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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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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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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2015-12-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55 证券简称:共达电声 公告编号:2015-072

      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内(2015年12月18日、2015年12月21日、2015年12月22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分别于2015年12月5日、2015年12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版)》、《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的回复》等相关文件,预案所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敬请投资者注意。

      3. 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4.公司近期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5.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6.经查询,股票异常波动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买卖公司股票。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一)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披露事项不代表审批机关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预案所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敬请投资者注意。

      (三)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公告的《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版)》中披露了涉及本次交易的“重大风险提示”,敬请广大投资者再次仔细阅读并注意风险。

      1、本次交易可能被取消的风险

      公司制定了严格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公司与交易对方在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过程中,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减少内幕信息的传播。但仍不排除有关机构和个人利用关于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的行为,公司存在因股价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暂停、终止或取消本次交易的风险。

      此外,本次交易预案公告后,若标的资产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不可预知的重大影响事项,可能导致本次交易无法进行的风险,或即使继续进行将需要重新估值定价的风险。

      2、审批风险

      2015年12月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截至本预案出具日,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乐华文化董事会审议通过附条件生效的向股转系统申请公司股票终止挂牌议案;

      (2)乐华文化董事会审议通过附条件生效的乐华文化由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议案;

      (3)乐华文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议案;

      (4)乐华文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附条件生效的向股转系统申请公司股票终止挂牌议案;

      (5)乐华文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附条件生效的乐华文化由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议案;

      (6)本次交易涉及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共达电声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7)共达电声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8)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9)乐华文化终止挂牌事项取得股转系统的批复或同意函;

      (10)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程序。

      本次交易能否获得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及相关有权部门的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取得上述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特此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喀什星光文化受让春天融和股权不能及时完成工商变更的风险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喀什星光文化受让春天融和65.4073%股权款项尚未100%支付完毕,尚未完成相关的股权工商变更手续。如果喀什星光文化不能依照相应股转协议约定及时履行受让股权款项支付义务,不能及时完成相关的股权工商变更手续,共达电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将不能顺利实施。

      4、标的资产财务数据及资产预估值调整的风险

      由于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和评估工作尚未完成,目前公司只能根据交易标的现有的财务和业务资料,在假设宏观环境和交易标的经营未发生重大变化前提下,对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标的的财务数据进行初步测算。本预案引用的资产预估值可能与最终经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或审核后出具的数据存在差异。此外,此次对于交易标的分别采用市场法、收益法两种方法进行了预评估,并最终选用市场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

      本公司特提醒广大投资者,虽然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严格按照评估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勤勉、尽职的义务,但如未来情况出现预期之外的重大变化,可能导致资产估值与实际情况不符。

      5、标的资产增值率较高的风险

      截至2015年9月30日,标的资产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62,579.37万元(未经审计),评估后股东全部权益预估价值为412,000.00万元,增值349,420.63万元,增值率558.36%。

      交易标的评估值较其合并口径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增值较高,原因之一是影视娱乐产业“轻资产,高收益”的特性;原因之二是影视娱乐产业目前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未来仍具有良好的发展空间;原因之三春天融和、乐华文化良好的品牌效应、优质的IP和艺人储备以及强大的资源整合能力。因此,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预估值是基于标的资产具有较高的资产盈利能力、未来较高的业绩增长速度和优秀的行业人才等未在账面反应的核心资产价值得出的估值结果。特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交易定价估值较净资产账面值增值较高的风险。

      为应对本次估值较高的风险,公司与主要交易对方在交易协议中约定了业绩补偿条款。具体补偿办法详见本预案“第二节 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二、业绩承诺及补偿”。

      6、本次交易形成的商誉减值风险

      根据交易双方已经确定的交易价格,标的资产的成交价格较账面净资产增值较高。同时,由于本次股权购买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该等商誉不作摊销处理,但需要在未来每年会计年末进行减值测试。

      本次股权购买完成后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将会确认较大额度的商誉,若标的资产未来经营中不能较好地实现收益,那么收购标的资产所形成的商誉将会有减值风险,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7、上市公司股价波动的风险

