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新闻·市场
  • 4:新闻·财富管理
  • 5:新闻·公司
  • 6:新闻·公司
  • 7:调查
  • 8:评论
  • 9:研究·宏观
  • 10:研究·市场
  • 11:数据·图表
  • 12:上证观察家
  • 13:股市行情
  • 14:市场数据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17:信息披露
  • 18:信息披露
  • 19:信息披露
  • 20:信息披露
  • 21:信息披露
  • 22:信息披露
  • 23:信息披露
  • 24:信息披露
  • 25:信息披露
  • 26:信息披露
  • 27:信息披露
  • 28:信息披露
  • 29:信息披露
  • 30:信息披露
  • 31:信息披露
  • 32:信息披露
  • 33:信息披露
  • 34:信息披露
  • 35:信息披露
  • 36:信息披露
  • 37:信息披露
  • 38:信息披露
  • 39:信息披露
  • 40:信息披露
  • 41:信息披露
  • 42:信息披露
  • 43:信息披露
  • 44:信息披露
  • 45:信息披露
  • 46:信息披露
  • 47:信息披露
  • 48:信息披露
  • 49:信息披露
  • 50:信息披露
  • 51:信息披露
  • 52:信息披露
  • 53:信息披露
  • 54:信息披露
  • 55:信息披露
  • 56:信息披露
  • 57:信息披露
  • 58:信息披露
  • 59:信息披露
  • 60:信息披露
  • 61:信息披露
  • 62:信息披露
  • 63:信息披露
  • 64:信息披露
  • 65:信息披露
  • 66:信息披露
  • 67:信息披露
  • 68:信息披露
  • 69:信息披露
  • 70:信息披露
  • 71:信息披露
  • 72:信息披露
  • 73:信息披露
  • 74:信息披露
  • 75:信息披露
  • 76:信息披露
  • 77:信息披露
  • 78:信息披露
  • 79:信息披露
  • 80:信息披露
  • 81:信息披露
  • 82:信息披露
  • 83:信息披露
  • 84:信息披露
  • 85:信息披露
  • 86:信息披露
  • 87:信息披露
  • 88:信息披露
  • 89:信息披露
  • 90:信息披露
  • 91:信息披露
  • 92:信息披露
  • 93:信息披露
  • 94:信息披露
  • 95:信息披露
  • 96:信息披露
  • 97:信息披露
  • 98:信息披露
  • 99:信息披露
  • 100:信息披露
  • 101:信息披露
  • 102:信息披露
  • 103:信息披露
  • 104:信息披露
  • 105:信息披露
  • 106:信息披露
  • 107:信息披露
  • 108:信息披露
  • 109:信息披露
  • 110:信息披露
  • 111:信息披露
  • 112:信息披露
  • 113:信息披露
  • 114:信息披露
  • 115:信息披露
  • 116:信息披露
  • 117:信息披露
  • 118:信息披露
  • 119:信息披露
  • 120:信息披露
  • 121:信息披露
  • 122:信息披露
  • 123:信息披露
  • 124:信息披露
  • 125:信息披露
  • 126:信息披露
  • 127:信息披露
  • 128:信息披露
  • 129:信息披露
  • 130:信息披露
  • 131:信息披露
  • 132:信息披露
  • 133:信息披露
  • 134:信息披露
  • 135:信息披露
  • 136:信息披露
  • 137:信息披露
  • 138:信息披露
  • 139:信息披露
  • 140:信息披露
  • 141:信息披露
  • 142:信息披露
  • 143:信息披露
  • 144:信息披露
  • 145:信息披露
  • 146:信息披露
  • 147:信息披露
  • 148:信息披露
  • 149:信息披露
  • 150:信息披露
  • 151:信息披露
  • 152:信息披露
  • 153:信息披露
  • 154:信息披露
  • 155:信息披露
  • 156:信息披露
  • 157:信息披露
  • 158:信息披露
  • 159:信息披露
  • 160:信息披露
  • 161:信息披露
  • 162:信息披露
  • 163:信息披露
  • 164:信息披露
  • 165:信息披露
  • 166:信息披露
  • 167:信息披露
  • 168:信息披露
  • 169:信息披露
  • 170:信息披露
  • 171:信息披露
  • 172:信息披露
  • 173:信息披露
  • 174:信息披露
  • 175:信息披露
  • 176:信息披露
  • 177:信息披露
  • 178:信息披露
  • 179:信息披露
  • 180:信息披露
  • 181:信息披露
  • 182:信息披露
  • 183:信息披露
  • 184:信息披露
  • 185:信息披露
  • 186:信息披露
  • 187:信息披露
  • 188:信息披露
  • 189:信息披露
  • 190:信息披露
  • 191:信息披露
  • 192:信息披露
  • 193:信息披露
  • 194:信息披露
  • 195:信息披露
  • 196:信息披露
  • 197:信息披露
  • 198:信息披露
  • 199:信息披露
  • 200:信息披露
  • 201:信息披露
  • 202:信息披露
  • 203:信息披露
  • 204:信息披露
  • 205:信息披露
  • 206:信息披露
  • 207:信息披露
  • 208:信息披露
  • 209:信息披露
  • 210:信息披露
  • 211:信息披露
  • 212:信息披露
  •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上接106版)
  •  
    2015年12月31日   按日期查找
    10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107版:信息披露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接106版)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5-12-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声 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投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哈投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是哈投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的一部分,即哈投股份向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之股东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江海证券有限公司的股权。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及权益变动尚须经哈投股份股东大会批准并经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核准。

