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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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智能家居产业投资基金的进展公告

2017-09-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82 证券简称:广田集团 公告编号:2017-064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智能家居产业投资基金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概述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广田集团”)于2017年06月1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设立智能家居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深圳市明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明弘投资”、“本基金”或“本合伙企业”)。详见2017年6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上披露的《关于参与设立智能家居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二、投资基金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与深圳市中金鼎鑫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金鼎鑫”)、深圳万鼎富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成立,简称“万鼎富通”)签署了《深圳市明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和《深圳市明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伙目的

本合伙企业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智能家居、消费升级、医疗健康、文化产业等相关产业中、早期项目,旨在为投资者创造合理回报及产业协同。

(二)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以上各项均不含限制项目)。(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三)合伙期限

有限合伙的经营期限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七年,其中投资期三年,回收期四年;根据有限合伙的经营需要,可将经营期限延长一年;经合计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实缴出资的合伙人同意可再延长一年;合计最长期限七到九年实际期限,根据不同项目有不同回收期限,不重复投资,收回一笔,退出一笔。

(四)普通合伙人

本合伙企业之普通合伙人为中金鼎鑫和万鼎富通。

(五)有限合伙人

本合伙企业之有限合伙人为广田集团。

(六)执行事务合伙人

本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中金鼎鑫执行合伙事务。

(七)出资方式

本基金规模不超过4亿元。首期认缴出资规模不低于1.11亿元,其中广田集团认缴出资不低于1亿元,中金鼎鑫认缴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万鼎富通认缴出资不低于100万元。

(八)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中金鼎鑫委派3名委员,普通合伙人万鼎富通委派1名委员,有限合伙人广田集团委派1名委员,其中,万鼎富通委派的委员对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的决策享有一票否决权。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委员每届任期二年。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相关事项实行一人一票制。委员可以亲自或授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表决的,需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决议,应经全体委员三票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九)收益分配

1、分配原则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间,本合伙企业可供分配现金(为投资款分期支付或支付本合伙企业费用等而预留的合理金额除外)按执行事务合伙人确定的分配基准日进行分配。

2、分配顺序

某一投资项目所得的可供分配现金,首先在所有参与该投资项目的合伙人间,按照各合伙人在该项目的实缴出资比例划分。

(1)如果可供分配现金为本合伙企业因出售或处置投资项目收到的扣除费用及相关税费后可供分配的现金,则划分给有限合伙人的部分按下列顺序和程序进行分配:

A、执行事务合伙人确定分配基准日,对分配基准日前尚未分配的因出售或处置单个投资项目所获得的可供分配现金进行分配。

B、分配时,首先归还有限合伙人在该次分配中相应项目已出售或处置部分对应的投资成本。

C、以上分配后如有余额,则向有限合伙人分配优先回报。优先回报为有限合伙人在该次分配中相应项目已出售或处置部分对应的投资成本的内部收益率达到每年8%(复利),核算内部收益率的期间自该项目对应投资成本实际划出本合伙企业账户之日起至分配基准日止。

D、以上分配后如有余额,则该余额的70%向有限合伙人分配,20%向普通合伙人深圳万鼎富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配,10%向普通合伙人深圳市中金鼎鑫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分配。

3、如果可供分配现金为本合伙企业从投资项目分得的股息、分红、利息及其他现金收入,则将划分给有限合伙人的部分的70%按实缴出资比例向有限合伙人分配,20%作为业绩报酬向普通合伙人深圳万鼎富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配,10%向普通合伙人深圳市中金鼎鑫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分配。

(十)回拨机制

1、如合伙企业终止时,因普通合伙人收取业绩报酬而导致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未达到年内部收益率8%(复利),则普通合伙人应将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已获得的业绩报酬回拨,分配给有限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用于满足该内部收益率所需的资金需求,但普通合伙人应返还的总额不应超过其已经获得的业绩报酬扣除应纳税额后的余额。核算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额年内部收益率,以各次实缴出资的起始日为当次缴款截止日,向有限合伙人分配资金的日期为每次分配基准日。

2、为避免企业,普通合伙人基于其实缴出资额所获分配的部分不计算在回拨机制之内。

三、其他

1、过去十二个月内,公司未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未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未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2、公司承诺在参与投资或设立投资基金后的十二个月内(涉及分期投资的,为分期投资期间及全部投资完毕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含节余募集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特此公告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