      股价的波动不仅受公司的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利率和汇率的变化、股票市场的投机行为、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股票市场价格可能出现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由于以上多种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公司股票可能会产生脱离其本身价值的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投资风险。投资者在购买本公司股票前应对股票市场价格的波动及股市投资的风险有充分的了解,并做出审慎判断。

      8、标的资产承诺业绩无法实现的风险

      根据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人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约定,本次重组完成交割后的三个会计年度,即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春天融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4,000万元、18,000万元和22,500万元;乐华文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7,000万元、22,000万元和28,000万元。

      鉴于电视剧及电影行业的市场竞争加剧、政策变化等原因,标的资产实际盈利若未能达到预期水平,则会影响公司通过本次交易扩大经营规模和提升盈利能力的效果。尽管《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方案可以一定程度地保障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降低收购风险,但如果未来春天融和及乐华文化在被上市公司控股后出现经营未达预期的情况,则会影响到上市公司的整体经营业绩和盈利规模。

      9、业绩补偿金额未全面覆盖且占比较低的风险

      本次交易中,共达电声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春天融和100%股权、乐华文化100%股权,其中春天融和业绩承诺人为杨伟、徐铁军、朱文玖,乐华文化业绩承诺人为杜华、西藏华果果。根据共达电声与相应补偿义务人的约定,如春天融和、乐华文化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的实际利润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利润,则相应补偿义务人将以股份形式向上市公司支付补偿,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以现金方式补偿。补偿义务人应补偿的股份以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股份(上市公司发生送股、或转增股本导致业绩承诺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发生变化的,则补偿股份数量的上限应做相应调整)和上市公司向其支付的现金交易价格总额为限,且是按照业绩承诺人因本次交易所获对价占各自标的交易对价的比例(即业绩承诺人交易对价比例)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前述补偿方案系综合考虑了标的公司业绩实现风险、业绩补偿可实现性、业绩承诺期间、所获股份限售期安排等多种因素,经各方友好协商后确定的。该业绩补偿方案可以一定程度地保障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降低收购风险。但在业绩承诺期内如标的公司无法实现承诺业绩,可能存在补偿义务人利润补偿安排不足以覆盖业绩补偿金额的风险。

      10、业绩承诺补偿实施的违约风险

      根据本次交易协议的约定,共达电声与主要交易对方签署了明确可行的业绩补偿措施,相关交易对方将在承诺利润无法完成时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尽管上市公司与承担业绩补偿责任的交易对方签订了明确的补偿协议,但仍存在业绩补偿承诺实施的违约风险。

      11、标的公司无法享受税收优惠而导致业绩波动的风险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文),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春天融和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第三十六项、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服务业”之第9点“广播影视制作、发行、交易、播映、出版、衍生品开发”,且2014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春天融和情况符合优惠政策的相关认定标准,故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按15%预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财教[2014]56号),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霍尔果斯春天享受前述优惠政策。

      乐华文化之全资子公司西藏乐华设立于西藏日喀则地区亚东县,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藏政发[2011]14号),对设在西藏自治区的各类企业(含西藏驻区外企业),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在2011年至2020年期间,继续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14]51号),对设在西藏自治区的各类企业(含西藏驻区外企业),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暂免征收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按照9%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未来国家变更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将对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12、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业务整合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春天融和、乐华文化将成为共达电声的全资子公司。从公司整体的角度来看,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和业务范围都将得到扩大,公司与春天融和、乐华文化将需在企业文化、经营管理、业务规划等方面进行融合,公司和春天融和、乐华文化之间能否顺利实现整合具有不确定性,整合过程中如未能及时制定与之相适应的企业文化、组织模式、财务管理与内控、人力资源管理、技术研发管理、业务合作及筹划等方面的具体整合措施,可能会对本次交易双方在整合后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从而给股东及股东利益造成一定影响。

