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
提示性公告
股票代码:002608 股票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335
债券代码:112108 债券简称:12舜天债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15年12月23日,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崇川支行”或“债权人”)的《通知书》。《通知书》称,中行崇川支行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申请公司重整。该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当公司出现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存在暂停上市的风险:
(1)公司目前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如公司存在或涉嫌存在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上市。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若公司 2015 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自 2015 年度报告公告之日起暂停上市。
3、当公司出现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1)如果法院受理重整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2014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2015年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如公司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则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
②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③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④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⑤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⑥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3) 若公司存在或涉嫌存在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移送决定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或者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未满足恢复上市条件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一、债权人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的情况
2015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中行崇川支行的《通知书》,中行崇川支行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并通过重整程序清偿其相应债权。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是一家于1994年1月28日在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册登记的金融机构,负责人:顾鹏飞。住所地:南通市跃龙路100号。经营范围: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南通监管分局核发的金融许可证核定的范围经营;保险兼业代理(按许可证核定的范围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裁定书。该债权人的申请能否被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重整申请的相关进展情况。
二、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对公司及债权人利益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法院受理了债权人中行崇川支行提出的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法院将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重整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重整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管理人或公司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制订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公司债权人根据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获得清偿,并存在不能全额受偿的可能。如果重整计划草案不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法院将裁定终止公司的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清算。
如果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员工稳定、继续在现有基础上保持生产经营及其他与重整相关的工作。
三、风险警示
截至目前,法院是否受理中行崇川支行提出的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果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还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第二十三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如公司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则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
②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③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④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⑤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⑥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此外,若公司存在或涉嫌存在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移送决定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或者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未满足恢复上市条件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鉴于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336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融资款逾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于资金周转紧张,造成融资款逾期的情况发生。
2015年12月21日,公司新增逾期融资款3,000万人民币,具体详情如下:
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汉府支行申请了1笔订单融资业务,金额为3,000万人民币。现该笔订单融资业务已到期。
截至2015年12月21日,公司逾期融资额54,292.27万元,公司控股子公司逾期融资额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共计逾期贷款额54,292.27万元。
针对上述情况,公司正在积极研究应对措施。目前,公司正积极与金融机构协商,争取妥善处理上述逾期融资款。
因上述融资款的逾期事项的处理方案尚在研究中,故本次公告所述的融资款逾期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若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