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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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委托理财逾期后续进展的公告

2017-07-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新安股份 股票代码:600596 编号:临2017-051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委托理财逾期后续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1年8月12日,公司与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国信)签署了正路集团贷款项目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公司将4500万元资金委托给长安国信进行管理,向浙江正路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路集团)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为12个月(详见公司于2011年8月13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网站的公告)。

2012年8月,该理财资金出现了逾期。公司委托长安国信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2012年8月28日,公司收到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金执民字第122号】执行裁定书,已对正路集团用于贷款抵押担保的3351.04平方米的商业物业(原评估价值9570万)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自2012年8月27日至2014年8月26日止。公司认为:由正路集团以其拥有的3351平方米的商业物业(原评估价值为9570万)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率47%,不会给本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详见公司于2012年8月25日、2012年8月29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网站的公告)。

2013年9月4日,正路集团及其他6家关联企业向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浦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裁定,受理这7家关联企业的破产重整申请。因正路集团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强制执行程序中止。

2014年7月1日浦江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期三年,即从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公司分别在2014、2015、2016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近日,本公司收到长安国信转来的浦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726破5-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止正路集团等7家关联企业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其破产。浦江县人民法院将于2017年8月11日召开该公司第四次债权人会议。

目前公司正与长安国信及公司法律顾问积极协商,将采取相关措施,尽最大可能保护公司的利益。该项信托存在资金不能完全收回的风险,可能会给公司带来一定的损失。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相关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