      13、行业监管的风险

      影视娱乐行业作为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意识形态的特殊属性,受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严格监督、管理。目前的行业监管主要体现为许可制度和内容管理制度。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规定:“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规定:“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电视剧内容管理和监督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视剧内容管理和监督工作。”除制作许可和内容管理外,行业监管贯穿于影视制作与发行的全过程,确保影视剧制作发行符合政策导向。根据《电影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2号)和《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43号),国家同样对电影的制作、发行、放映、进出口经营资格等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经所在地的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通过。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中方持股比例不低于51%)的演出经纪机构,应当经国家文化部批准后方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演出经纪人管理办法》同样对经纪资格证书作出规定。

      上述在资格准入和内容审查等方面的监管政策贯穿于标的资产的影视业务和艺人运作业务整个流程之中,对其业务的正常开展构成较为重要的影响。违反该等政策将受到文化部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通报批评、限期整顿、没收所得、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吊销相关许可证甚至市场禁入。因此,标的资产必须保持长期以来一直强调的依法经营的优良传统,时刻以行业监管政策为导向,通过内部健全的质量管理和控制体系,有效防范各项业务所面临的政策监管风险,避免监管政策给正常业务经营带来的风险。提请投资者注意。

      14、人才管理风险

      影视行业与艺人经纪行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优秀人才的专业能力及丰富经验是标的资产持续良好发展的基石。如果标的资产不能有效维持核心人员的激励机制并根据环境变化而持续完善,将会影响到核心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甚至造成核心人员的流失。如果标的资产不能从外部引进并保留与其发展所密切相关的专业人才,如核心导演、编剧、专业经纪人等,将对其业务发展产生不良影响,提请投资者注意。

      15、标的资产主要业务合作方的外聘风险

      国内电视剧、电影制作发行公司普遍采用外聘方式与编剧、导演、演员建立业务合作关系,这种模式可能存在由于编剧、导演、演员的聘用问题造成标的资产电视剧、电影的制作工作不能按计划开展,从而给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和持续盈利能力造成一定不利影响的风险。

      以春天融和为例,其电影业务除《厨子戏子痞子》外,目前主要采取非执行制片的方式,由合作公司担任执行制片方负责电影业务的采购、生产和销售,春天融和与执行制片方共同组建剧组并参与剧组的管理以保证影片的拍摄质量和进度,最后按照约定分得票房收入。

      为应对外聘风险问题,春天融和已与诸多业内精英人士以个人或工作室的形式展开深度合作,并以部分人参股的形式确保合作的稳定性,公司享有合作人员的作品或劳务的优先购买权。此外,乐华文化艺人价值运作体系所培养的优秀艺人能够为影视作品的制作提供支撑,乐华文化本身也不断储备优质导演、编剧,还积极拓展与美国好莱坞大型电影制片公司之间的合作。尽管存在上述应对措施,标的资产主要业务合作方仍然存在外聘风险。

      16、电影联合摄制的控制风险

      联合摄制是电影业务的常见模式,具有集合社会资金,整合创作、市场资源以及分散投资风险的优点。在联合摄制中,通常约定一方作为执行制片方,全权负责一切具体制作、拍摄及监督事宜,其他各方根据合同约定有权对剧本提出修改意见、对主创人员遴选进行确认、了解一切拍摄及制作工作等。

      报告期内,春天融和及乐华文化在参与投资拍摄的电影作品中大部分未担任执行制片方,且未来大型制作片仍将采用与好莱坞或国内大型制作公司合作的模式,不担任执行制片方。尽管联合摄制各方有着共同的利益基础,执行制片方多为经验丰富的制片企业,而且春天融和及乐华文化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充分行使联合摄制方的权利,但摄制的主导权仍掌握在对方手中,其工作质量直接关系着作品质量的优劣,进而影响自身收益。春天融和及乐华文化存在着电影制作业务联合摄制模式的控制风险。

