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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浙能
    温州电厂“上大压小”扩建项目投产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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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停止实施回购股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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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停牌公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停止实施回购股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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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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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为长兴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提供转让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5-12-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各会员单位:

      长兴城市建设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定于2015年12月24日起在本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转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长兴城市建设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证券代码“118396”,证券简称“15长兴债”,发行总额11亿元,票面利率6.3%,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为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三期)等三只债券

      提供转让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二定于2015年12月24日起在本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转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证券代码“118375”,证券简称“15泰禾03”,发行总额10亿元,票面利率7.75%,债券期限3年,附第2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2、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证券代码“118388”,证券简称“15荣发02”,发行总额5亿元,票面利率5.5%,债券期限2年,附第1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3、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二证券代码“118389”,证券简称“15荣发03”,发行总额5亿元,票面利率6%,债券期限4年,附第2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期次级债券

      提供转让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期次级债券定于2015年12月24日起在本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转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期次级债券证券代码“118915”,证券简称“15国信01”,发行总额60亿元,票面利率5.88%,债券期限3年,附第2年末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为“广州机场高速公路车辆

      通行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2015年)”提供转让服务的公告

      各相关单位:

      根据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所将自2015年12月24日起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为“广州机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2015年)”(以下简称“广交投”)提供转让服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持有深圳A股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的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广交投”的转让业务。

      二、“广交投”设立日期为2015年10月27日。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如下:证券简称“广交投A1”,证券代码为“119299”,到期日为2016年6月30日,还本付息方式为定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证券简称“广交投A2”,证券代码为“116001”,到期日为2017年6月30日,还本付息方式为定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证券简称“广交投A3”,证券代码为“116002”,到期日为2018年6月30日,还本付息方式为定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证券简称“广交投A4”,证券代码为“116003”,到期日为2019年6月30日,还本付息方式为定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证券简称“广交投A5”,证券代码为“116004”,到期日为2020年6月30日,还本付息方式为定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证券简称“广交投A6”,证券代码为“116005”,到期日为2021年6月30日,还本付息方式为定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

      三、“广交投A1”的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10000份,“广交投A2”的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10000份,“广交投A3”的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10000份,“广交投A4”的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10000份,“广交投A5”的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10000份,“广交投A6”的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10000份。

      四、对首次参加“广交投”转让业务的投资者,本所会员应当在其参与转让业务前,进行全面的相关业务规则介绍,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在参与转让业务前签署风险揭示书。

      五、“广交投”转让及相关事宜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则。

      特此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年12月21日

      关于支付2015年贵州省政府

      一般债券(八期)等两只债券

      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2015年贵州省政府一般债券(八期)、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四期)将于2016年1月6日支付利息。为做好上述债券的利息支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贵州省政府一般债券(八期)证券代码为“109283”,证券简称为“贵州1508”,是2015年7月6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61%,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805元。

      二、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四期)证券代码为“109287”,证券简称为“内蒙1504”,是2015年7月6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61%,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805元。

      三、本所从2015年12月28日至2016年1月5日停办上述债券的转托管及调帐业务。

      四、上述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1月5日,凡于当日收市后持有上述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项的权利,2016年1月6日除息交易。

      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上述债券利息款项后,将其划入各证券商的清算备付金账户,并由证券商将付息资金及时划入各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决定,本所将视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曹春华先生:

      经查明,你在作为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副总经理期间,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规定的行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3条的规定,拟给予你通报批评的处分。

      本所已要求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向你送达《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小板处分告知函【2015】第33号】,因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告知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电话:0755-88668686)。

      依照本所《纪律处分程序细则(2008年10月修订)》的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对前述纪律处分措施有异议,应当于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

      未在本公告发布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或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后逾期未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年12月23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决定,本所将视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王军民先生:

      经查明,你在作为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规定的行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3条的规定,拟给予你通报批评的处分。

      本所已要求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向你送达《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小板处分告知函【2015】第33号】,因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告知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电话:0755-88668686)。

      依照本所《纪律处分程序细则(2008年10月修订)》的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对前述纪律处分措施有异议,应当于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

      未在本公告发布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或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后逾期未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