的拓展,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实现并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及募集资金项目投入后,公司将加快在城市综合智能交通领域的布局,进一步完善智能交通领域产业链。

      (五)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公司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将促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一步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认识、学习与理解,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规范公司运作,进一步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保持公司在其人员、资产、财务以及在采购、生产、销售等各个方面的完整性和独立性。

      (六)对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管理层将保持稳定。

      (七)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面向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投资者,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管理关系和同业竞争状况不发生变化,业务和管理依然完全分开、各自独立承担经营责任和风险,且不会产生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

      第三节 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保荐协议主要内容和上市推荐意见

      一、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保荐机构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发行价格、认购对象、锁定期安排、募集资金规模以及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人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除夏曙东以外,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除夏曙东以外,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二)发行人律师意见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1、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发行的批准程序合法、合规,发行人可以实施本次发行。

      2、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为46,680,497股,符合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数量。

      3、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8.56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即33.11元/股),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5、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均为境内投资者,且具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批复的要求。

      6、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缴款通知书》、《股份认购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均符合《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文件合法有效。”

      二、保荐协议主要内容

      (一)保荐协议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代表人:王正航、白岚

      保荐期限:自保荐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届满时止。

      (二)保荐协议其它主要条款

      甲方: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甲方责任

      ①要求乙方为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尽职推荐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指定符合规定且具备胜任能力的保荐代表人、全面协调组织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申请工作、依法对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等;

      ②知晓乙方推荐工作的计划和进度、保荐代表人实际履行保荐职责的能力和工作经历;

      ③乙方被中国证监会从保荐机构名单中去除而另行聘请保荐机构。

      2、甲方义务

      ①指定具备较强协调和管理能力的专人配合乙方保荐工作;

      ②保障乙方充分行使组织统筹、尽职调查、独立判断等职责,并敦促实际控制人、重要股东、关联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相关中介机构等配合乙方保荐工作;

      ③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乙方的要求提供信息与资料并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④提供充分、合理的证据证明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一)和(二)的情形。

      3、乙方权利

      ①查阅所有与发行上市有关的文档资料和会计记录(涉及核心商业机密或技术诀窍的除外),并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

      ②协助甲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对章程及各项规范运作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和修改提供建议和咨询;

      ③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对甲方重大事项提供建议和咨询;

      ④对甲方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和行为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执行;

      ⑤对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其进行审慎核查,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所作的判断与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对无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应当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在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⑥对高管人员的诚信水准和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及经验进行调查或核查;

      ⑦对甲方不配合乙方履行保荐职责的行为发表保留意见,并在推荐文件中予以说明,如果情节严重将不予推荐或撤销推荐直至终止本协议;

      ⑧对有充分理由确信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及时发表意见,如果情节严重将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4、乙方义务

      ①指定符合规定且具备胜任能力的保荐代表人,全面组织协调发行上市工作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勤勉尽责地履行尽职推荐义务;

      ②指定由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担任项目主办人,保证所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并具备足够的水准;

      ③制定发行上市的总体工作计划和时间安排,组织申报材料的编写和制作;

      ④确信独立判断与其他中介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⑤对申报材料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确认申请文件和发行募集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⑥出具推荐意见,保证推荐文件、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⑦组织甲方及其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

      ⑧负责本次发行的承销工作;

      ⑨敦促保荐代表人及从事保荐工作的其他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上市推荐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第六节 新增股份的数量及上市时间

      公司已于2015年11月27日就本次增发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经确认,本次增发股份将于该批股份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日终登记到账,并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日为2015年12月17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2015年12月17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本次发行中,除夏曙东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36个月以外,其他投资者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6年12月17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

      第七节 中介机构声明

      一、保荐机构声明

      本保荐机构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

      吴学孔

      保荐代表人:

      王正航 白岚

      法定代表人:

      吴晓东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二、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

      史振凯 于进进 陈惠燕

      单位负责人:

      朱小辉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三、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李惠琦

      傅智勇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徐 华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四、承担验资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李惠琦

      傅智勇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徐 华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保荐机构出具的《关于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证券发行保荐书》、《关于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证券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

      二、发行人律师出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三、其他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重要文件。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