      17、影视剧作品适销性的风险

      影视剧作品是一种文化产品,观众主要根据自己的主观偏好和生活经验来决定是否观看影视剧作品。观众对影视剧作品的接受程度,最终体现为电影票房收入等指标。由于对观众主观偏好的预测是一种主观判断,若标的公司不能及时、准确把握观众主观偏好变化,标的公司的影视剧作品有可能因题材定位不准确、演职人员风格与影视剧作品不相适应等原因,不被市场接受和认可,进而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18、影视剧作品未能通过审查的风险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国家实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制度,未经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不得拍摄,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具体负责许可审查,发放《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已经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国家广电总局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出停止发行、放映或者经修改后方可发行、放映的决定。

      根据《电视剧管理规定》和《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国家对电视剧实行发行许可制度。电视剧摄制完成后,必须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省级分局审查通过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之后方可发行。未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剧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放、进口、出口。

      根据上述规定,标的公司筹拍的影视剧如果最终未获备案通过,将作剧本报废处理;已经摄制完成,经审查、修改、审查后最终未获通过的,须将该影视剧作品作报废处理。如果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被禁止发行或放(播)映,该作品将作报废处理,同时标的公司还可能遭受行政处罚。

      从成立至今,标的公司参与的作品从未发生过影视剧未获备案、审查未通过的情形。未来,若标的公司的作品出现无法通过备案或无法取得制作许可证、制作完成后由于题材等问题而无法取得发行许可证、取得发行许可证后无法播出等情况,则会影响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

      19、艺人培养运作体系不符合娱乐市场的风险

      乐华文化具有一套完整有效的艺人培养与运作体系。该体系结合中国娱乐市场行情,并借鉴了韩日大型娱乐公司的运作经验,对艺人品质和知名度的提高具有显著的作用。虽然乐华文化保持与时俱进,根据市场行情和自身培养与运作经验不断调整和更新其艺人培养与运作体系,但随着中外文化的融合、受众的改变等娱乐市场的变化,未来乐华文化的培养与运作体系可能无法一直保持与中国娱乐市场的吻合性,进而影响乐华文化的业务发展,提请投资者注意。

      20、艺人运作业务的合同风险

      乐华文化的艺人运作业务收入主要来自于其所签约艺人参与各种商业活动的收入,公司与艺人之间的权利、业务主要由艺人经纪合同约束。根据协议,艺人同意于合同期间由乐华文化运作其一定时间和范围内的相关活动,单次合同期间一般为4-5年。在此期间,乐华文化为艺人提供策划、培训、包装及宣传等服务,为其联系电影、电视剧、广告及其他商业活动等服务,同时与艺人进行收入分成。乐华文化可根据艺人的具体情况加大对其投资力度,并相应延长其合同期限。

      作为国内最好的经纪服务平台之一,乐华文化已形成了完整的艺人培训和运作体系,能够为艺人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帮助,但是仍然可能存在部分艺人因个人或其他原因主动与公司解约。按照合同条款,虽然乐华文化可以要求解约艺人支付大额赔偿金,但是从调解或起诉到达成协议或判决并执行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且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也较难确定。此外,也不能排除出现艺人以消极怠工来对抗合同并给双方带来经济损失的“双输”情形。

      21、对个别艺人构成依赖的风险

      乐华文化主营业务为艺人运作和影视剧投资,主要产品为旗下艺人及其提供的服务。公司利用自身资源对艺人进行培养、包装,通过连接影视剧业务和艺人运作业务,为艺人争取更多的演出机会、提高知名度。对于核心艺人,乐华文化投资重金进行培养与包装,相应地核心艺人为公司带来的收入占比较高。报告期内,旗下艺人韩庚的经纪业务收入占乐华文化全部业务收入的35%左右。

      尽管未来,一方面公司艺人运作体系更加成熟,不断推出新的艺人或组合,另一方面公司的影视剧业务将不断拓展,来自单个艺人的收入占比将明显下降。但乐华文化重点打造核心艺人的经纪业务收入仍有可能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例较高,从而公司对其构成依赖,若该艺人失去市场号召力或与公司关系破裂,则会较大影响乐华文化的经营业绩。