      5、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

      说明: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书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介绍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注:中国华融于2015年10月30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类型及股本变动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控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它上市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持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本节所述权益变动未考虑本次重组中配套融资发行股份的影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哈投股份向哈投集团等9名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购买其持有的江海证股权,其中向中国华融购买所持有的江海证券22.96%的股权。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中国华融将持有哈投股份237,051,41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15.02%,不对上市公司形成控制关系。

      本次重组完成后,江海证券将成为上市公司子公司,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将显著增强,江海证券可实现与A股资本市场的对接,进一步推动江海证券的业务发展,并有助于提升综合竞争力。借助资本市场平台,江海证券将拓宽融资渠道,提升品牌影响力,为后续发展提供推动力,同时也有助于实现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未来12个月变动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信息之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国华融尚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哈投股份的计划。

      中国华融承诺:“就哈投股份本次交易中向本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本公司承诺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进行转让。本次交易完成后,由于哈投股份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使本公司增加持有的哈投股份之股权,亦应遵守上述承诺。”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前,中国华融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中国华融将拥有上市公司237,051,41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15.02%。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2015年12月30日,公司与9名交易对方签署《关于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二)重组方案

      本次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配套融资两项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生效和实施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生效和实施为条件,但募集配套资金最终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主要内容:哈投股份向哈投集团、大正集团、中国华融、中融信托、齐齐哈尔市财政局、金鹏支行、中植集团、银建经贸、南岔林业局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江海证券99.946%的股权。

      配套融资的主要内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同时,哈投股份进行配套融资,即以询价的方式向不超过10名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价总额,但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股份数量和募集资金金额以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为准。

      (三)标的资产及作价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9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99.946%股权。

      交易各方同意,本次交易拟购买的标的资产的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9月30日,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15)第4155号《资产评估报告》(已经哈尔滨市国资委备案,备案编号:哈评备(2015)第090号),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983,412.97万元,参照经有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值为基础,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983,412.97万元。

      交易对方取得的交易对价支付方式如下表所示:

      ■

      (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具体方案

      1、发行方式

      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

      2、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发行对象为哈投集团、大正集团、中国华融、中融信托、齐齐哈尔市财政局、金鹏支行、银建经贸、中植集团、南岔林业局,发行对象以其届时持有的标的公司的99.946%股权作为对价认购上市公司向其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4、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9.53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的90%。

      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5、发行股份价格调整机制

      为应对市场及行业因素造成的上市公司股价波动对本次交易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引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机制如下:

      (1)价格方案调整对象

      价格调整方案的调整对象为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不进行调整。

      (2)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3)可调价期间

      哈投股份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证监会核准前。

      (4)触发条件

      可调价期间内,上证综指(000001.SH)收盘点数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二十个交易日较哈投股份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5年10月8日收盘点数(即3143.36点)跌幅超过20%。

      或者,可调价期间内,中证复合型公用事业指数(H30221.CSI)收盘点数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二十个交易日较哈投股份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5年10月8日收盘点数(即5,123.76点)跌幅超过20%,且哈投股份(股票代码:600864)收盘股价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二十个交易日较哈投股份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5 年10月8日收盘股价(10.88元/股)跌幅超过20%。

