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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2015-12-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空港股份 证券代码:600463 公告编号:临2015-080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建设工程施工款及利息、垫资利息、律师代理费及相应违约金。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对控股子公司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源公司”)《四环药业空港基地办公楼工程款付款协议》(以下简称“《付款协议》”)纠纷案涉及的应收账款单独计提了坏账准备,如果公司收回该项建设工程施工款等款项、利息及费用,则将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积极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申请的基本情况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源公司因《付款协议》纠纷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义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基本情况如下:

      (一) 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天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B区裕民大街甲6号

      被告一: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顺义园临空二路1号(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住所)

      被告二:北京四环空港药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京密路南法信段8号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给付原告建设工程施工款31,528,480.00元,并支付欠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以31,528,48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垫资利息4,000,000.00元,律师代理费400,000.00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41,528,480.00元为基数,按日支付万分之五,自2014年3月1日始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余款为止)。

      3、判令被告二对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被告一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诉讼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请见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2015年6月25日、2015年7月7日、2015年9月16日、2015年11月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15年11月20日,顺义法院天竺法庭第三法庭第二次开庭审理了上述案件,2015年12月22日,天源公司接到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顺民初字第04124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三千一百五十二万八千四百八十元;

      (二)被告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垫资利息四百万元;

      (三)被告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共两笔,第一笔以一千五百万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第二笔以一千六百五十二万八千四百八十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二〇一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四)被告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以四千一百五十二万八千四百八十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五)被告北京四环空港药业科技有限公司就被告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被告北京四环空港药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二万一千四百四十二元,由被告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对天源公司《付款协议》纠纷案涉及的应收账款单独计提了坏账准备,如果公司收回该项建设工程施工款等款项、利息及费用,则将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积极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顺民初字第04124号)

      特此公告。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