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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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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
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2017-05-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王雪青 ○编辑 弘文

19日,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6部门联合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将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旨在履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国际义务,规范金融机构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行为。

受二十国集团(G20)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14年7月发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简称“标准”)。目前已有100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标准”。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向G20承诺实施“标准”,首次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9月。本次发布的《管理办法》旨在将国际通用的“标准”转化成适应我国国情的具体要求,为我国实施“标准”提供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

《管理办法》按照“标准”的主要内容制定,规定了我国境内金融机构识别非居民账户并收集相关信息的原则和程序,包括对基本定义的解释、个人账户与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程序、金融机构需收集和报送的信息范围等。

根据《管理办法》,从2017年7月1日起,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将对存款账户、托管账户、投资机构的股权权益或债权权益以及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开展尽职调查。这些账户不论金额大小,都应通过尽职调查识别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

在实践中,某些金融账户被用来跨国逃避税的风险较低,因此,《管理办法》参照国际标准也规定了一些免予尽职调查的账户,例如符合条件的退休金账户、社会保障类账户、定期人寿保险合同、休眠账户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账户等。

《管理办法》对哪些人影响较大?据了解,《管理办法》对社会公众影响较小,主要对在金融机构开立新账户的部分个人和机构有一定影响。6部门表示,《管理办法》对在中国境内开立账户的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影响较大。这里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

在尽职调查程序上,《管理办法》将账户分为个人和机构两类账户,每类账户又分为新开账户和存量账户。不同类别账户的尽职调查要求和程序有所不同。简单来说,新开账户尽职调查要求相对严格,需要开户人提供其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金融机构根据开户资料进行合理性审核。存量账户尽职调查程序相对简易,金融机构主要依据留存资料进行检索。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选择将新开账户尽职调查要求适用于存量账户。

为执行《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应建立完整的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管理制度,设计合理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完成相关信息系统的开发和改造。

信息交换是否意味着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据悉,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是各国(地区)之间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一种手段,不会增加纳税人本应履行的纳税义务。交换的信息是来源于境外的第三方信息,主要用于各国开展风险评估,并非直接用于征税。对评估列为高风险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有针对性地开展税务检查并采取相应后续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