      22、艺人行为过失风险

      艺人工作具有高压力、高强度的特点,随着娱乐市场竞争强度不断加大,部分艺人依靠毒品等非法方式缓解压力;部分艺人对自身行为约束不足,行为上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艺人作为公众人物,一言一行都被社会所关注,艺人的过失行为对艺人形象产生巨大的损害,影响了艺人所在公司对艺人的推广活动,损害公司和艺人的利益。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已出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办公厅关于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中暂停播出相关影视节目的通知》,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中,若具有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的影视编剧、导演、演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影视剧、影视节目,一律暂停播出(点播)。国家已经逐渐从政策上规范艺人的相关行为,力求塑造一个健康的娱乐市场。

      乐华文化对签约艺人的品质进行了详细的考察,对艺人的日常行为保持严格的约束,自乐华文化成立以来,未发现旗下艺人做出违反法律规范或公序良俗的行为。但若乐华文化未及时发现并纠正旗下艺人未来可能发生的过失行为,将对乐华文化的业务发展产生极大的影响。

      23、侵权盗版的风险

      标的公司所处行业的侵权盗版现象主要体现为盗版音像制品、网络侵权播放以及盗播影视剧作品。由于生产盗版音像制品能牟取高额利润,且消费者能以低廉的价格、方便的渠道获取盗版产品,因此侵权盗版现象一直屡禁不止。这影响了正版音像制品的销售,直接导致我国音像制品市场交易额大幅度下滑,音像制品市场几近萎缩,间接地减少了制作机构的音像制品版权收入。其次,侵权盗版产品分流了电影观众,影响了影片票房收入。

      政府有关部门近年来通过逐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打击盗版执法力度等措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通过上述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版权的盗版行为,但由于打击盗版侵权、规范市场秩序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标的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仍将面临盗版侵害的风险。

      24、市场竞争加剧及成本上升风险

      随着中国电影票房的不断增长,单部影片产出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产业资本涌入影视行业,影视剧行业的企业数量不断增多,影片数目不断增多,市场分散竞争激烈。随着国内影视剧制作公司登陆国内外资本市场,各公司资本实力快速增长,不断加大对影视剧作品的投入,导致各制作机构对编剧、导演及拍摄所需摄影、美术、配音等各类专业人才及制作资源争夺的加剧,影视剧制作成本呈不断攀升态势。未来若影视剧作品的制作成本继续攀升而发行价格不能获得同比上涨,则标的公司投资制作的影视剧作品可能存在利润空间被压缩的情况。

      同时,随着国内娱乐市场快速增长,国外大型艺人经纪公司大举进入国内,国内互联网平台公司依靠广大的用户也纷纷进入艺人经纪行业,未来艺人经纪行业的竞争势必加剧。由此可能导致成本上升、利润率下降等风险。

      春天融和、乐华文化的影视业务与艺人经纪业务交相呼应、相互促进,影视业务依靠对市场最新动向的迅速反应和对受众的良好定位、艺人经纪业务依靠其独特的培养运作体系和旗下艺人出众的实力,均可预期实现良好发展,但未来不排除因市场竞争加剧及成本上升导致发展放缓的风险。

      25、受经济周期影响的风险

      影视娱乐业消费与经济周期密切相关,在经济增长时,居民的收入水平提高,用于影视娱乐消费的支出相应增加;在经济衰退时,居民的收入水平下降,用于影视娱乐消费的支出减少。标的资产的影视娱乐业务对商业市场依存度较高,受经济周期的影响较大。

      尽管国外研究显示电影产业在面对经济周期起伏的时候表现出较强的抗衰退能力,而我国电影市场经历了10年的高速增长,空间广阔,但这并不能表明我国电影市场存在和成熟市场一致的抗周期性。

      虽然我国经济近年来持续快速增长,居民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文化娱乐消费成为新的消费热点,影视市场加速繁荣,但经济周期性波动放缓、波动幅度减弱等经济发展新特征仍无法改变经济周期性波动的内在规律,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标的资产影视娱乐业务的持续发展。

      (四)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