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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公告
    2015-12-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2016年第一次付息公告

      股票代码:600635 股票简称:大众公用 编号:临2015-034 债券代码:122112 债券简称:11 沪大众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2016年第一次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6年1月5日

      债券付息日:2016年1月6日

      由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2年1月6日发行的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1月6日开始支付自2015年7月6日至2016年1月5日期间(以下简称“本计息周期”)的利息。根据《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三)债券简称:11沪大众。

      (四)债券代码: 122112。

      (五)发行总额:人民币16亿元。

      (六)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6年期浮动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每个计息周期所采用的基准利率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1周Shibor(1W)在当期起息日前120个工作日的算术平均值,第一个计息周期采用的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前120个工作日1周Shibor(1W)的算术平均值,以后每个计息周期采用的基准利率为该计息周期起息日前120个工作日1周 Shibor(1W)的算术平均值。各期基准利率计算时,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周Shibor(1W),首期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2012年1月6日)前120个工作日1周Shibor(1W)的算术平均值4.03%,加上网下机构投资者询价确定的基本利差2.95%,本期债券第一个计息期间的票面利率为6.98%。

      根据《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二个计息期间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第二个计息期间为2012年7月6日至2013年1月5日,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周Shibor(1W),第二个计息期间基准利率为2012年7月6日前120个工作日1周Shibor(1W)的算术平均值3.61%。第二个计息期间的票面利率为6.56%。

      根据《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三个计息期间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第三个计息期间为2013年1月6日至2013年7月5日,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周Shibor(1W),第三个计息期间基准利率为2013年1月6日前120个工作日1周Shibor(1W)的算术平均值3.35%。第三个计息期间的票面利率为6.30%。

      根据《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四个计息期间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第四个计息期间为2013年7月6日至2014年1月5日,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周Shibor(1W),第四个计息期间基准利率为2013年7月6日前120个工作日1周Shibor(1W)的算术平均值3.90%。第四个计息期间的票面利率为6.85%。

      根据《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五个计息期间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第五个计息期间为2014年1月6日至2014年7月5日,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周Shibor(1W),第五个计息期间基准利率为2014年1月6日前120个工作日1周Shibor(1W)的算术平均值4.34%。第五个计息期间的票面利率为7.29%。

      根据《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六个计息期间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第六个计息期间为2014年7月6日至2015年1月5日,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周Shibor(1W),第六个计息期间基准利率为2014年7月6日前120个工作日1周Shibor(1W)的算术平均值3.64%。第六个计息期间的票面利率为6.59%。

      根据《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七个计息期间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第七个计息期间为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7月5日,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周Shibor(1W),第七个计息期间基准利率为2015年1月6日前120个工作日1周Shibor(1W)的算术平均值3.49%。第七个计息期间的票面利率为6.44%。

      根据《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八个计息期间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第八个计息期间为2015年7月6日至2016年1月5日,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周Shibor(1W),第七个计息期间基准利率为2015年7月6日前120个工作日1周Shibor(1W)的算术平均值3.31%。第八个计息期间的票面利率为6.26%。

      (七)利息支付金额:本期债券于每个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票面年利率×(该计息周期实际天数/该计息年度实际天数)。

      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八)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2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六个计息期间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6.26%,每手“11沪大众”(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1.56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6年1月5日

      (二)付息日:2016年1月6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1月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1沪大众”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计息周期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付息网点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1沪大众”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1沪大众”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传真号码:021-64280679,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1515号大众大厦8楼,邮政编码:200235。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曹菁

      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1515号大众大厦8楼

      联系电话:021-64288888—5611

      邮政编码:200235

      (二)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罗丽娜、杨甲艳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56号方圆大厦23层

      联系电话:010-88027189

      邮政编码:100044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询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29日

      附件一:“11沪大众”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华锐风电 编号:临2015-110

      债券代码:122115、122116 债券简称:11华锐01、11华锐02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724,500,000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1月4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96号《关于核准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风电”或“公司”)于2011年1月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510万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网上发行数量为8,410万股,该部分股票于2011年1月13日上市流通;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数量为2,100万股,该部分股票于2011年4月13日上市流通。

      本次上市流通的股份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涉及股东包括:北京新能华起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能华起”)、拉萨开发区富鼎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鼎顺”)、萍乡市瑞华丰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华丰能”)、SINARIN INVESTMENT LIMITED(希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纳投资”)、西藏丰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丰达”)、西藏新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新宏”)、西藏林芝鼎方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芝鼎方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前的全体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公司股东新能华起、富鼎顺、瑞华丰能、希纳投资、西藏丰达、西藏新宏、林芝鼎方源前期已书面承诺于2015年减持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30%。2015年8月20日,前述7家股东所持股份的30%已上市流通,详情请见公司于2015年8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86)。本次上市流通的股份为前述7家股东所持共计724,500,000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1月4日。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首次发行A股股票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于2011年派发股票股利、2012年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2014年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本数量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1.2011年5月13日,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公司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总股本1,005,1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10股。该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由1,005,100,000股增至2,010,2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10,20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800,000,000股。各相关股东所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同比例增加。

      2.2012年5月5日,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公司以截至2011年12月31日总股本2,010,2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10股。该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由2,010,200,000股增至4,020,4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20,40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600,000,000股。各相关股东所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同比例增加。

      3.2014年12月15日,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以截至2013年12月31日总股本4,020,4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公司总股本由4,020,400,000股增至6,030,6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630,60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5,400,000,000股。根据公司发起人股东出具的《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转增股本等事项的承诺函》,2014年12月31日,除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工起重”)之外的其他21家发起人股东于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取得的合计1,440,000,000股转增股份划转(记入)至公司新股东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海新能”)、大连汇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大连汇能”)的证券账户(股东账户)。2014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相关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数不变。详细情况请见公司2015年1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关于股权结构变动的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01)。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前公司全体股东的限售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前,公司全体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东北京中恒富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西藏新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诺: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北京中恒富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在公司董事于国庆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北京中恒富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于国庆自公司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股东北京汇通丰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西藏丰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诺: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北京汇通丰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在公司董事刘会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北京汇通丰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刘会自公司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于2014年1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40084号)。因公司其它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在上述期间,公司暂不能办理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份上市流通的相关事项。公司于2015年1月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4]48号),于2015年11月1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66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15]9号),华锐风电虚假信息披露与相关中介机构违法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审理终结,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及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其中未对公司股东所持公司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予以禁止,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15年1月9日、2015年11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04)、《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102)。

      截至本公告日,以上承诺得到履行,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2.公司股东延长限售期限的承诺

      根据公司发起人股东新能华起、富鼎顺、瑞华丰能、希纳投资、西藏丰达、西藏新宏、林芝鼎方源于2014年12月出具的《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转增股本等事项的承诺函》,上述7家股东承诺于2015年减持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30%。

      截至本公告日,以上承诺得到履行,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无控股股东。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认为:华锐风电限售股份持有人均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华锐风电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保荐机构对华锐风电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1.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724,500,000股;

      2.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1月4日;

      3.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