      (5)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当触发条件产生时,上市公司有权在触发条件产生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按照本价格调整方案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进行调整。若本次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生效条件满足且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调价基准日为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调整为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发行价格调整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标的资产交易对价÷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6)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确定方式:发行股份数量=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发行股份价格。发行股份的数量应为整数,精确至个位;若依据上述公式确定的发行股票数量不为整数的应向下调整为整数。具体如下:

      ■

      最终发行股数以哈投股份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如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或由于触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价格调整机制导致发行价格调整的,发行股份数量亦将作相应调整。

      (7)支付期限

      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向哈投股份转让标的资产相关股权可获得哈投股份所支付的对价股份,哈投股份将于本次交易项下发行股份结束之日一次性完成支付。

      (8)股份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经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次交易中,转让方以其江海证券股权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如下:

      ■

      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乙方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本次交易完成后六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哈投集团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哈投股份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哈投集团不转让其在哈投股份拥有的权益的股份。

      若上述锁定股份的承诺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符的,双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对上述锁定期约定进行相应调整。

      (9)上市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份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0)滚存未分配利润

      本次发行完成后,为兼顾新老股东利益,由哈投股份新老股东共同享有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五)标的资产的交割及期间损益

      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及中国证监会机构部核准标的公司5%以上股东变更后,交易各方应尽快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交割事宜。本协议生效后,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关于标的公司5%以上股东变更核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易对方应协助标的公司办理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尽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为本次交易的资产交割日。自资产交割日(包含当日)起,标的资产的风险、收益与负担转移至上市公司。

      标的资产交割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可提出对标的公司进行审计,确定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过渡期内标的资产的损益。该等审计应由交易各方共同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自评估基准日(不包括基准日当日)至资产交割日(包括交割日当日)为损益归属期间。在上述损益归属期间内,标的资产如实现盈利,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的部分归上市公司所有;如发生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在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15个工作日内,由交易对方按其各自转让标的资产的相对比例以现金方式分别向上市公司补足。

      上市公司应尽快且最晚不超过资产交割日后10个工作日向上交所和中登公司申请办理相关对价股份登记至交易对方名下的手续,交易对方应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文件及帮助。

      如遇税务机关、工商管理局、登记结算公司、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政府部门及办公机构原因导致相关手续未在上述限定期限内完成的,交易各方应同意给予时间上合理地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证监会核准后6个月),除非该等手续拖延系因一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

      (六)过渡期安排及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整合

      1、除《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另有规定,交易对方同意且承诺,过渡期内,将促使标的公司按照正常经营过程和以往的一贯做法进行经营,并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保证所有重要资产的良好运作。此外,未经上市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交易对方保证不促使标的公司进行下述事项:(1)停止经营主营业务、变更主营业务;(2)变更股本结构(包括增资、减资);(3)任免标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4)转让、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知识产权;(5)向股东分配红利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分配;(6)主动或同意承担重大金额的债务、义务或责任(实际或有的),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按以往的一贯做法发生的除外;(7)交易对方中任何一方质押、出售、或同意质押、出售其各自所拥有标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8)在正常经营过程之外出售、转让、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订立之日使用中的任何涉及重大金额的资产,或在其上设立他方权利;(9)进行任何与标的公司股权相关的重大收购、兼并、资本重组有关的谈判或协商,或与任何第三方就该等重大交易达成任何协议;(10)不按照以往的一贯做法维持其账目及记录。

      2、在资产交割日前,交易对方应对标的资产以审慎尽职的原则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监督权等)、享有相关资产权益、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如果交易对方中任何一方或标的公司在相关重要方面未遵守或未满足其应依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遵守或满足的任何约定、条件或协议,交易对方中任何一方均有义务在知悉该等行为或事件后尽快通知上市公司,并应以书面形式适当、及时地向上市公司就标的公司自《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签署日以来到资产交割日期间发生的、可能导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附件一的声明和保证在重大方面不准确或不真实的事件发出书面通知。

      3、标的资产交割后,标的公司作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境内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未发生任何改变。因此,标的公司的所有档案资料及印鉴仍由其自行保管,但标的公司应根据上市公司要求向其提供所有档案资料以供其查阅。标的资产交割后,标的公司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标的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上市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制度。

