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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夏大中华企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5-12-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1、华夏大中华企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已获中国证监会2015年11月25日证监许可[2015]2744号文准予注册。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本基金自2015年12月29日至2016年1月18日通过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本公司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本公司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详见本公告“五(三)2、代销机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网点、日期、时间和程序等事项参照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7、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方面的障碍。投资者已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如已过有效期,请及时办理相关更新手续,以免影响认购。

      8、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本基金采用人民币发售,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00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9、基金份额发售机构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10、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华夏大中华企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刊登在本公司网站。投资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及各发售代理机构客户服务电话。

      11、风险提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依法发行的金融工具,基金净值会因为所投资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全球市场投资面临的汇率风险、国别风险、新兴市场风险等特别投资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债券、衍生品等各种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等。本基金属于混合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品种。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12、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本公司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华夏大中华企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简称:华夏大中华混合(QDII)

      基金代码:002230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发售价格

      本基金采用人民币发售。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认购价格为1.00元人民币。

      (三)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本公司直销机构和本公司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本公司直销机构详见本公告“五(三)1、直销机构”,本公司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详见本公告“五(三)2、代销机构”。

      (五)发售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下转B10版)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