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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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17-07-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12  证券简称:*ST三泰公告编号:2017-090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除2017年7月15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外,还通过公司OA系统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7年7月15日至2017年7月25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若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问题。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本次拟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拟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5、本次拟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