      4、在资产交割日后任何时间,若因资产交割日之前既存的事实或状态导致标的公司出现诉讼、任何债务、或有债务、应付税款、行政处罚、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及其他责任或损失且未在标的公司资产交割日时的财务报表上体现、或上述情形虽发生在资产交割日前但延续至资产交割日后且未在标的公司资产交割日时的财务报表上体现,交易对方作为连带责任方有义务在接到上市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负责处理,若因此给上市公司、标的公司造成任何损失,交易对方作为连带责任方应向上市公司、标的公司作出全额补偿,补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标的公司直接经济损失(罚金、违约金、补缴款项等)及上市公司、标的公司为维护权益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等。

      (七)本次交易实施的先决条件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生效以及本次交易的实施取决于以下先决条件的全部成就及满足: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经交易各方依法签署;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及哈投集团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的议案;

      (3)交易对方决策机构批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4)黑龙江省国资委核准本次交易方案;

      (5)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2、为促使上述先决条件之成就或为履行相关报批手续,交易各方可签署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在内的进一步法律文件,该等法律文件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交易各方应尽其最大合理努力促使上述先决条件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决议有效期内实现;若上述先决条件不能在前述期限内成就及满足,致使本次交易无法正常履行的,任何一方不追究其他方的法律责任,但故意或严重过失造成先决条件未满足的情况除外。

      (八)声明、保证与承诺

      1、上市公司的声明、保证与承诺

      上市公司承诺和保证: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签署日(包含当日)至资产交割日(包含当日),上市公司为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充分的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上市公司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抵触或导致违反:(1)现行有效之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或类似文件的规定;(2)其已经签署的任何涉及本次交易的全部协议;或(3)任何中国法律,对上市公司或其拥有的任何资产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政府部门或其他机关发出的任何判决、裁定或命令。

      除《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规定尚需取得的批准外,上市公司已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为签署及履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而获得必要的许可、授权及批准,对尚未获得而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履行必不可少的授权、许可及批准,将采取一切可行的方式予以取得。为确保《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执行,所有为签署及履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而获得授权、许可及批准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日后被撤销、暂缓执行或终止执行的情形。

      上市公司将严格依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在前述所有先决条件满足后,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向交易对方发行对价股份。

      2、交易对方的声明、保证与承诺

      交易对方分别、独立承诺和保证:于签署日(包含当日)至资产交割日(包含当日):

      (1)交易对方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具有充分的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并履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其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项下相应条款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均是合法、有效的;签署及履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不会导致交易对方或标的公司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重大协议约定。

      (2)交易对方对标的资产拥有合法所有权,有权将标的资产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转让给上市公司;同时,未在标的资产上设定任何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性权利导致无法将标的资产转让给上市公司,或导致上市公司取得标的资产后使用、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标的资产的能力受限并造成重大不良后果。

      (3)交易对方均已依法对标的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其作为标的公司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

      (4)交易对方不存在以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类似的方式为他人代持标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或由他人代其持有标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的情形。

      (5)交易对方保证,标的公司完整拥有其名下的资产,保证其对其资产具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该等资产或与其相关的任何权利和利益不受任何抵押权、质押权或第三人对于其权利主张的限制,并且该等资产并不会因法律或第三人的权利主张而被没收或扣压,或者被施加以抵押、留置、质押和其他形式的负担。

      (6)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声明并保证,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签署日,其向上市公司为制订及/或执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有关事项而出具的声明和保证以及披露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并于资产交割日进一步作出保证:各项声明和保证在资产交割时所有重大方面仍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其他故意导致对方做出错误判断的情形。“重大”指每项声明和保证分别对上市公司或标的资产构成重大的影响。

      (7)交易对方已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为签署及履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而获得必要的许可、授权及批准。为确保《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执行,所有为签署及履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而获得授权、许可及批准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日后被撤销、暂缓执行或终止执行的情形。

      (8)交易对方按其各自转让标的资产的相对比例就标的公司的有关情况向上市公司作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附件一所列进一步陈述与保证承担法律责任。

      (九)协议生效、变更及解除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于交易各方签署后成立,除《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第六条至第九条以及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签署后生效外,其他条款经前述先决条件成就后即生效。

