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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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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智毅:对慈善信托受托人应设门槛

2016-03-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两会报道组

邓智毅:

对慈善信托受托人应设门槛

⊙本报两会报道组

慈善法草案共十二章,其中专辟“慈善信托”一章,明确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担任。

全国人大代表、银监会信托监管部主任邓智毅11日在湖北代表团全体会议上发言时表示,应当高度重视慈善信托的金融属性,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设定门槛,应严格界定受托人的范围和资格,这样既能实现募集资金的转移、支付和分配,也能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和金融资产配置。

近年来,我国信托业以其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产业市场的制度优势异军突起。截至2015年底,我国信托业的总资产已达到16.3万亿,成为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金融子行业。

邓智毅说:“信托实际上可实现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几乎所有金融机构的金融功能。信托是个百宝箱,是一座待开发的金矿。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自2015年开始,在国家编制非常紧张的情况下,银监会成立了信托监管部,对信托业进行规范和引导。”

2015年初,银监会自成立后首次就组织架构进行大调整,从原非银部中分离出信托监管部,专司信托业的监管。2015年年中,原银监会消费者保护局局长邓智毅出任信托监管部主任。

信托大体上分为三种:营业性信托、民事信托和公益信托。对营业性信托,实行的是最严格的金融监管,这点已是各方的共识;民事信托主要是个人和家庭内部委托律师运用信托关系,外部性不大。

邓智毅说,公益信托涉及的主体很多,目的是扶贫济困,某种意义上用的是救命钱、公益钱,受益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动物,如大熊猫的保护,还可以是某个自然景观,如湿地。公益信托在受托人的选择上,其道义要求比一般的民事信托和营业性信托要更高。

他建议,要高度重视慈善信托的金融属性,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由专业的信托机构来承担。善款的募集和运用管理,是两个独立的环节。慈善募集可以多渠道、多主体、多方式来进行,可以说越多越好、越广越好。但是募集来的资金交给谁来管理和运用,则事关重大,特别是以慈善信托的名义来进行募集和管理,更应该由相关的专业机构来承担这个角色。

“e租宝事件”就是前车之鉴。据警方初步调查,在一年半的时间内,“钰诚系”相关犯罪嫌疑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采用借新还旧、自我担保等方式大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累计交易发生额达700多亿元。警方初步查明,“e租宝”实际吸收资金500余亿元,涉及投资人约90万名。

邓智毅分析认为,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租赁业分为金融租赁和实物租赁。金融租赁实行了很严格的门槛制度,但是非金融租赁门槛很低。“e租宝”就是利用了非金融租赁的牌照行金融租赁之实,酿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其根本原因,就是忽视了金融属性。

他建议,为了吸取教训,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要有一定的门槛,对于资金的运用和管理应该通过专业机构,这样既可以做到账户独立、信息透明、专款专用,又能够更加专业地进行保值增值。如果任由一般慈善组织来从事慈善信托,可能会产生很多严重后果。

数据显示,我国全社会慈善捐赠总额目前已达到1000亿元,而当下中国有4200多家基金会,登记的慈善组织估算为20万家,而未登记但从事慈善活动的组织估算有100万家以上。邓智毅认为:“超过100万家机构都来从事慈善信托,这是难以想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