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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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账户存储四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2017-07-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14 股票简称:东睦股份 编号:(临)2017-077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账户存储四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321号文核准,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458.21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7.35元,共计募集资金59,999.99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1,900.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58,099.99万元,已由主承销商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379.20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57,720.7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475号)。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及投资进度情况如下:

单位: 万元 币种:人民币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截至2017年6月30日,累计已投入的募集资金22,760.45万元(未经审计),补充流动资金12,000.00万元,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净额23,000.00万元。

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128.30万元。

(三)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2017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和《关于对东睦(天津)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将募集资金项目之一的“年新增12,000吨汽车动力系统及新能源产业粉末冶金新材料技术改造项目”做了如下变更:

东睦(天津)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实施“年新增2000吨汽车动力系统零部件技术改造项目”,用于承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部分的建设,该项目计划总投资9,390万元(其中设备购置费7,336万元)。为顺利实施对该项目的投资,公司以募集资金7,037.65万元对东睦(天津)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增资,以募集资金投入后,该项目剩余投资资金不足部分,将由东睦(天津)粉末冶金有限公司通过自筹资金解决。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n.cn)披露的相关信息。

二、《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一)《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对东睦(天津)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增资的7,037.65万元募集资金的存储和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与东睦(天津)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以下简称 “丙方”)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丁方”)四方于2017年7月19日在宁波市鄞州区签订了《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账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或“本协议”)。

该《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格式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资金存储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共有两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 元

注1:2016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确定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储和管理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11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n.cn)披露的相关信息。

注2:2017年7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确定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存储和管理对东睦(天津)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增资的7,037.65万元募集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n.cn)披露的相关信息。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子公司即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账户”),账号为357172961399。该账户仅用于“年新增2000吨汽车动力系统零部件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在符合监管规定及各自业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账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饶宇、朱桢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和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账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账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和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出具对账单并配合丁方调查与查询账户资金存储情况的,即视为已完成本协议项下的监管义务;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账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或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账户。

(九)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7月19日

报备文件:

1、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账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