      除《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另有约定外,交易各方一致同意解除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可以书面形式解除。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任何条款的变更均需以书面形式作出,交易各方可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对、相关条款进行补充约定。

      (十)违约责任及补救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任何一方存在虚假不实陈述的情形及/或违反其声明、承诺、保证,不履行其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与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若因任何一方不履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或不履行中国法律规定的有关强制性义务,其结果实质性地导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不能生效或交割不能完成,则该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因本次交易终止导致守约方所蒙受的经济损失金额作为违约赔偿金。

      本次交易实施的先决条件满足后,上市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款金额支付股份对价的,每逾期一日,应以应付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计算违约金,但由于交易对方的原因导致逾期付款的除外。本次交易实施的先决条件满足后,任何一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提交标的资产或对价股份的交割申请文件,每逾期一日,该违约方应以标的资产总对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10%计算违约金支付给另一方,但由于另一方的原因导致逾期交割的除外。

      除《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约定的承诺与保证的,应当赔偿守约方的直接经济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协议一方订立协议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项下的义务,将不构成违约,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应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响持续三十天或以上并且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的能力,则任何一方有权决定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十一)其他

      由于签署以及履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而发生的所有税收和政府收费,由交易各方根据有关规定各自承担,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承担方的,由交易各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承担方式或分摊。除非《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另有约定,因准备、订立及履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而发生的费用由交易各方自行承担。

      因《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在交易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中国华融承诺:“就哈投股份本次交易中向本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本公司承诺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进行转让。本次交易完成后,由于哈投股份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使本公司增加持有的哈投股份之股权,亦应遵守上述承诺。”

      四、非现金资产(江海证券)基本情况

      中国华融拟以对价资产(即中国华融持有的江海证券22.96%的股权)认购上市公司相应非公开发行的新增股份

      (一)江海证券的基本情况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原名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系经哈尔滨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将哈尔滨证券交易中心资产划拨哈尔滨经纪开发投资公司的通知(哈国资办(2001)4号)》、《关于将哈尔滨财政证券公司国有资产划拨哈尔滨经纪开发投资公司的批复》(哈国资办综字(2002)16号)、《关于同意哈尔滨经纪开发投资公司出资重组设立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哈国资办(2002)20号)》批准,由哈尔滨经纪开发投资公司和中融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出资,于2003年12月2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证监机构字[2003]240 号)批准成立的证券公司。2003年12月15日,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哈尔滨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目前,江海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江海证券拥有1家全资子公司、1家控股子公司和44家证券营业部。

      (二)江海证券最近两年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三)江海证券的股权结构

      ■

      (四)江海证券的资产评估情况

      根据中企华出具的《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拟购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15)第4155号),在评估基准日2015年9月30日持续经营前提下,江海证券经审计后的合并报表账面总资产为2,712,030.82万元,总负债为2,219,533.47万元,净资产账面值492,497.3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为488,535.45万元;经审计后的母公司报表账面总资产为2,646,248.47万元,总负债为2,158,288.93万元,净资产账面值487,959.55万元。

      采用市场法评估后,江海证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983,944.80万元,评估增值495,985.25万元,增值率101.64%,评估后每份出资额价值为5.51元。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哈投股份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报告书披露前24个月内,中国华融与哈投股份未发生重大交易。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哈投股份未来交易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国华融未与哈投股份有过交易安排,在本次重组完成后如因业务开展需要,不排除有未来交易计划,各方将按相关规定遵循市场原则合法合规地开展交易。

      七、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一)已履行的决定和批准程序

      1、本次发行的决策过程

      2015年12月30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重组方案及相关议案。

      2、本次发行其他已获得的授权、核准、同意和备案

      2015年12月11日,中国华融印发《关于参与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批复》(华融股份经营决策[2015]79号),同意以所持江海证券22.96%的股权参与哈投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交易尚需获得的授权、核准、同意和备案

      本次交易方案尚需获得的批准和核准,包括但不限于: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次交易正式方案的批准;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及哈投集团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的议案;

      3、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

      4、其他可能的批准程序。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自上市公司股票停牌日前6个月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华融营业执照;

      2、中国华融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3、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哈投股份住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2015年12月30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股票代码:600864 股票简称:哈投股份 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哈投股份

      股票代码: 600864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股份变动性质: 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1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