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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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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2宗案件
作出行政处罚

2017-11-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王雪青 ○编辑 弘文

⊙记者 王雪青 ○编辑 弘文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24日在例行发布会上表示,近日,证监会依法对2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1宗内幕交易及短线交易案,1宗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案。

在1宗内幕交易及短线交易案中,李某明系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赛股份”)收购新疆浦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戴志坚与李某明存在通信联络,戴志坚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及“孙某祥”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新赛股份”49.55万股,获利约4.4万元,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构成内幕交易。此外,戴志坚于2014年12月至2017年6月担任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伊力特”)董事、总经理职务期间,利用“孙某祥”证券账户于2016年2月5日买入“伊力特”4500股,2016年5月27日卖出200股,2016年6月2日卖出4300股,买入、卖出“伊力特”时间间隔不足6个月,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依据证券法第195条、第202条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戴志坚内幕交易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约4.4万元,并处以约13.2万元罚款;对戴志坚短线交易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此外,在1宗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案中,刘江勇于2015年8月3日至2016年8月31日在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仁路证券营业部任职。在从业期间内,刘江勇私下接受营业部客户孙某锐委托使用“孙某锐”证券账户进行交易,私下接受营业部客户王某委托使用“王某”证券账户进行交易,刘江勇在接受上述委托进行证券交易期间没有违法所得。

常德鹏表示,刘江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45条规定,在调查过程中刘江勇积极配合且主动赔偿损失,依据证券法第215条、《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责令刘江勇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