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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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07-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70 证券简称:上海建工公告编号:临2017-036

债券代码:136970 债券简称:17沪建Y1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建工”或“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7年7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公司监事会成员、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徐征先生召集、主持。会议通知于7月14日发出。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一致审议通过了下列审议事项: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业经理人薪酬标准》;

公司独立董事对议案发表独立意见,一致同意《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业经理人薪酬标准》。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1票回避。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修改内容详见《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编号: 临2017-037)。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26日

证券代码:600170 证券简称:上海建工 公告编号:临2017-037

债券代码:136970 债券简称:17沪建Y1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7年7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徐征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通知于7月14日发出。

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章程修订情况

(一)股本变更

由于公司实施2016年度利润分配后,公司总股本由7,482,687,167股增至8,904,397,728股。根据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对《公司章程》中与股本相关的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五条作如下修改:

依照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上述章程修改内容经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生效,公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变更。

(二)新增容错机制

拟在公司章程第十条中增加容错机制如下:

上述章程修改内容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三)新增党的建设

拟在公司章程中增加第八章 党组织,包括三小节,共八条。章程原第八章及以后章节顺延。具体内容如下:

第八章 党组织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和工作机构,坚持把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着力建设高素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和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坚强战斗堡垒。

第一节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按照《党章》规定,设立公司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党委和纪委由书记、副书记、委员若干人组成,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免产生。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党委设党委办公室、宣传处、组织处作为党委工作部门;同时设立工会、团委等群众性组织;公司纪委设监察室作为纪委工作部门。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由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节 公司党委职权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党委的职权包括:

(一)坚持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二)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公司贯彻执行;

(三)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裁依法行使职权;

(四)研究布置公司党群工作,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履行抓基层党建和党风廉洁建设的主体责任,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五)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研究决定重大人事任免,讨论审议其他“三重一大”事项;

(六)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鼓励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

(七)研究其他应有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党委对董事会、总裁会议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节 公司纪委职权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纪委的职权包括: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二)检查党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履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研究、布置监察、审计工作;

(四)贯彻执行上级纪委和公司党委有关重要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

(五)对党员进行党纪党规的经常性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六)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七)按职责管理权限,检查和处理公司所属各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

(八)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

(九)研究其他应有公司纪委决定的事项。

上述章程修改内容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备查资料:

1、修订后的《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